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媒体审判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当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推动中国法制进程的同时,也出现了媒体超越媒体报道的界限而跨越到司法领域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媒体审判”。本文就媒体审判的概念进行阐述,并通过分析媒体审判产生的理由,进而进一步阐述媒体审判的弊端,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规制的一些倡议。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公平正义

一、媒体审判的概述

(一)媒体审判的概念

媒体审判,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出自美国,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美国的法院曾经在1965年的时候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该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即被告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自从那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新闻报道称作“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简单的说,它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更详细的来说是指传媒跨越了其本身职能的界限,超越了司法程序,滥用媒体监督的权利,在广大受众范围内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表达自我观点的机会,并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因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氛围,从而导致不论是非曲直,只要与该舆论相反的意见都被有意无意地压制;迫于此舆论压力,司法会受到极大地影响。传媒存在媒体审判的主要表现有:不够客观地报道事实;偏听偏信,不探究真实情况;对采访素材取舍不当,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肆意猜测,发表缺乏根据的批判性评论等等。

(二)媒体审判与媒体监督

现阶段对于媒体是否享有监督权还是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媒体具有媒体监督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体是具有监督权的,这种监督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和批评权。本人比较倾向第二种观点。可是媒体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和报纸、杂志如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庭审现场》、《道德观察》、《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深得老百姓喜爱。我们可以感受到媒体监督给老百姓带来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和“有背景”的人物的案件时更为突出。当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却状告无门,老百姓走投无路,情急之下遂向媒体披露,理由一经过媒体的后就很快得到了解决。这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例如之前发生的“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但是同时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度,若是超过了这个度,事物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转变。媒体监督也同样如此,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揭露腐败恶行,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推动了司法和行政的公开、公平、公正;但在另一方面,因为运用不当,超越了媒体监督权力范围的界限,那么它就可能是以“民愤”来左右司法而导致罚不当罪,令司法远离了公平公正,同时法治的公信力也随着下降。这种超越媒体监督权限的行为已表现为“媒体审判”,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一种侵害。

二、媒体审判产生的理由

(一)司法的理性评价与媒体的感性评价存在差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要讲究的是客观和理性,依靠真凭实据来做到实事求是,因此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概念和理性的思维,能够通过对表面现象的分析来洞悉本质。而媒体绝大多数的时候都是感性的,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绝大多数都在其中蕴含着强烈的道德情感色彩,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容易地引起受众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共鸣。在触发受众狂热的道德情怀和激起受众强烈的愤怒情绪的同时,却使其失去了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缺少了对理由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法律的尊重。

(二)媒体受利益的驱使

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目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进行司法报道时不喜于对案件的原本面目的报道,更热衷于报道案件那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的案件情节,强调突出报道其中涉及暴力、等案件情节,这不仅不利于法制的教育,同时也部分掩盖了案件真实面貌。这些不真实的、虚假的报道信息一经报道传播,极易误导群众,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三)司法的权威在下滑

近年来不断出现“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最近又出现内蒙古17岁少年被错判杀人罪而遭到误杀的事情,使得司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司法权威在走下坡路。人民不再那么信任法官和法院,当他们遇到理由和纠纷解决不了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起人们的关注,进而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他们是宁愿相信媒体也不愿意相信司法部门。

三、媒体审判的弊端

(一)侵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媒体在报道中超越了司法程序,在未经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即对案件进行判断,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甚至给其“定罪量刑”,提前对案件做出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在这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下,迫于舆论压力,法院的审判权面对着严峻的考验,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此等环境下接受审判,舆论的压力通常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媒体审判确实是忽视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过分地致力于新闻自由。如此一来,新闻自由是得以彰显,但是却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审权。

(二)侵犯公民人格权

新闻媒体为了更好的吸引群众的眼球,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它们通常不顾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利用其本身具有的影响范围广,深度深、被信赖等优势对案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进行“人肉搜索”,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统统深挖出来公之于众并附上煽情和有悖事实的评论,这往往是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一种人格侵害,主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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