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理由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不断增加,特别是2008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参保扩面政策,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0年,这部分参保人员到了2012年末已缴费满15年,绝大多数人员的年龄也已经达到了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无独有偶,2009年,扩面参保的人员到了2013年年末也面对着同样的理由。主要表现在缴费不同而待遇相同,这一现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需要面对和加以认真解决的理由。
关键词: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
自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今,经过了28个年头。28年来,养老保险经过了起步、发展、巩固、提高、完善五个阶段。如今养老保险事业已深入民心,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带来一些现实理由,近年来,随着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不断增加,特别是2008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参保扩面政策,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0年,这部分参保人员到了2012年末已缴费满15年,绝大多数人员的年龄也已经达到了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无独有偶,2009年,扩面参保的人员到了2013年年末也面对着同样的理由。主要表现在缴费不同而待遇相同,这一现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需要面对和加以认真解决的理由。
笔者一直从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二十多年的工作实际,就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理由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存在的理由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同样缴费15年,缴费金额不同,有的缴高线,有的缴低线,但退休时待遇相同;

(二)同样按社会平均工资相同基数缴费,缴费年限不同,有的缴15年,有的缴16年,但退休时待遇相同;
(三)同样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参保人员参保时年龄不同,有的20岁缴费,有的50岁缴费,但缴费基数标准相同。
这些理由的存在,暴露出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现象,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而且也损害了参保者的积极性,造成了养老保险缓缴、迟缴、断缴等现象的发生,最终造成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成果的不均,造成老百姓得到实惠但也不满意的结果,其结果是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发展稳定的局面。

二、出现这些理由的根源

(一)统筹层次过低。我省各统筹地区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切身利益出发,出台的政策存在短期行为和局限性,这就为今后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分离政策,造成了许多不合法理现象的出现,制定政策的部门不参与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业务的部门不参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
(三)退休最低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没有有机的结合。在计划经济年代,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或者个人缴费的比例很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退休工资主要还是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为基数,进行一定折算后,确定退休待遇,执行退休待遇的政策是[1978]104号文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最低工资与本人缴费关系不大。但是,自从1986年国家出台《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以来,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逐渐挂钩,个人缴费从标准工资的2%到工资收入的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达到社平工资的20%,个人缴费已占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当比例。
如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有20多年,执行退休待遇的政策已充分与缴费挂钩,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退休时间的先后已直接影响到退休职工的收入。而且,灵活就业人员多缴费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时能多享受待遇,他们特别关心缴费多少与退休待遇的关系,一旦出现缴费不同而退休待遇相同的现象,必定会引起他们的极大不满。

三、解决这些理由的办法

(一)建立养老保险缴费与退休费计发待遇的有机结合。全覆盖形成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制度。养老保险缴费与退休费待遇之间是一对因果互相依存的对立统一体,缴费的目的是得到退休待遇,退休待遇享受的前提之一是必须缴费。但由于历史的理由,退休待遇的计发政策已实行多年,而养老保险缴费才刚刚实行20多年的时间。
目前,如果完全按照养老保险缴费来确定退休费,则退休待遇将发生断崖似的下降,而如果还遵循目前的缴费制度与计发办法不变,不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将背离它的初衷,养老金将出现严重缺口甚至发生支付危机,而且将极大地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建立养老保险缴费与退休费计发待遇的有机结合是养老保险发展的方向,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是制定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目前,退休费的计发待遇应逐步向缴费应得计发待遇靠拢,并在不降低退休人员待遇的前提下,经过几年时间的过度,完全实行缴费工资制度。
(二)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广大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建立越早缴费越少,越晚缴费越多的机制,以社平工资的60%为下线,300%为上线,设定多个缴费档次或自由开放。不分参保者的年龄而制定的相同的高低缴费基数是不合理的,它助长了人们晚参保的行为,遏制了广大青壮年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必须进行改革,不仅要建立年代不同,高低线不同的机制,而且要建立年龄不同,高低线也不同的配套制度。不仅仅设立高低两个缴费档次,而且要根据参保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设立多个高低缴费档次,或者在上、下限范围内完全放开。这个做法在实行电算化制度前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电算化基础之上是完全可以办到的。
(三)建立退休职工最低工资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统一制度。年度退休职工最低工资,应以本年度缴费满15年,且按最低档次缴费基数缴费的人员计算的退休费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比例。享受最低工资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因趸缴,补缴而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二是因社会保险关系中断,累计缴费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退休职工最低工资不宜过高,广大退休职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红利应在退休后历年调整工资中体现,这样既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退休职工手中,也能让退休职工明明白白感受到党的温暖,变暗补为明补,更能激发广大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积极性,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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