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财务影响与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税收改革措施,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下一步将从地域和行业两个角度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并终将涉及建筑业企业。本文着眼于建筑业企业,分析“营改增”这一税收改革将给企业微观财务层面带来哪些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策略,从理论上为企业财务工作提供支持。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

一、背景介绍

“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税收改革,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 年1 月1 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2012年7月,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地,今后继续扩大试点地区。“营改增”已经从地域和行业两个方面由点到面的逐步渗透开来。虽然建筑施工行业暂时还未进入试点范围,但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营改征”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带来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本文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长、短两个时期,多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策略。

二、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长期影响

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理由,推动税负公平。长期看来,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营改增”直接增加企业利润,或通过鼓励企业添置设备间接增加利润,最终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因此,“营改增”的出台是希望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效益,最终可以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良性发展。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又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从企业角度看,“营改增”降低税负后就能影响企业的收入、费用、利润、税费等财务指标,并能鼓励企业添置资产。

(一)对财务指标的直接影响

1、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计税依据不再以之前的全额进行确认,而应以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来进行确认,因此,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会减少。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假设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即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3,收入总额下降约12%。
2、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相应降低,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成本=建筑材料(含税)/(1+增值税税率),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含税成本=含税收入/1.17,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4.53%。
3、对税费的影响。“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营业税作为税费反映在利润表中,在利润分配前扣除。而“营改增”后,减少营业税费及附加费约3.33%,扣除所得税的25%,税费项目能节约2.5%左右。
结合以上分析粗略来看,“营改增”对企业收入的影响低于成本的影响,所以导致利润有所增加。同时,有研究证明(胡锋、梁俊,2013),利润的影响还取决于建筑企业毛利率水平,当毛利率越低时,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率越低,建筑企业享受到的减税优惠越大,对建筑企业的利润影响越大。

(二)对企业添置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后,购置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当期予以抵扣,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会优先考虑购置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购置设备能推动建筑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高生产设备装备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引进先进设备, 减少作业人员, 降低了人工费支出的成本费用。另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这也将激励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短期影响

从短期来看,由于新旧政策接轨需要一定时间,产生经济后果存在滞后性,导致“营改增”实施初期税负不降反增;究其理由: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对税收产生的影响;二是政策执行不统一对税收产生的影响;三是会计工作成本增加产生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时点导致的影响

在建筑行业中, 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的结算方式,这便使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在时间确认上不匹配,在前期,可能会出现投入较多而收入较少的情况,即成本与收入不完全匹配的理由。“营改增”前按照营业税征收规定,企业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征收规定,工程前期由于投入多收入少,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很少,不需要交税;而后期工程结算时,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却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缴税压力大。也就是说,由于工程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导致没有进项税用来抵扣销项税,可能无法达到降低税负的预期效果。另外,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购入的设备、存货等中含有的增值税额,也需要关注能否作为“营改增”以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政策执行不统一导致的影响

由于施工企业所需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很多,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执行难以统一,可能导致增值税无进项税可抵扣。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施工企业只提供劳务不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无进项税可扣;二是有些材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导致无进项税可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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