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政支出新常态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新常态这个话题,这一阵多有人提及。我本人对此词汇也有所深思,有几点看法,如有谬误,尚请指正。
贵刊编辑所命之题为《财政支出的新常态》,对于这个提法我很认同,但首先要有一些背景:其一,说新常态,不能不提“旧常态”;其二,说常态,不能不提“非常态”;第三,说支出,不能不提收入。因有古方有今,有出方有入,任何割裂开单谈一方的做法,我个人认为都是不建全面的。这是我要说的背景理由。
不同时期的新常态
第一点,要论述财政支出的新常态,那么“旧常态”是什么?以我在财政部门工作几十年的经验来说,“旧常态”就是保运转,就是保建设,就是保增收。
由此延伸,为什么有支出“新常态”的提法?从字面作用上理解,也就是说我们的财政运转已经有保障了,我们的财政在基础建设方面投入已经够多了,我们的财政现在处于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运转状态。这三方面,是财政支出工作即将转移到“新常态”的根本,缺一不可。因此,一些欠发达地区财政,甚至说的严格一点,一些财源财力还处于捉襟见肘状态,长期处于吃饭财政模式的地方财政,我认为他们的“新常态”,应该是先解决吃饭理由。这对于许多地区来说,已经是一个很现实的理由。我们可以畅想未来,但必须首先脚踏实地。
那么我们刨除这些尚需要解决基本存活理由的地方财政之后来看,什么是财政支出的新常态。财政的总体支出方向,从每年的“”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关键词就可以轻松分析出。我们常说“以财辅政”,政府的工作导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财政支出的导向。
上溯到上个世纪改革开放初期,地方财政贫富不均,那么利用分税制改革,让地方财力差距减小,保证所有政府部门至少都有饭吃,可以正常运转,就可以说是那个时候的“新常态”。在分税制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地方财力得以保障,那么将越来越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基本设施建设行业中去,在那个时候就是“新常态”。公共财政理念在一段时间内是一个主流的提法,这个阶段中,就已经包含了财政资金投入建设,但最终要让民众得到实惠的说法。前一阵民生财政大行其道,那么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民生领域当中去,当然这个领域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定义,但这个时候说到“新常态”,那么就一定会提到民生财政。
那么在这之后的财政支出新常态是什么?笔者认为,它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即支出方向的新常态,支出手段的新常态以及支出责任的新常态。
三个趋势
第一,支出方向的新常态。笔者认为,继财政支出长期偏向于基础建设领域和民生领域之后,接下来一段时间里的财政支出“新常态”应该是有保有增。在保证地方财源不受经济持续下滑目前状况影响的同时,持续增加民生方向的投入。关于此前广为讨论的关于民生财政定义的理由,笔者倾向于一些财政学者提出的终端说和要素说相结合的说法,即以财政资金最终实际受益者为判定群体,以项目为单位要素判定财政支出是否纳入民生投入计算范围。不应将部门预算整体划归民生支出范围。不仅可以解除近几年民生财政报数“假大空”的理由,也可以客观反映某地区民生发展的客观情况,避开出现某个一半以上财政收入保运转的地区却上报民生支出占80%以上的滑稽情况。
第二,支出手段的新常态。在以往的支出手段中,财政通常以补贴的形式来推动和引导当地财源的发展。在支持地方产业发展阶段并无不可,但并非长久之计。按照投资方式划分,财政的投资模式与企业投资类似,也可以简单的分为资金、实物、技术及土地投资四类。而在财政支出手段中,近年来各地逐渐淡化资金投入手段,现在比较流行的是技术支援型投资和土地投资两种。
必须说明的地方有两点:一,现有的技术支援型投资,倡议地方财政应以与企业协定的方式保证研发成果不大量外流;在财政的土地投资方面,现在多为实物+土地投资双轨模式。这种方式一方面极大的减轻了初创期企业的一些实际困难,也从客观上促成了一些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在形成“新常态”前,必须以严格的制度杜绝企业“打一换个地方”的恶性投机可能。这样的教训近几年在全国各地的各种产业园区多有发生。
二,在财政支出“新常态”中,必须转变以往许多地方财政“无为而治”的心理。财政资金不能像企业资金一样逐利,但也绝对不可草率而为。支出必追责,而且必追到底,这也是笔者多次在多处场合表态过的,也姑且算是未来财政支出的“新常态”之一。
第三,支出责任的新常态。政府间支出责任在笔者和许多财政研究学者的著作中都有提及,在此不应再赘述。笔者要强调的是两点,第一点,各级财政、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需要继续按照支出责任传统“三原则”真正落地。一是适宜性原则。政府各项职能的本质属性天然决定了其在各级政府间的最适配置。国防、外交等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受益范围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应由负责;地方基础设施和消防等以特定区域居民为服务对象,受益范围限于某一区域的服务项目,则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二是效率原则。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需求,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其行政效率更高的事务归地方,反之则由负责。三是法制规范原则。各级政府支出责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加以界定,同时,支出责任的调整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保持稳定性、规范性。
第二点,是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一些市县级财政常表态说以前经常替预算部门“背黑锅”,笔者认为虽然不尽如此,但也表示出以前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是有缺陷的。近年来地方财政在这方面的转变有目共睹,但由于跨部门、甚至是跨级别的支出责任划分,笔者暂时没有发现像各级财政之间如此明确的,禁得住推敲的支出责任分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点暂且可以称之为“常态”,但论点并不新颖,只是暂时并未跨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第二点讨论已久,但观点尚新,试点也尚新,只是何时才能成为“常态”,可能还需要财政在更广义的“新常态”运转之下,才能缓慢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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