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经济学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知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具有活力的生产要素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可取,需要对交易成本、社会收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等各方面进行权衡。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行经济学产权制度角度的审视,通过对科斯产权理论的引入分析,点出科斯产权理论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而探讨了科斯产权理论中产权界定和交易成本这两方面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过程中的体现和作用,以期达到科斯产权理论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关键词 科斯产权理论 知识产权 产权 交易成本

一、科斯产权理论的内容

原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科斯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理由》两篇论文因提出了经济学分析的“产权”和“交易费用”两个重要概念,而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作为法经济学“四位奠基人”之一的科斯教授,其提出的科斯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是开启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钥匙,具有划时代的作用。
科斯产权理论是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理由》中表述的核心思想,而科斯自己并没有对其进行定理式的归纳。1966年斯蒂格勒在其著作《理论》中首次提出并表述科斯产权理论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是相等的”。随后,不同学者在阅读科斯著作过程中对其中体现的经济学思想做出的总结最终形成了所谓的科斯产权理论。
当前学术界对科斯产权理论的表述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学者对于科斯产权理论的理解也不相同,较为著名的有斯蒂格勒版科斯产权理论、达尔曼归纳的产权学派的科斯产权理论等。学术界引用最多的是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或称为实证的科斯产权理论,是指: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科斯第二定理或称为规范的科斯产权理论,是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可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此,经济效率受到产权初始界定的极大影响。

二、科斯产权理论的启迪

科斯产权理论是一个揭示关于产权制度、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内在联系的定理。科斯将“产权”和“交易费用”这些概念引入到市场相关经济理由的分析中,提示我们在研究时尽可能通过这两者的合理安排以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一)外部性伤害具有相互性

在《社会成本理由》中,科斯通过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就牧场主的牛偷吃农场主的庄稼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谈判的例子来说明了科斯产权理论。在他看来,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无论是牧场主有权利让他的牛去吃农场主的庄稼,还是农场主有权利不让牧场主的牛吃他的庄稼,产生的结果都是一样有效率的。他批判了庇古所主张的损害者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观念,认为外部性具有一定的相互性,不仅要看到外部性所带来的损害和增加社会成本的情况,还要考虑到它产生的社会收益。因此,要解决类似科斯在著作中提到的农场主和牧场主的理由时,应该要仔细分析行为带来的损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提高效率。

(二)明晰产权制度安排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分析,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时候,产权的初始界定必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因此,产权清晰对于市场机制运转效率较为重要,产权科学界定、完善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运转的效率。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法律可以随意配置权利,因为交易成本不存在,想得到权利的主体通过谈判便可以得到该项权利,最终结果就是该项资源流向了需求和评价更高的一方,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当然,交易成本是必定存在的。因此在现实交易中,资源配置状态就决定了资源使用效率,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应该从产权明确开始。如果产权是完全确定的并得到充分保障,有些外部影响就可能不会发生,从而资源也能够得到优化配置。

(三)注重交易成本分析

交易成本是理解和运用科斯产权理论的关键之一。科斯在《社会成本理由》中定义的是“狭义的交易成本”,是指为了达成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谈判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协商成本、合同签订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出现违约后的救济成本等等。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科斯将其定义为交易成本。通过对交易成本的比较,合理的产权制度将得到安排,资源的效率也将会得到优化。也就是说,为了实现既定的相同目标,通过不同交易成本的比较,分析得出不同制度安排的运转成本及效率。交易成本小的制度比交易成本大的制度当然更具有效率。这样的交易成本分析策略,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厘清了制度之间的选择难题,有效解决外部性理由。

三、科斯产权理论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知识是人类智力性劳动的创造物,被作为财产来对待和保护的历史非常悠久。知识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一方面,知识是在人类不断发展中社会合作的产品,是人类理性对客观素材进行加工分析提炼的结果。另一方面,人类都有获取知识的权利,知识只有得到广泛应用,整个社会才能不断进步。第二,知识具有一定的私有性。公共知识都是从私有信息资源发展而来,虽然知识具有社会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知识都是公共资源。只有建立在适当保护和激励的制度下,知识才能得到更多的创新和发展,进而产生更多的社会资源。

(一)利用科斯产权理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发展日益迅速的今天,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各国各领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优势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财产的制约。从知识的特点和市场交易出发,“搭便车”和削弱创新积极性的负面影响时有发生。由此,知识财产必须得到明确的产权界定。科斯产权理论启迪我们,产权清晰对于市场经济机制效率运转具有重要作用。产权通过利益机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具有激励作用,它可以使人们在进行交易时对于交易结果形成稳定的预期,因而左右经济行为主体的选择,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知识财产明确了所有主体,才能达成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知识财产的有效利用和激励创造必须建立在权利的界定,即合理明晰的产权之上。

