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与道德:社会公平正义及其实现方式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公平正义是发源最早的道德概念,它可以用于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两大类主题。在古代,公平正义原则主要是由义务论的道德金规则阐发和表达,是个人行为的公正原理;在现代,公平正义的主题愈加集中地指向社会,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原理。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正和行为公正的良性互动,而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具有决定性地位。尽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普遍主义退却到主要适用于西方社会,但其对非西方社会的启发作用值得重视。
[关键词]公平正义; 道德金规则; 正义原则;形式主义
[]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3001708
公正是一个重要而基础的道德概念,也是在任何社会都事关公民的幸福感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主题。作为道德概念,公平正义不仅限于个人行为的道德,而且包含社会制度的道德。因此,公平正义不仅是一般学的研究对象,也是政治法律哲学研究的对象。特别是当我们的兴趣集中在分配公正时,表征社会制度的法律是绕不开的研究对象,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1]本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视角追寻公平正义这一美德的基本含义,然后以道德金规则为对象阐明个人行为的公正原理,最后将公平正义的主题从个人转向社会制度,通过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说明作为个人行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之公平正义的合理标准和实现途径。

一、作为道德概念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最古老、最重要的道德概念,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道德的代名词,①说一种行为是公正的,往往与说它是道德的同义,当我们把公平正义的主题用于社会制度时尤其如此。公平正义即制度的道德。中国传统文化典籍鲜有直接谈论“正义”观念的内容,对中国古代社会影响最大的儒道两家分别以“仁”和“道”为核心建立其思想体系,正义观念只是间接地隐含于这些概念中。西方思想家则自古希腊起就直接、正面地阐述了正义观念。 “正义概念在西方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2]从某种作用上说,公平正义观念在当今我国社会受到极大关注,既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更与中西思想文化交流密不可分。从这一观念的产生、演变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
在古代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一般认为,第一个阐释正义含义的是梭伦:正义即“应得”。“梭伦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倾向于富人一边还是倾向于穷人一边,正义与和平都是无法实现的;要做到正义,只有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应得可以说是正义概念中的那个正。正就是本体、本身、真实、正确和正当。”[2]“应得”观念有两层涵义:既包括赏也包括罚。赏或罚是由于一个人自身的行为而属于他自身的。正义即应得的思想由梭伦阐述后,在西方思想中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以至于这一概念在西方虽历经诸多变化,但应得始终是其中的基本涵义。近现代以来得到充分发展的权利、自由等概念的最早的起源均能在“应得”作用的正义中找到踪影。
第12卷第3期刘杨:法律与道德: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及其实现方式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
古希腊的柏拉图明确地讨论了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标准。国家的正义在于各种人各尽本分、各司其职而互不僭越;个人的正义在于自身的各种品质各起各的作用,具体而言是理性、、三者相互协调,达到心灵的自主、和谐而不混淆、迷失。并且,柏拉图认为二者是一致的:“我们以什么为根据承认国家是正义的,我们也将以同样的根据承认个人是正义的。”[3]169与梭伦的不同在于,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总体的善德。“应得”观念之所以只能包含善而不能包含恶,是因为,(1)“人受了伤害便变得更不正义”,正义的人不能用它的正义使人变得不正义,(2)“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不是正义的”。[3]13-15由此,柏拉图强调正义“善”的性质,排除了以恶报恶作用上的“应得”,实际上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正义”概念。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对古希腊、古罗马直至基督教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位古希腊思想巨人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即德性的总体,而“出于总体的德性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因此公正即守法。亚里士多德详细讨论了三种具体的公正: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其核心都是“适度的比例”。[4]分配的公正是适度或成比例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回报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明确肯定了“以善报善是一种美好的品质”。至于“以恶报恶”,亚氏似将其划归“矫正的公正”,解释为:“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因而是正义的。可见,亚里士多德重新解释了“以恶报恶”,一方面延续了梭伦的应得的正义概念,另一方面又维护了柏拉图关于正义德性只同善相关的观点,从而使这两种对立的观念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体现了一个正—反—合的思想发展过程。
西方的中世纪,古希腊的正义观念都被置于神学教义中,并且,它更多地继承、发扬了柏拉图的传统。在基督教的教义里面,应得与法律是不够的。一个人做的好事应当得到奖赏,但是不应当索取奖赏;敌人加恶于我,但是我不应当以恶报恶,相反,对陌生人、敌人都应当报以爱。另外,基督教强调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经过千余年的实践,人的平等观念在西方已积淀为一种普遍的文化心理结构,这为近代以后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极其重要的观念基础。
近代启蒙运动以来,走出神学统治的历史需要,一方面复活了自然法和人本主义,另一方面,功利主义作为现代形态的目的论获得了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如果说,在正义概念上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一直纠结于以恶报恶的正当性理由,那么,在启蒙运动的时代,自然法理论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到了新的解释:一个人如果伤害另一个人,就违反了自然法,从而授予被伤害者以报复来惩罚的权利,而当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法律社会后,个人报复即被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惩罚所代替,法律对恶行的惩罚是正义的要求,没有增加新的恶,也不会使恶无限循环下去,因为法律是中立的裁判者,又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般不会导致受惩罚者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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