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如何完善中国公共财政法制建设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本文结合公共财政理论,浅析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目前状况,提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倡议。
【关键词】公共财政;法制;原则;倡议

一、公共财政的概述及其法律特征

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转机制模式,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允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一)公共财政具有社会性和公正性。公共财政是将市场经济作为自己前提的,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财政会用“公共”的形式来处理有关事务,它具有社会性。公共财政尊重所有权和私人财产,它在处理私人产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时财政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一定的公正性。
(二)公共财政具有性和公开性。公共财政是在法治社会条件下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性的特点。公共财政的每一项行为都是在立法机关和民众的监督下运转的,国家公共预算一经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就通过媒体向社会广大公众公开,故而认为其具有公开性。
(三)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和调控性。公共财政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处理相关事务,这些措施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等,所以说公共财政手段具有公共性。同时公共财政在运转过程中还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宏观调控的功能,具有调控性。

二、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原则

基于公共财政的上述法律特征,笔者认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公共财政作为法治财政,其制度建设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实用性与权威性。要想让一项法律制度建设能够真正符合建设初的目的,必须保证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权威性,这要求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财政原则。财政原则是指财政事项的做出必须经过决定,财政原则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对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以及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等。
(二)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法定原则即财政行为必须满足法定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的专门授权。财政法定原则主要为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
(三)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健全原则是指财政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财政运转各部门职能是否健全,确实保障财政运转的安全和健。财政健全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缪的举措,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风险制约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财政平等原则。财政平等原则即财政措施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在权衡各方利益后,寻求一个相对平等的手段处理相关事务。只有充分落实财政平等原则,公共财政法制建设才更具实用性。

三、我国公共财政法制的目前状况

(一)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本的公共财政法律、法规相如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等尚未制定,实行公共财政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即使是现有的财政法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不相适应的理由,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和笼统,弹性较大,而且许多法律规定脱离具体国情,规定不合理,缺乏实际操作性。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协调性不够。主要表现为法与法之间相互矛盾;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相互矛盾。
(三)财政执法行为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能力比以往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四、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制的几点倡议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可从以下几方面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合理划分事权。(2)合理划分与地方收入。(3)进一步改善现行的税收返还、定额补助及专项拨款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办法。
(二)完善财政法律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公共财政法制,不仅应保证公共财政行为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因此,在公共财政法律法规中,应该严格规范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对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通过法律来规范财政监督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加强对公共财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财政执法的合法、高效。
(三)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2)加强财政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通过立法预测,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3)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4)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
(四)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1)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对财政法律的遵守和执法情况纳入制度评议考核。(2)建立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确保财政管理的合法有效。各级财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财政执法权。(3)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建立公正科学的财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财政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公开财政执法依据、决定过程和结果。
作者简介:林凡(1986.08- ),男,福建福州人,本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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