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会税差异产生原因及相关协调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会计和税收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两个领域,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相互作用于经济市场,推动市场的共同繁荣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与税收由于最直接的服务对象以及目的等有所区别,有着相互分离且这种分离程度逐渐扩大的区别。本文立足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分析二者差异产生的理由,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协调点”,进而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满足税收管理的目标。
【关键词】会计 所得税 差异 协调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改革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国人大于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在2006年到2014年期间,每年都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随着每次的修订和完善,会计和税收体系之间的差异也在不断扩大,而由于纳税调整是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的,因此,在税务征管过程中对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显得异常繁琐,无形中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所以寻找二者之间的差异并进行相关协调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会税差异模式形成的背景

关于会税关系模式,从国际上看有三种:税会统一模式、税会完全分离模式、税会适度分离模式。其中,“税会统一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税会完全分离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税会适度分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文化差异、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有着不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进而形成了不同的会税关系模式。我国的会税关系模式主要趋向于日本,采用“会税适度分离模式”,一方面坚持会计和税收所关注的重点不同,另一方面坚持二者不能完全相互分离,应该保持两者之间的协调关系。
当然,我国会税关系模式也不是“一次性”形成的,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高度统一向逐步分离的发展变化过程。如下表:
表1 我国会税关系模式的四个发展阶段①

二、我国会税差异产生的理由

关于我国会税差异产生的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目的差异、原则差异、前瞻性差异。

(一)目的差异

会计和税收的根本目的是不同的。我们知道,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政府等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决策信息,每年企业要披露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流量变动表,通过财务会计报表的反映,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流量的情况。而税收主要是服务于国家的税收征管活动,保证国际的税源完整和充沛,充分发挥着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职能。

(二)原则差异

1.会计注重谨慎性原则,税法注重确定性原则。谨慎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不高估收入和资产,不低估负债和费用,要求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经营活动时,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这为投资者的资产保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而税法则要求对于费用的扣除要有“真凭实据”。根据该原则,无论是企业的费用还是损失,只有在实际的发生当时才能确认,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行为。根据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损失金额主要取决于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因此,所得税法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减值准备都不予认可,由此带来了大量的会税差异。
2.会计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注重“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
会计上严格要求要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税法在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允许收付实现制的使用。比如,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会计不确定收入,而税法却确定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税差异。
3.会计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注重“实质课税”原则。会计上对于经济业务的处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一项经济业务,不根据其表象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分析其实质性的理由。而税法较少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是注重“实质课税”原则。比如: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会计上将融资租赁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确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没有中国会税差异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协调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较多的规定,且不允许企业自行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形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前扣除。
4.会计注重公允价值原则,税法注重历史成本原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是对历史成本计量的一个较大的挑战。公允价值计量能够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但是相比历史成本计量,其缺少客观的证据的支持。对于会计来说,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是重点,所以会计注重公允价值原则。而税收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源充足,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因此比较注重凭证的支持,注重历史成本原则。比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会计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资产增值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最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影响利润表。而对于此项经济业务,税法则不允承认,不管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增值还是减值,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又造成了会税的差异。

(三)前瞻性差异

前瞻性差异主要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所体现的财务思想要先于税收相关法律所体现的财务思想,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有一定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每一项具体的经济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税法主要是在会计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纳税调整,来满足征税的需要。税法的“非专一性”决定了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因此进行一定的会税协调十分必要。

三、我国会税差异的“双向”协调

认识到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所在,那么进行相关协调就很重要。关于差异,可以分为可协调差异和不可协调差异。不可协调差异是指那些体现税法政策导向的差异,比如说: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相比企业的会计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要进行调减。关于类似的差异就是不可协调差异,协调没有现实作用,也不需要进行协调,否则不能体现税收的优惠政策。而可协调差异是指会计或者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缺陷的地方所导致的差异。那么,将两者之间的协调可以分为会计向税法的协调和税法向会计的协调两种,是一种“双向协调”。

(一)会计向税法的协调

会计向税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会计在满足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基础上,要根据税务的征收管理,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以满足计税基础的确定。

(二)税法向会计的协调

税法向会计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税法的“立法滞后性”上,比如说: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运用,风险管理的运用,允许计提减值准备等等。

四、会税差异协调的相关政策倡议

(一)税法适度允许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也是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体现。而所得税法不允许减值准备的中国会税差异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协调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税前扣除,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有一定背离的。考虑到税法的漏洞以及企业的真实情况,应该适度允许企业所计提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这能够进一步缩小会税差异,并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税法适度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增强信息质量

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就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的要求,而非税法的要求,税法强调“税源充足”原则,且公允价值计量的数据不好客观评价,所以税法一直不认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适度认可公允价值原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更能增强会计和税务的信息质量。

(三)企业大力普及所得税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关于所得税会计,企业的会计人员并不一定都能进行完全及时的学习和应用,税收相关条例时常变动,企业的会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知识。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能够真实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四)改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善企业纳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从税务征管机关的需求着手是改善所得税纳税信息质量的另一途径,通过改善现有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能够充分揭示会税差异的产生和影响,并能够减轻会税分离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以往的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较为复杂和繁琐,通过简化或完善纳税申报表,也是提高税务工作效率的途径之

一、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会税之间的差异。

总之,会税差异的协调是一个“双向协调”的过程,需要企业会计人员、税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比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和协调。在坚持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来进行相关的协调,缩小会税差异,进一步提供会计信息质量,并满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切实需求。
注释
①滕曦.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厦门大学,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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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字艳芳(1991-),女,白族,云南大理,云南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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