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运用财政补贴杠杆促进我省外贸企业经济发展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财政补贴是国际通用的对外贸易工具,是对外贸企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同时,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新的国内外环境,如何提高财政补贴的效果,科学地运用这一杠杆推动我省外贸企业的发展呢?下面,对这一理由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财政补贴的本质和限额

要科学地运用财政补贴这一杠杆,首先要弄清财政补贴的本质和限额。
早在200多年前,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指出,财政补贴
财政奖励金实际是一回事,而“所谓奖励金,有时即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理由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1947年版,第93页),所以说财政补贴也就是退税。一个国家对其出口产品发放一定量的补贴,实际上就是将生产经营者在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缴纳给政府的各种流通税、所得税、建筑税等退还给生产经营者,使其降低生产成本和生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国家向本国人民征收的各种税赋,实际上市分摊在人民头上的社会管理费负担。由于各国政府的组织机构、规模、管理职能的大小及人民的负担能力不同,分摊在各人或产品上的税赋负担也不同。如果政府机构庞大,管理职能比较多,而人民的负担能力又小,分摊在每人或产品上的税赋负担就相对重些。而当本国出口产品的税赋负担重于外国时,本国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势必偏高,国际竞争能力势必减弱。要使各国生产经营者的税赋负担和国际竞争能力相同,赋税负担较重的国家就必须将出口产品缴纳的一部分国内税退还给生产经营者。
我国政府机构比较庞大,它不但行使了行政管理职能,而且担任了一部分经济职能,加上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经济负担能力较弱,因而我国的出口产品的税赋负担较国外重。所以要扩大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必须减轻出口产品的税赋负担。
用减免税收的策略可减免产品的税赋负担,但仅如此,又会促使一部分生产者投机取巧,将本应用于出口的产品放在国内市场销售,结果达不到刺激出口的目的。因此,我们与其用减税刺激出口,不如用财政补贴刺激出口效果好。
财政补贴不能滥发,否则不但不利于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且会给国家带来财政负担。就整个国家而言,财政对外贸补贴的最高发放限额是:出口产品所缴纳的国内税利与出口所得购买国外一般消费品所缴纳的进口关税总和。超出这一限额,生产经营者九可能因非正当得利过多而安于目前状况,不在产品质量、品种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同时,由于生产经营者往往根据自己生产的实际劳动耗费及一般利润率水平去确定出口产品,当财政补贴过高时,为了增加总利润,他们会盲目地压低本国产品的出口,给国家带来净损失。
就地方政府而言,地方财政用于外贸补贴的最高发放限额是:出口产品所缴纳的各种归地方政府使用的国内税利之和。财政与地方政府既统一,又矛盾。如果地方政府对出口产品的补贴高于上述限额,虽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做贡献,但却会过多地加重地方政府负担,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本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在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完全不考虑地方利益也是不明智的。当然为了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可通过协商要求财政根据本地外贸发展情况相应地增加财政补贴,而不必贸然采取降低财政补贴办法抑制外贸发展。

二、财政补贴的原则

用发放财政补贴来推动我省对外贸易的发展,必须符合省情,否则欲速则不达。我省属于农业省,由于各种理由,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全国的落后行列,财政状况一直不够令人满意,尤其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体系的束缚下更是如此。我省农副产品较丰富,但农副产品却被人为地压低了,财政收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在现阶段,我省财政用于补贴出口的财力是有限的。另外,我省的工业不够发达,出口创汇主要依靠初级产品,而这些产品出口价偏低,而用之出口需要的补贴量偏大,要大力发展我省对外贸易,就必须大大增加财政补贴总财力,这是个很大的矛盾。要缓和这一矛盾,必须一方面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将有限的财政补贴用在刀刃上,使其真正起到推动对外贸易发展的实质性作用。因此,我们的财政补贴原则应该是:
(一)劳动生产率水平差距小的单个产品少补贴,从总量上应多补,反之,则多补。这里所说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是指目前我省某种出口产品的总水平,而不是个别企业的水平。与其他省及世界各国相比,我省某些出口产品劳动生产率水平差距较小,例如陶瓷、茶叶等。有的出口产品劳动生产率水平差距较大,如大米、钢铁等。劳动生产率水平差距小的产品由于国际竞争能力相对较强,从总额上应给予较多的财政补贴就可刺激出口创汇。而那些劳动生产率差距较大的产品,如果不给较多的财政补贴,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
(二)新产品多补,传统产品少补。新产品一般未被国际市场认识,推销费用高,难度大,只有在财政上加以扶持,才能使它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拓宽销路。新产品一般要耗费较多的试制费用,且投资风险较大,如财政补贴过少,企业就会裹足不前。新产品一般都是技术、质量、式样有较大改善或新增加的品种,一旦打入国际市场,将大大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对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多给予补贴,以扶持和推动其发展,反之,对产品则可相应少予补贴。
(三)间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多的产品多补,反之,则少补。财政补贴,不论对内贸或外贸,都必须把增加财源作为重要目标。由于外贸补贴扩大出口直接增加的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作财政补贴的财源,因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眼光必须转移到间接财源上。对于那些能够大量增加地方间接财政收入的出口产品,应该大力加以扶持,给予较多的财政补贴。这样才能使地方财力不断扩大,使地方财政能有较强的财力扩大产品出口。
由于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各不相同,实施上述财政补贴原则有时会引出某些矛盾。例如:吉安地区特种大米出口有优势,限于地方财力有限,不能给予大量财政补贴刺激其出口。而宜春地区地方财力较充足,在这种情况下,省财政、地(市)财政之间可相互进行调节,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有出口产品优势的地区提供产品,有财力优势的地区提供财政补贴,所得外汇留成安比例进行分成,这样,将有利于我省对外贸易的全面发展。

三、财政补贴的确定和发放

(一)最高限额的确定。财政补贴的最高限额可根据出口产品的平均利税率水平求出。如果是针对一国而言的最高限额,则应查出某年全国出口产品数量,所有出口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到远至海关直接缴纳的利税总额,出口关税以及出口所获外汇购买一般消费品所应缴纳的进口关税额,再用全部利税额除以出口商品总值,即求出平均利税率水平,即最高财政补贴率。如具体针对某一地区而言,依此类推。
(二)实际限额的确定。实际限额可低于最高限额。确定实际限额必须考察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国际劳动生产率水平,本国或本地区劳动生产率水平,企业平均利润率及平均工资水平,历年补贴标准等因素,然后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作适当调整。实际限额制定出后,可先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然后再根据企业的反映及出口增减情况作出调整并加以推广。如果财政提供了一部分补贴,则实际限额等于两者之和。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财政补贴可先采用先预借后结算的发放办法。在应出口产品投入生产之前,可根据实际限额和外贸收购合同确定的出口产品数量将一定量的补贴预借给企业,在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后,再根据该企业的实际出口总额,多借退还,少借补足。这样,既可保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又可避开企业冒领出口补贴。
总之,只有根据我省外贸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运用财政补贴这一杠杆,才能做到既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又不过多地增加地方财政的负担,推动我省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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