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当前,中国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教育理念滞后、实践教学流于形式、部分教师实践教学经验不足等理由,无法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全球化、区域经济发展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针对于此,地方高校应探索一条“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新模式,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为区域社会发展培养出高水平的实务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地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人才培养模式
1673-291X(2014)07-0088-02
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以法学的本科教育为基础,具有专业的法律价值意识,熟练掌握专业的法律技能,并将它们直接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务中的实践型人才[1]。近年来,地方高校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已成为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必定选择。

一、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1.全球化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目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理由不断涌现,比如各种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或国际性多边经济贸易体系的成员国之间形成的全新关系;全球市场下,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东道国等之间涉及保护、管理、规制等社会关系;人工授精、克隆等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新理由以及全球变暖、跨国环境污染等。这些新的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理由亟需新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具备国际化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所谓的国际化,就是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通晓国际法律知识,并提高外语水平,特别是利用外语进行法律交流的能力,而且还要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和传统等背景。
2.“卓越计划”为法律人才设定的基本要求。2011年12月,教育部与政法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思路,即培养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来看,就是要求各高校厚基础、宽口径,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从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策略解决实际法律理由的能力,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使学生具有宽广、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如政治、经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一定的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一定的计算机、外语等辅助性知识,成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3.区域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高校发展不仅仅在于理论突破与科研创新,还取决于市场对其培养人才的认同度。尤其是对于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来说,要依托区域经济与社会环境存活,因此必须有效利用当地经济、社会、法治环境为自身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忽视区域经济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而闭门造车,就必定导致其毕业生因无法符合市场需要而就业无门。同时,地方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定位时,还应结合自身特色,取长补短。以我校法学专业为例,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结合我校在林学等专业的优势,侧重培养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区域发展特色,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亟待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劳资纠纷日益增加、农村土地理由等实际理由,可着重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农民权益保护、劳动仲裁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理由

1.教育理念的滞后性。虽然近年来法律实践教学改革备受关注,但总体来看,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律教学仍以应试教育为指导,忽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缺乏创造性和解决实际理由的能力。目前,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不合理与教学模式僵化两方面。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多数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体,而实践教学课时甚少。并且虽然开设了诸如“司考实务”等课程,但教学中往往也并不注重实务,反而以考试为导向,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正如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所说:“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 其次,在应试教育的理念下,课堂讲授仍是主要的教育模式,教师在课堂上更关注学生是否牢记唯一的,而忽视其深思、推理及实践等能力的培养。在这种“说教”式教育模式下,学生难以形成自己的观点,甚至不知道“真理”具有多样性,最终丧失深入学习的兴趣。可见,以应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传统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虽然目前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均设有上述实践环节,但往往只是迫于形势或单纯为拼凑学时,缺乏科学系统的设置,故其实践效果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去“饰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模拟整个诉讼过程,以使学生了解基本程序。但是这种模拟活动的缺陷正在于“模拟”。教师与学生往往刻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为了追求效果反复演练,最后呈现的其实就是一场按部就班的教学表演。再如“法律诊所”形式,即学生在教师监督下到社区从事法律援助等实务工作,以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以及职业观念。这种方式本可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能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学生获得职业成就感与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但是实际上,由于师资力量缺乏或经费不足等理由,这种实践形式在地方往往很难顺畅推广,成效不尽如人意。“毕业实习”亦是如此。实习的目的本是希望学生通过深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第一线,在导师指导下直接参与处理案件。但同样受到学时、经费、实习基地容量等因素限制,以及缺少有效的成绩评价机制,学生参与程度总体有限,且易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列宁曾经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3] 可见,教师在法律实践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说,作为教育中的主要责任者,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成败,便取决于是否拥有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师。现阶段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师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一些理由,如对实践教育不够重视,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或将理论与实践割裂开,使得理论缺乏深度,实践缺乏高度;自身实践经验不足,部分教师甚至未亲自参与过法律实务工作,只能照本宣科,实践教学内容较为空洞;欠缺对实践教学的深入研究,不能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导致实践教学效果较差,等等。这些理由都使法学实践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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