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理由及策略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理由

(一) 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 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理由及策略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税收返还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 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理由,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一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策略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 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性和规范性。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策略

(一) 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

(二) 加强财政立法,制定级《财政转移支付法》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在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也被写入法律,据以计算均等化拨款的税收能力和标准税收需求。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等。因此,倡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经验。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我国宪法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

(四) 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数额

因素法的基本特征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制约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等。在因素的选择上,应全面客观,用税制因素、人口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实力因素、社会发展因素和特殊因素等确定各地的需求水平。既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财政能力的强弱,又要考虑到各地公共商品和服务支出成本的差异。改革过程中,可以先选取一些最主要的和数据取得相对容易的因素,逐步扩大采用“因素法”核定的范围,完善评估体系和公式设计。

(五) 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法律上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达到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第三,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第四,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轨道中运转。

(六) 加快建立政府统计信息系统,完善基础性数据的统计

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与否直接影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基数法,缺乏用“因素法”核定财政收支的数据和经验,加上对统计资料的不重视,使得基础性数据残缺不建全、可信度低。今后应加大投入,加快政府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政府统计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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