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为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作为生物技术的最新成果,“”的出现解决了不育夫妇无子女的难题,但现今我国关于它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社会上关于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而目前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不能解决这个理由。及时修补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保护者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亲子认定理由,以及规范行业,都势在必行。
关键词:;人工生育;亲子关系;生育权
一、的概述
(一)的界定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委托她人生育子女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或委托夫妻,为她人怀孕生育的女性为母亲。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是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它是将自然生育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用人工技术替代了。我国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人工生殖技术的一种,它以母亲的存在为实施的必要条件。2.与。有人将与混为一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这两种行为都要借助于妻子以外的人生子,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1]传统作用上的,只能通过自然方式。我们所讲的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使者。

二、引发的法律理由

(一)存在法律盲点

现在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要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由者代为孕育生产。二是由男方提供精子,与者的卵子结合,由者生育子女。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就“”行为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只有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由于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极易引发一系列道德、、社会和法律理由。

(二)对于孩子的归属理由

1、对于所生的孩子的归属理由,各国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种,一是生者为母,如瑞典和澳大利亚等;二是以遗传学为根据确立亲子关系,婴儿就提供精子卵子来源的男女所有。如英国;三是按照契约确定亲子关系,即订立合同的委托一方为婴儿的父母,这以美国为代表。
2、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与此相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复函表明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态度,“但对所生的孩子的归属理由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2]
3、我认为婴儿应该属于卵子和精子的提供者可能比较合理。因为委托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植入者身体而生育的孩子,其遗传基因是委托夫妻双方的,与委托夫妻双方有着必定的血缘关系,且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另外同时还要尊重、考虑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对不同国家、地区发展情况的分析

(一)完全开放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一般来说在理由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多采取了禁止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取了肯定的态度”[3],这类国家的典型代表为印度,其他还有俄罗斯、美国一些州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在印度,自2002年起,商业性就已经属于合法行为。2008年,印度还专门出台了一项规范市场的法律。据报道,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动下,目前印度的产业年收入接近3亿英镑,极为可观。此外,美国从1981年起就合法化,不少州均容许代母产子(但美国目前仍有包括纽约、新泽西和密歇根在内的12个州拒绝承认合法)。美国首例确认协议有效的案件便出自加州,那就是“1993年Calvert诉Johnson案,该案中,Mark Calvert夫妇委托黑人妇女Anna Johnson为他们生育,精子和卵子由Calvert夫妇提供。双方于事前签署了协议,规定所生孩子归Calvert”[4]。

(二)完全禁止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对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开和法律纷争,例如法国、瑞士等。在法国,1991年最高法院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原则,颁布了禁止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法律,全面禁止了的做法,组织、策划的协会或医生将面对3年和4.5万欧元的罚款。在瑞士,所有形式的和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即使在国外签署了协议,根据法律,瑞士也无权认可。

(三)限制开放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条件时方被允许进行行为,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英国的立法。由于历史理由香港地区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影响,在理由上该地区的立法也采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立场即允许非商业。“2000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明确规定合法,但同时规定禁止商业性”[5]。
四、结论

(一)婚姻法应肯定的地位

但是,我们要正视的一个理由是,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这种具有开创性的行为总的说来是具有进步作用的,正如克隆技术在经历了各种非议之后最终被人们说承认一样,笔者相信也会获得社会的认可。但是,在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理由:
1.将定位为生育辅助手段,仅用于治疗不孕不育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将其限制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不在其他人群中推广,更不能使之成为取代自然生殖。并且要明确适用人工生殖的当事人资格,只有具备合格条件的夫妇才可采取的方式生育后代。
2.确定保密原则
从保护契约父母利益,孩子健康成长,家庭稳定和供体利益出发,在人工生殖中应坚持保密原则。
3.而在处理情况下的父母子女理由是应该遵循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
在优先考虑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比较母亲和委托母亲的情况,推定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契约父母为法律父母。

(二)契约效力应得到肯定

合同即是一种私人契约。它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也同样彰显着生育权的神圣与尊严。因此,契约一经依法缔结,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即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合同而言,均是两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订立的关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也是实现当事人生育权的途径,因此有必要肯定它的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协议都应取得法律的肯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应当被严格禁止。
立法者对任何一种社会行为加以规定,其目的都是更好的服务于人民,保障人们生活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我国要紧跟国际立法的趋势,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有关理由的专门立法,使得这种新型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能够得到良性的发展。由于“无偿行为是一种公益性行为,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的稳定,法律应当承认该行为的合法性并制定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6](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邦道;行为引起的法律理由探究[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2]张燕玲;论母的合法化基础[J];河北法学;2006年04期
[3]叶剑;吴敏;技术的与法律反思[J];河南医学研究;2006年02期
[4]胡廷松,汪琴;生育法律理由初探[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3期
[5]徐继响,杨文心;论的合理使用及其法律调控[J];科技与法律;2003年03期
[6]李洪文;论之法禁[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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