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制度变迁视域下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有力推动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而如何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理由。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义务教育财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史做了回顾。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理由,如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不健全,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义务教育财政监督的方式单一以及对违法违纪制裁无力,因此,应对义务教育财政进行全程监督,引导公众舆论监督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义务教育内部财政监督主体也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完善对义务教育财政违法的惩罚机制。
关键词:制度变迁;义务教育;财政监督
1671-9255(2014)04-0043-04

一、理由的提出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具有一定年限的一种强制的、免费的教育[1],它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义务教育财政的投入,对于实现教育起点公平,提升国民素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具有重要作用。2010年,国务院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在财政拨款等方面向农村倾斜。自2006年国家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的范围以来,财政6年累计安排义务教育相关经费近5500亿元。2012年,财政共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864.5亿元。[2]
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大力投入,有力地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面貌,推动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如何对数额庞大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稀缺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义务教育财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史做了梳理,并总结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体制存在的理由,并据此提出了倡议。

二、义务教育财政监督体制的历史沿革

(一)负责、统一管理(1949-1979)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统一财政、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相应地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监察体制。同时,成立了财政部,财政部设立了监察机构,随后从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设置了财政监察机构。“一五”计划期间,我国基础教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按、省(市)、县财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1958-1971年,基础教育管理权下放到地方后,基础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实行与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1972-1979 年,在统一计划下,基础教育以地方管理为主,基础教育经费在安排下达国家预算时“戴帽”下达,专款专用。[3]这为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应依据。

(二)地方负责、以乡为主(1980-1993)

1980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预算由过去的“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的体制,即由过去的政府统一管理国家全部财政收支的财政体制,变为与地方分级管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分级负责体制。从此,普通初、中等教育投资的分配与管理开始交由地方负责,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地
方分担和筹集,只给少量补助。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机构设置的几项规定》,对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任务、领导关系、工作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决定外,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包括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都属于地方,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1986 年,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明确制定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4]

(三)分权分税、以乡为主(1994-2000)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使得财力呈现逐级向上集中的趋势,但由于事权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县乡两级财政压力还是很大,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理由更加突出。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理由,《教育法》将多元筹集教育经费列为义务教育经费筹集的法制化途径。1999年,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监督与管理更紧密的结合起来,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从此,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开始了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的转变。2000年,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这虽减轻了农民负担,理顺了农村财税体系,但是相关配套改革没有及时到位,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紧张。

(四)分级管理、以县为主(2001-2005)

为了缓解义务教育财政困境,2001 年 6 月,我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财政体制”。 虽然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以县为主”要比“以乡为主”更有利于教育经费的保障与落实,但不少贫困县财力本身也比较紧张,不能充分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财政仍然呈现出“吃饭财政”的特点,而没有走出教育经费紧缺的困境。2004 年,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推广实施 “一费制”,这一措施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均衡发展。2005 年,国务院提出,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5]

(五)省级统筹、逐步免费(2005-至今)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设计了“明确各级责任,地方共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并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步骤。2006 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当年,我国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2007年起,国家又对中、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8年,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全面进入免费时代。[6]新机制完善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义务教育中经费不足的理由,而且使得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供给方面的支出责任更加明晰,为义务教育事业改革迈向深水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0年,党、国务院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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