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本义务教育财政政策历史变迁及启迪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教育财政在世界各国教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良好的教育财政政策是保障教育先行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日本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的发展变化分析,得出结论,并对目前我国正实行的义务教育财政改革提出几点启迪。
关键词 日本 义务教育财政政策 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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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政策是教育财政研究的核心内容。将一国教育财政政策的历史变迁纳入到社会财政的整个大背景中理解更具有现实作用。
1 教育财政与教育财政政策
教育财政是国家对教育经费及其他相关教育资源的管理,包括国家对教育经费及其他教育资源的筹措、分配及使用的监督等。
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教育传统的国家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依据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教育理论,制定和执行不同的教育财政政策。教育财政政策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教育财政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财政收入方面的政策。稳定的教育财政收入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积极有效地取得足够的教育财政收入是教育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属于教育财政收入方面的政策主要有教育税收政策、学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政策、集资办学政策、鼓励学校勤工俭学政策以及发展校办产业政策,等等。
第二,教育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教育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很多,如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政策、为鼓励民族自治区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而在财政方面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以及教师薪俸政策,等等。
第三,教育财政管理方面的政策。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教育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处理教育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关系方面的政策、处理教育财政管理过程中各种具体管理行为的有关政策。
2 日本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的历史变迁
“二战”后,日本教育财政制度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不断发展,通过一系列演变,为日本人力资源的储备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
2.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义务教育财政的建立
1940年,日本实行了贯通与地方的大规模的财税制度改革。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也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化,全面修改《市町村义务教育国库分担法》,制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旧法)。旧法规定市町村立小学教员的工资和赴任旅费由都道府县负担,其半额由国家负担。依据1940年旧法创设的国库负担制度,战后1950年到1952年3年间暂时被停止,被吸收到地方财政平衡补助金①中,其结果是扩大了教育经费支出水准在地域之间的差距。因此,1952年制定了新的《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新法规定,都道府县支付的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额的1/2由国库负担,教材费为国库负担,保证了教育的顺利发展。
表1所显示,日本义务教育财政国库负担金额从1918年的10000千日元增加到1953年的61136292千日元。其中,1923年改革当中其金额增加到40000千日元,到了1926年增加到70000千日元,1927年增加到75000千日元,1930年增加到85000千日元,1953年竟增加到61136292千日元。义务教育国库负担率也制约在50%左右。
2.2 日本经济高涨时期义务教育财政的发展与完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空前繁荣,产业界对人才的需求急增。日本政府为此重金投入教育,教育财政有了快速发展。
1954年,日本制定《地方交付税法》。1950年颁布的《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法》,不但没有实现地方自治,还增加了地方财政对的依赖。因此,1954年日本改革了地方税制,同时制定了《地方交付税法》。随着地方交付税和地方税收的增加,教育经费的保障率也逐年提高。
到了1970年以后,把学校营养职员的工资也纳入到了国库负担制中。该法与相配套的《教育职员人才确保法》和《义务标准法》一起,有效地保障了日本义务教育的质量。
“二战”后日本教育费的增长速度惊人。1955年公共教育费为3,720亿日元,1982年就达153,057亿日元,增加了40倍之多。1970-1972年,公共教育费年均增长15.8%。公共教育费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从1955年的5.1%上升到1979年的7.2%。这在当时与美国不相上下,略低于英国(7.5%),高于法国和联邦德国。而且保持了公共教育投资高于或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以1965-1982年为例,日本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1.7%,而公共教育费年均增长率则为15.8%。②
2.3 日本地方分权化改革与义务教育国库负担制度
从1985年开始,日本逐步削减国库负担额实行一般财源化。1985年,教材费、赴任旅费一般财源化。从1990年制2000年间,将养老金、退休金等除工资以外的费用相继从国库负担之中脱离出来,实行一般财源化。逐年削减的结果,到了2004年,国库负担金只剩下教职员的工资和各项津贴。
日本并没有停留于对个别经费的削减。2004年,日本内阁提出了“三位一体”改革方案。
通过改革,日本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其主要目的是减轻赤字庞大的政府的财政负担,以及为实现减负而大幅推动地方分权化。地方交付税承担着财政调节职能,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能力差距,而此次改革却大大削弱了地方交付税的原本应有的作用,带来了不少理由。特别是由于这一系列的改革是以财政的健全化为大前提的,因此,在推进“三位一体”改革的过程中,留下了许多有待解决的理由。作为政治冲突的结果,2006年写改后的《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第2条规定,将国库负担的比例从原来的二分之一降为现在的三分之一。
日本现行义务教育财政改革还面对着地区差距与义务教育质量的现实理由。从全国来看,在“知识活用”方面,日本都市明显高于偏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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