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个税改革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其直接对老百姓征收且不易转嫁。这种税收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作用。从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虽然历经了多次调整,但其改革仍然停留在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微调上。因此,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理由进行深思,提出一些相应的改革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 综合;改革
1673-291X(2013)17-0140-02
引言
自1799年英国率先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是在1980年才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法》,相比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在这之后,我国也进行过多次的调整和改革,但这些改革都还是停留在对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微调上(李林木,2012),没有实质的进展,不完善之处仍然很多。同时,个税与人们的收入状况关系着密切,影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收入分配状况,乃至社会和谐,可以说每一次的个税改革都将牵动着社会各阶层的心,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作为中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也能为其他税种的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范本,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经验。这有助于我国整体税制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保证充足的财政收入,使之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因此,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理由

(一)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类所得税制

从1996年发布的“九五”计划到2011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我国已连续在四五个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至今为止仍没有实质性的举措。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所得共分为11类,现行的做法是将这些不同来源和性质的应税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例如,将所得分为营业利润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分别按照各自的税率征收相应的所得税。尽管这种策略具有征管简便,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的特点,但其无法有效地贯彻纵向公平原则,不能真正反映真实纳税能力,甚至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这与我国目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举例来说,有两个家庭(A和B),A家庭一家3口,只有1个人有收入来源,每月工资为5 000,则他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3 500)*3%=45;B家庭也为3口之家,其中有两个人有收入来源,每人月工资均为3 500元,即B家庭总的收入为7 000元,根据现行做法B家庭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A家庭的总收入小于B家庭,但仍需要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B家庭的总收入超过A家庭2 000元,却不用缴纳任何的个人所得说,其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

(二)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首先,表现在扣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物价变动不同步。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那时是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的收入水平都很低,能达到每月800元的人很少。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通货膨胀率也不断提高,2005年将免征额调整到1 600元;2007年调整到2 000;2011年上升到3 500。初看之下,我国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是在进行的,似乎也是合理的。但是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其与物价变动不同步,有的甚至落后于物价的变动。查阅相关统计数据可知,我国自1980年至今,除个别年份CPI为负,其余年份都为正,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了5%。 例如,2008年CPI为5.9%,2009年为-0.7%,2010年3.3%,2011年为5.4%。 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货膨胀的存在,人们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支出基本上每年都是在增加的,税法并没有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扣除费用没有考虑纳税人所赡养的人口多少,家庭中是否有老人、小孩、残疾人以及相关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和保险等费用。这些方面考虑不足,会导致低收入者的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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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级次较多,最高边际税率较高

2011年9月1日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之后改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而言,税率级次已经减少了两级。但是,这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距离。目前国际上个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本着这一思想原则,世界上大多数都减少了税率级次。 例如比较1981年和2007年一些发达国家的税率级次,美国由15级降为了6级,英国由6级降为了3级,法国由12级降为了5级,意大利由32级降为了5级,加拿大由13级降为了4级(根据OECD税收数据OECD Tax Database统计整理)。除此之外,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得过高。这容易导致高收入阶层偷逃税现象严重,最终使得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降低。同时,较高的边际税率也会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

(四) 征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征管体制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且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这使得征管信息传递不畅,信息无法共享。如果一个纳税人有意欺瞒其真实收入来源及收入水平,或者是经常使用进行交易,那么税务部门是很难监管的。因此,完善征管体制,减少税源流失是很重要的。

二、对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政策倡议

(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转变

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目前,我国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理由已经不是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差距为主要表现形式了,更多的是以财产性收入(股息、红利、房产等)为主。所以,应将一些财产性收入纳入进来综合计征。如果仅从公平角度出发,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即把不同来源和性质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使用同一个税率表征税。但是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无法做到的,这要求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额的货币价值,不管是已实现还是未实现的,也不管是实际取得的还是推定得到的,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为了吸引外资和抑制本国资本外流的需要,很多国家都对一些资本利得采用比劳动所得更低的比例税率,这使得综合所得税制包含着一定的分类成分。为此,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我国应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具体的做法是:将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11类所得划分为3大类: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所得采用3—5级超额累进税率,且最高边际税率为35%—40%;生产经营所得维持目前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资本所得(除短期资本利得外)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针对短期资本利得可采用高于20%的比例税率。

(二)合理确定扣除费用标准

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强调改善民生,重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货膨胀的存在却不可避开。物价的不断攀升,尤其是医疗、教育、住房支出在居民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滞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们的负担,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为使中低收入者在通货膨胀压力存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正常的生活水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与现实的物价水平相挂钩,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作出调整。同时,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主要的扣除费用,如子女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在税率方面,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减少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次,有两个方面的好处:首先,从征管部门的角度看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制设计较为复杂,这意味着征税的成本较高,税率级次的降低有利于降低征税的成本;其次,从纳税人的角度看适当降低税率级次,可以减轻其税负。因此,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级次是十分有必要的。参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次相应的减少到3—5级。
从经济学的理论上讲,边际税率定的越高,税收的外部效应就会越明显,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高收入阶层的人倾向于选择减少劳动,享受更多的休闲。从长期来看,这会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同时,一国税率的高低与该国的社会保我国个税改革的深思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障体系及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一定关系的,采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就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完备的公共设施,但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这还需要一定时间的努力。如果现在就采用较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无法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在征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下还会强化纳税人的逃税动机。所以,我国应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但考虑到个税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边际税率也不能降得过低,将其定在35%-40%之间是比较可行的。

(四)完善征管体制,减少税源流失

首先,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应该密切合作,实现征管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2000年,我国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了个人账户体制,但这一体制还不够完善,漏洞很多。为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将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相关纳税信息录入系统,并实现相关部门的共享,以便通过网络实现有效监督,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逃税行为。
其次,减少交易频率,加强管制。规定如果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度就应采用非结算方式,以便使有关部门清楚了解交易情况,对其是否发生纳税行为以及是否足额缴付税款进行有效监督、稽核,减少税源流失。
总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理由较多,可以说相比于发达国家落后了近200年,而且多年来的改革都没有较大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个税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却比较小,因此,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改革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需要,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林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半二元模式的选择与征管[J].财贸济,2012,(7).
[2] 任吉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着力点和路径选择[J].税务论坛,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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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丽娟.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9).
[5] 郭文鑫.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几点倡议[J].时代金融,2011,(6).
[责任编辑 高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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