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发展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中国现阶段,可以采取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但又重点依赖政府主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来推动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类型选择,发现中国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 科技法律 现实困境 策略

一、基本内涵

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推动机制是指从科技法律的各方面的联系和从科技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这样一种科技法律运转过程,即依据节约科技进步目标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分析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组合社会行为主体科技法律激励与约束手段进而合理配置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之资源,所形成的能够长期激励与约束社会行为主体思想行为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科技法律运转过程。

二、现实困境

(1)科技执法体制存在缺陷,执法力度不够,程序不够严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一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不够合理,导致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同管理对象均有科技执法权。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充分认识科技违法行为危害性,认为查处科技违法行为会影响企业发展与投资环境,因而对科技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怠于行使职责。三是不少科技执法部门把行政执法程序视为其内部工作手续。“法藏官府,威严莫测”,不对外公开,甚至当有关公民或者组织要求查询时,也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的态度。四是部分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唯上是从,唯利是从;部分人员欠缺科技执法业务知识,经常出现错裁错判情况;部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手段简单粗暴;部分人员随意扩张权利,滥用查封扣押权与强制执行权。
(2)法缺乏独立性。从外部来讲,在法院与党、人大、政府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协调。有的地方党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检、法三机关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做出决定;有的地方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采用批条子、下指示、调查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从内部来说,司法机关管理行政化,对内管理关系错位。上下级法院关系有从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变为实际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趋势,以致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之间经常可以发现行政管理痕迹。法官调入或调出最终决定权在政府人事部门,这种人事管理机制运作,使法院内许多行政领导职务,往往成了安排某些领导人职务空缺或干部交换的去处。
(3)科技法律实施监督不力。由于人民群众并不掌握具体的科技执法与司法权,其必须借助有关科技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相应执法与司法权力,可是一些科技执法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使得群众投诉与检举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新闻媒体不敢监督当地科技执法与司法机关,即使进行监督也是选择一些不痛不痒的小理由进行报道和监督,甚至与当地科技执法或司法机关一道“护短”,阻碍科技法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党派监督,进而致使科技法律于相关领域实施所受监督不力。
三、策略
(1)建立健全科技行政执法机关与科技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一是强化机关与其他科技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涉嫌科技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各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二是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在立案、批捕、起诉、判决标准及证据认定规格等方面,公、检、法应进行沟通与交流,切实提高打击科技犯罪效率。倡议设立“科技行政执法与科技刑事司法栩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公,检、法在科技执法中与科技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的科技行政执法相衔接,形成一套“科技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科技违法行为一移送科技刑事犯罪案件一机关侦奄一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侦查活动一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一人民法院审理”相互衔接的机制。
(2)进一步椎进法独立。一是理顺法院与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确保司法外部独立。将党务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分离,只要不是政治方向理由,党不宜对审判工作进行干预,或者干预也应依照法律途径。法院对人大负责,应理解为法院严格执行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在执行职权时服从人大具体领导。改革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的制度,确保法院人事权、财政权由法院系统自己制约。这样,既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地位,也利于法院独立公正审判案件。二是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内部独立。按照司法规律建立有效管理模式,要落实法官与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院长与庭长只是行政事务负责人,不能直接干预具体审判,废除审理案件“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做法,真正做到准审的案件谁负责。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确保上级法院在程序之内监督下级法院具体审判工作而不在程序之外随意发表任何指示或批复,以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
(3)进一步提高法队伍素质。一是建立健全法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建立法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以不断提高法官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加强在职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三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与法官奖惩机制。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在其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调任或处分,同时法官享有某些特定的职务豁免权。
(4)因地制宜地实施与推进法律监督。一是健全人大法定形式监督。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形式监督与创新形式监督相结合,专项形式监督与综合形式监督相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科技法律实施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与制度化轨道。二是完善人民政协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认真党派科技法律实施提案或人民政协委员科技法律实施提案与来信,切实将其相关部门有关科技法律实施提案与来信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当中;坚持定期向人民政协委员寄送科技法律实施工作情况通报,及时召开科技法律实施情况通报会,提供科技法律实施工作重要信息,通报人民群众关注的科技法律实施热点理由;坚持和完善邀请人民政协委员参与重大科技执法与司法制度,邀请人民政协委员参与及座谈并听取其对科技执法与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倡议,随时对科技执法与司法部门工作以及科技执法与司法作风纪律理由进行监督。三是倡议设立人民群众奖励基金,保证人民群众奖励兑现落实。最后,完善新闻媒体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新闻媒体报道自由,建立起新闻从业人员自律和惩处机制,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客观真实报道,为信息时代科技法律实施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点赞:28882 浏览:13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