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小学校车财政补贴制度和运营模式初探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通过分析近年全国各地新兴的校车运营模式和财政补贴制度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吸取和借鉴国外和我国已试点地区的校车制度发展经验,从理论层面对校车的财政补贴制度和运营模式进行了探讨,综合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成果以及政府、社会、学生三方利益,提出了理想的校车制度模式的特点,并设计了一套可行性较强、体系较为完整的校车财政补贴制度和校车运营模式。
关键词:小学校车;政府;财政补贴制度;运营模式
1008-2670(2014)02-0115-06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校车的需求日益增长。首先,农村人口出现空心化,农村行政区划改革和教育资源的整合使得学校数量减少,学生上学距离大幅度增加;其次,城市人口膨胀,城市用地的规划调整使得教育资源布局和居住用地脱节,对学校附近交通造成较大压力。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发展校车的经验,校车的发展呈现出一派繁荣却缺乏秩序的景象,特别是近两年来发生多起恶性校车事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据统计,目前我国有9000万名学生需要乘坐校车,专用校车需求量在100万辆以上,而我国校车约有28.5万辆,其中符合校车标准的校车仅2.9万辆,占全部校车的10%左右[1]。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负责人介绍,我国现有28万多辆校车,平均购置费用为每辆车17万元,司机工资和运营维护费用为平均每辆车每年83000元,总共所需经费7亿多元[2]。
2013年4月中旬,我们前往山东省淄博市,对张店区傅家镇中心小学、淄博市张店区政府财政局以及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对张店区所实行的免费校车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此外,调研期间,我们在张店区傅家镇中心小学进行了针对家长的实地调查问卷的发放和针对校车管理人员的采访,并且亲自和小学生们一起乘坐了校车,直接的感受和了解了校车运营的全过程,全面了解了淄博市校车的购买、运营、管理和安全等各方面的情况。

二、理由目前状况

分析总结近年发生的校车事故不难发现,校车事故多发地多处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2012年4月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一系列要求中可以看出,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不仅购买较高,日常运营及维护费用也不是所有地区的政府、学校和家庭都有能力单独负担的。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校车采购费用至少要上浮20%到30%[3]。为解决这个理由,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都在探索校车的运营模式,其中既包括教育部的六个试点地区(浙江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也包括其他一些地区。目前,被运用最多的运营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校车的同时,提供财政补贴由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并向使用校车的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一运营模式具有较大的可行性,被湖南宁乡、浙江德清等多地采用。而在财政无力购买校车的地区,则大多由企业来购置校车,但是,虽然这些地区的财政也提供一定的校车运营补贴,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些理由。
以山东省无棣县为例,早在2010年,山东省无棣县政府与当地的永胜集团合作成立了无棣校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由永胜集团投资购买校车并负责运营工作,运营费用由政府财政补贴和学生缴费共同承担。公司总经理崔宝龙就运营成本理由表示:“一部25万元购进的校车,扣除工资、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折旧费等,大概需要10年才能收回成本。”而这十年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很长的期限,而且《校车安全条例》(意见征集稿)中规定,校车的运营期限为8年,那么10到15年的盈利期限就会成为空谈。[3]
综上所述,我国小学校车不符合标准的最主要理由是资金理由无法解决。即使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也存在着成本回收周期过长、难以吸引企业进入市场、财政负担压力较大等理由。校车作为一种重要的准公共产品,其提供方式多样,采购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或各项税收的减免,唯有国家出面建立统一的财政补贴制度和校车运营机制,并同时监督广大学校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响应,才能使完备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理论分析

为了解决校车资金理由,应当使用现有的财政理论对校车这一物品和服务的性质及提供方式等进行探讨,以确定校车资金和运营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基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校车购买和运营资金的提供方式。

(一)界定校车的性质

社会产品按照排他性和竞争性被划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其中,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私人物品则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4]。校车并非像教育一样针对所有儿童,只是针对有需求的学生,从校车本身的性质来讨论,体现出了明显的准公共物品的特征:首先,在竞争性方面,现有消费者的效用并不会因为增加一个消费者而受到影响,也不会增加校车运营的边际成本,但是一旦消费者的数量超过了现有校车的容量限制时,就会表现出拥挤状态,如超载现象,从而影响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其次,校车有一定的局部排他性:由于校车资源的相对短缺,愿意付费的消费者就会将不愿付费或者付不起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5];最后,校车对于社会还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体现在由于校车的使用,私家车接送学生的数量减少,解放了一定的人力资本,缓解了交通压力,并减轻了环境污染。所以,校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

一般来说,由市场来提供私人物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公共物品。而同时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双方性质的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是特殊的——市场提供和政府提供同样适用,并且还有第三种提供方式——混合提供,即由市场和政府同时提供。这种方式结合了纯税收和纯收费两种机制,能有效减少由完全的公共提供或完全的市场提供而导致的效率损失。[6]同时,混合提供中较低的收费能够使大多数消费者负担得起,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平。

点赞:27506 浏览:1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