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政分权 城乡收入差距 相关系数 格兰杰因果分析
本文受到2014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省社区老龄事业发展研究》(14NDYD20YB)以及2014年浙江省民政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研究》资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三十余年的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有了显著的提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市居民收入约为农村居民收入的2.57倍,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3倍,2010年至2013年这一比率略有下降,约为3.03倍。当然,这一收入比没有考虑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多享有的隐形福利,否则这一收入差距会更高。1997-2013年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具体数据见表1。
1978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两次财政分权化改革。一次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的“财政包干制”,第二次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总体而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是财政分权思想的产物。财政分权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但是否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定论。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城乡收入差距的省际差异也较大,财政分权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区域差异影响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
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因素有很多,学者们各自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研究:外资角度(张广胜、周娟,2009)、城市化角度(郭军华,2009)、财政投入角度(张启良、刘晓红和程敏,2010)等等。而对于财政分权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我国学者们得到的结论一般为财政分权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赖小琼、黄智淋2011)。但这些研究大多基于全国总体上的城乡收入差距,缺少对我国不同地域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个别分析。本文则不从总体上评价城乡收入差距,而是将不同地域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横向比较,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城乡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并借鉴他人研究成果以确定财政分权的衡量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最终得出结论并提出针对性的倡议。
一、财政分权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分析
财政分权是政府将财政权利和相应的责任向下级政府转移的制度安排。我国的财政分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经济上分权但政治上仍然集权;二是财政收入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三是财政支出责任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四是地方财政收支缺口由政府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来弥补。由此可见,我国财政分权体现为地方政府对财政收支有部分自由处置权。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指引着地方政府争相发展地方经济。我国的政治考核体系与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是相适应的,即政府掌握着地方官员的晋升和政绩考核主动权;而在考核过程中,GDP指标由于其简单易测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以及地方官员为了个人的升迁,必定会追求经济总量上的增长而忽视效率上和质量上的提高。因此,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体现为以经济总量增长为标准的“锦标赛”。
在这场“锦标赛”中,地方政府极尽所能地发展地方经济,而在五年任期内能够快速见效的经济增长方式则是优先发展城市经济。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必定会将财政资源向城市倾斜,而农村则长期受到忽视。通常情况下,工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典型的做法是“以农补工”,即政府通过扭曲要素和农副产品的来补贴工业,通过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从而快速实现工业化。在这种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工业一直对农业进行“剥夺”,政府分配要素向城市集中,另一方面,农村的财政资源匮乏,使得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在这几方面的影响下,城乡收入差距则持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