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建安企业防范收入确认环节涉税风险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建安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营业税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对这两种税负产生影响的因素是确认业务收入,因此建安企业必须注意收入确认环节的涉税风险并注意防范。
关键词:建安企业;收入确认环节;涉税风险
建安企业防范收入确认环节涉税风险的策略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重点税务稽查行业,其中就包括建筑业。建筑业经过多年的稽查,依然存在一些理由,建安企业在纳税风险中存在理由,必须做好防范工作。本文将主要分析建安企业在收入确认环节防范涉税风险的策略。

一、企业税务风险制约的必要性

企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增加成本,主要的表现是:第一,企业在纳税中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纳税没有纳税,面对罚款的理由,企业还需要缴纳滞纳金,企业的成本增加;第二,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能准确地适用税法,不会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企业成本增加。税务风险还会产生其他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失去纳税人的资格,丧失资格,产生恶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注意在各项活动中进行税务风险制约,注意防范税务风险,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预收账款环节存在及时性理由

在施工之前,建安企业就会收到预收款,持续到工程竣工,中间跨度比较长,预收款金额通常比较大。为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占用需要进行营业税税款缴纳的资金,部分建安企业会隐藏预收款或将收款的时间推迟。当税务机关检查出这种行为以后,建安企业需要缴纳比较多的滞纳金,很可能会被处罚。为在预收账款环节防范涉税风险,建安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及时开具

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以后,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出具建筑业的并在“银行存款”等方面借记,贷记为“预收账款”。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些建安企业仅仅是出具外购或自印收款数据,以借款的名义开具收款凭据,部分建安企业把在税收机关领取的收款收据当作收取预收款的凭据,企业通常不按规定执行。账面没有及时体现出预收款,预收款借用往来款名义进入账目,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的费用。税务检查的重点通常是往来款贷方余额,企业为防范涉税风险,应当对相关的理由进行及时的纠正。

(二)预收款不能进行账外循环和体外循环

账外循环指的是企业收取了预收款,但是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进入账目,而是进入到“账外账”中,以便进行账外周转。体外循环指的是企业没有收取预收款,而是让发包方把款项直接付与付款对象,进行采购材料、支付其他的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材料采购及支付水电动力等环节收取后,通常会以“原材料”名义记录,贷记到相关的科目下,在账面上不能发现收款和资金流动,企业借此漏缴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预收账款进入到帐外循环,企业的账面不能反映出实际的情况,但是在企业银行账户中会出现收取预收款的痕迹。在体外循环中,企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不能支付材料款及水电动力等,当往来账户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税务检查人员通常会对其进行跟踪并查明相关的情况。

(三)及时地体现项目收入

通常情况下,项目部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银行账户,但是部分建安企业项目部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挂靠或转包,总部对于项目部实施的是核算,对于这样的银行账户,总公司账面上不会反映出来,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精力去查找账户,不能查到账户的款项收入。
在实施项目时,项目部在收到预收款时仅仅出具借款收据或收款收据,工程结束以后才会出具并进行税费计提。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主要是在项目部出具的过程中扣税,当项目部不去税务机关出具建筑业时,当地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扣税。项目部通常和总部距离较远,总部的税务机关不了解实际的情况,只是对少数的项目部进行抽查。两地税务机关在征管项目部营业税方面存在理由。但是,建安企业工程施工必须要有预收款,并且结合工程的进度获得相关的款项。在工程竣工阶段,建安企业会将工程收入多数营业税进行集中缴纳,对比合同付款规定,税务机关就可能查到预收款没有进行及时缴税的理由。

三、收入结算环节存在完整性理由

建安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的组成包括:常规价款及价外费;工程原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建安企业计缴营业税需要基于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若企业可以及时地将调整的应税营业额主动上缴,会减少纳税的风险,否则可能会形成纳税风险。

(一)刻意减少税基

税法做出规定,纳税人所需要提供的应税收入包含价款、价外费用,还包括原材料和动力价款等。在实际情况下,部分建安企业会想办法缩小营业额的范围,具有代表性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甲供材”项目主要是发包方购买施工材料,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供货方会向发包方出具材料,发包方把材料向建安企业提供。但是,在工程结算阶段,建安企业没有给发包方,出现纳税风险。对于这类理由,建安企业需要和发包方做好协商工作,由建安企业在材料采购时加盖建安企业的公章,降低纳税风险。

(二)以权抵款

发包方通常和建安企业进行协定,在某段时间内,建安企业管理其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建安企业在特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经过这段时间后,权利回归发包方。在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在账目上不能体现工程款的收入情况,建安企业就不必担心因隐瞒收入而出现纳税风险。

(三)以物抵款

发包方会和建安企业进行商定,发包方把土地、房屋等作为工程款抵算。部分发包方和建安企业进行协定,将某块土地划拨给建安企业作为工程款,或者是发包方把开发的一些房产作为抵押。上述的操作不是货币交易,通常不能反映出某一方的收入,容易出现逃税的理由,也不能体现出支出解决资金障碍的理由。部分土地或房产在作为工程款抵算时,若建安企业不能及时把相关的资产并入账目,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结果会导致建安企业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偷税理由。

(四)隐瞒收入

部分建安企业为逃避税收直接隐瞒收入,在获得营业收入时不出具,不开具收款收据,甚至假造;对于实际获得的收入,隐藏在项目部账户等,或者是让发包方代替其进行购物,支付费用以后,把交给发包方,进行入账,和工程款相抵算。部分建安企业规模较小,主要是借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挂靠。企业原来是独立的法人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挂靠合同的关系,名义是项目部,但是和总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比较松散,在年末会计报表报送及纳税申报的方面,需要由双方进行商议,根据商议的结果执行。部分项目部是属于分公司,在总公司账目无法体现,在分公司账面也不能反映实际的收入情况,容易出现纳税风险。
四、结语
建安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认识到防范涉税风险的重要性,在预收账款环节及收入结算环节严格地进行税收缴纳管理,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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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暖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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