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税改新思路:做实地税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几年,中国的税制改革指向国税与地税的合并。大多数支持合并者所倡导的理由是征税效率的理由。地税局的征税效率远低于国税局,因此可以将前者并入后者。
以2011年为例,全国的税收总额为9.57万亿元,其中由国税局征收的部分占65.3%,而该年全国所有税务机构的人员数为76.5万,国税局人员数占52.8%,这意味着地税局以47%的人员仅征收了全国35%的税收。
不过还有税种的区别,国税局负责的大多是优质税种,特别是增值税,而地税局一般负责小税种。即使考虑到税种理由,地税局的效率依旧很低。但地税局在帮助地方企业成长方面功不可没。因此,单纯从征税效率角度来讨论地税与国税的理由有失偏颇。税收机构分设由来
在我国政府间负责事物的具体部门设置中,一般都只单独设立地方相应的部门。针对同一事物,像税收征管这种同时由和地方两个部门来管理的情况非常少见。国税与地税分设并不是历史上就有的,1978年-1993年,我国只有一个税务征管机构。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国家正式将国税与地税分设,即将原来的税务局拆分为两个税务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本质上来说是一次征税权的改革,即将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的征税权上收至政府,并且此后的数次税制改革都是朝着这个方向迈进。
随着征税权逐渐偏向国税局,地税局原有的人员占比与其税收占比越来越不匹配。但奇怪的是,为何地方政府不撤销地税局,将所有的税收征收责任移交国税局,自己则可以直接在事后拿到由国税局代收的地方收入?
深圳市曾向国税总局提出合并税务系统,由国税局来代收地方收入,深圳市撤销原有的地税局,但两者却在人事权上发生了冲突,深圳市要求合并后的税务局的人事权由地方管辖,而国税总局也坚持要有人事权,此事最后不了了之。这听上去很矛盾,人事权往往意味着要自己负担征税的成本,为何地方政府要做吃力不讨好的事?这与地方竞争有关。地方竞争与违规减税
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正式理由是,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国家需要新增的财力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需要从发达地区分享原本属于地方税的所得税收入。但此次改革还有一个潜在理由,就是所得税逃税太严重。
所得税中的主要构成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逃税的一个直观解释是信息不对称。与增值税不同的是,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企业真实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会计操作隐瞒其真实利润,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地方政府主动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2004年审计署针对788家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审计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违规减税是一个主要因素。
同样,如果一个企业是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个完全相同的企业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者要比后者少缴25%的税。理由是地税局属于地方政府管辖,而国税局是由政府垂直管辖,地方政府有动机来给企业减税,在操作上也很便利。而地方政府要想通过国税局来减税则难得多。
理论上讲,只有那些流动性足够强的企业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这种“青睐”。如果私营企业的流动性较大,由地税局征管相比国税局就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大多数不可贸易的服务业很难流动,这些企业即使是地税局来征管,其所得税税率也相对较高。地税局“援助之手”
如果仅从征税效率来考虑国税和地税,有失偏颇。企业避税或逃税,从征税效率来说是坏事,地方政府违规减税也使得税法的执行效果打了折扣,但我们需要从一个更宏大的视野来理解和看待地税局的角色,进而才能判断地税局未来应该走的方向。
中国和俄罗斯转轨税改新思路:做实地税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经济的巨大差别在于,两国的地方政府扮演了完全不同的角色。俄罗斯的地方政府扮演的是“攫取之手”,地方官员与精英勾结,争相从企业中捞点好处,大多数企业不堪重负;相反,中国的地方政府扮演的是“援助之手”,地方官员想着如何来帮助本地企业发展,如帮助它们打开国内外市场、获得银行信贷等,以实现地方发展。
中国的法定税率较高,而在前30年,大多数企业从事的又是低附加值的产业,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税率缴税,税收会极大地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企业自然没有资源来做技术改善和产业升级。而地税局的作用恰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高税率的负面作用。
地税局还可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当沿海地区发现其优势产业已经不是传统的低端制造业时,可通过地税局的税收政策来做调整,策略性地提高某类产业的实际税率;欠发达地区可同时采用较优厚的税收政策来吸引这些产业转移,从而达到产业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
正是这“援助之手”推动了中国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我们的研究发现,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在研发投资和企业的生产率方面更具优势,这说明地税局为私企减税时,这些企业将减税收益用于改善自己的技术,这种改善也反映在企业真实的产出效率上,因此减税能达到产业升级的目标。还征税权于地税局
正是因为实际税率同时取决于法定税率和税务机构的征税努力,因此当国家制定减税政策、降低法定税率时,不一定能达到真实减税的目标。如果仅考虑征税效率,公共财政学领域有几条公认的关于征税权划分的标准:(1)对可流动要素的征税由制约;(2)完全不可流动的税种由地方制约;(3)对税基拥有最多信息的政府负责该税种。
对照这几条规则,我国目前的税种改革需做谨慎考虑。首先,房产税一旦大面积推开,应全部划归地税局管理,因为地方政府有信息优势。其次,“营改增”应有范围限制,因为营业税是面向服务业的,地方政府对服务业有信息优势,且地方政府缺乏为服务业减税的动机。更重要的是,服务业是与“人”的城市化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将服务业的收益和管理权限划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没有激励来推行“人”的城市化。
如果从更宏大的视野考虑,则需“做实”地税局。现阶段,财力远胜于地方财力,是调整地方财税关系的合适时机,因此国家要优先将那些与地方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权归还地税局,而不是直接调整与地方在某项税收上的分享比重。简单来说,征税权远比税收收入重要。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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