(二)利用科斯产权理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合理性

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了产权和交易费用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交易费用在理解科斯产权理论中成为了关键点。产权界定、权利交易和补偿等都无时无刻不产生着交易成本,如何选择具有竞争性和最优的制度安排需要恰当的交易成本分析。根据经济学原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知识财产生产者,必定会利用其拥有的知识财产来获取利益,而需求者同时也在试图进行经济活动得到知识财产,于是产生了交易活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需要一种机制来合理分析交易成本,进而在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激励知识创新,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科斯产权理论中关于产权、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理论与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契合,因此,利用科斯产权理论保护知识产权是十分合理的。

四、科斯产权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应用

(一)产权明晰是知识产权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前提

科斯产权理论认为市场可以无代价地运转,那么只要明确私有产权而不管这种私有产权属于哪一方,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均可以通过谈判而签订使双方满意的合同,从而使资源配置不受影响。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即市场运转是有代价的,产权界定不仅影响收入分配,而且影响资源的配置。科斯产权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降低交易费用,而私有产权的有效界定能起到这一作用。因为只有在私有产权明晰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才能建立起契约式关系,市场才运转起来。一言以弊,私有产权的界定是市场有效运转的先决条件。建立知识产权的经济合理性在于:将知识从“物”的技术形态和内容转化为一种产权形态,从一种资产形态或者说“僵化的资本”转化为一种高效率流通的资本形态。因此,根据科斯产权理论分析得出,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先决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知识产权的明晰实现了对知识的保护,明晰产权,减少外部性伤害。当知识财产是无主或者公共的时候,极易造成“搭便车”行为以削弱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相反的,建立知识产权,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相关交易规范的确认,大大推动了权利人利用权利的最大化,激励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力度。同时,也使投机者承担应有责任,抑制无偿使用,减少外部性伤害。
第二,知识产权的明晰有利于规范交易活动,减少交易费用,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制度规定了经济行为者在其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可取得的权利,这有利于建立一种更加有秩序、有效率的合作形式,使合作双方依据产权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开不必要的纠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费用。知识财产具有一定的私有性,知识的拥有者希望通过恰当的产权界定达到资源利用从较低水平流向较高水平,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中实现知识财产的价值。

(二)交易成本降低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目标

进入存在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科斯通过一系列的理论揭示出了“交易成本”、“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即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不同的经济绩效。制度的交易成本与其经济绩效之间存在反比关系。科斯认为在市场交易中,搜寻交易对象、讨价还价、订立契约、监督契约执行、维护交易秩序、解决交易纠纷以及对违约加以惩罚等一系列行为,都需要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而当交易费用达到一定数额时,人们便会达成一种更加有效的合约,减少交易成本,促使合约双方或者多方的收益得到提升。
知识财产具有社会性,大多数情况下共享性特征明显。但在交易中,同样会产生交易成本,市场中对知识财产进行交易也需要经过搜寻、谈判等一系列的过程,选择何种制度更具有竞争力和减少交易成本便成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目标。规范的科斯产权理论指出:构建法律以消除阻碍私人合作协商的障碍。因此,对于知识财产,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和推动社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必须推动其在市场中得到合理交易,而为了交易成本的减少,也必须设置相关利益衡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一,通过赋予知识以产权,减少交易成本,不断激励知识创新。由于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得到不断扩大深化,对发明者授予在有限期内利用其发明的专利权大大提高了研究开发和创新投资的必要刺激和激励,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比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以更高水平补偿投资的机会。
第二,建立衡平机制,达到交易成本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理由就是如何在信息的最有创造和最有利用之间实现最优权衡。为了避开知识财产达不到最优利用情况的出现,利用科斯产权理论等相关经济学原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设置相关重要。首先是限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期限。专利、版权和商标都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对于该种知识的保护仅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其次,通过收取知识产权费用来促使权利主体早日放弃权利向社会开放使用。最后,限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使用方式。可见,通过这些方式,都使得知识产权在最优创造和最优利用之间达到了最优权衡,最大保护。
五、结语
知识财产的发展和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知识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国家整体竞争水平。科斯产权理论运用产权、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等概念,揭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得到充分运用,能够为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课题提供必要的经济学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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