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养老保险之法理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img src="www.808so.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173146862485.jpg" alt="农村养老保险之法理思考" />[摘 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8亿多农民的晚年幸福生活保障,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然而,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发展一直滞后,理论研究也不是很成熟。文章从法理学视角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理基础进行探究,从人权、社会安全、公平、正义等法学理念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人权;安全;公平;正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14条第4款,社会保障入宪,标志着我国社会法领域里程碑式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然而长期以来,占全国总人口近80%的农民面对理论、政策设计的不完善、资金短缺严重,立法缺位等一系列理由,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形势变化,尽管我国相关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和探索,但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着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理基础进行深思。

一、农村养老保险之安全价值分析

在法学领域里,人类素来重视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探索和实践,安全价值往往被忽视。实际上,安全价值较之于自由、平等和正义,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价值。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曾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在他所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安全是压倒一切的价值。[1]在马斯洛的需要层级理论中,安全需要是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础性需要,只有以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物质帮助为保障,人们才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才能以此为基础去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等等价值。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就是要通过对疾病者、贫困者、无生活来源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等一切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给予他们基本生活需要,让他们在年老、生病的时候有安全感,没有存活危险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存活安全要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村养老保险之法理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在我国,农民依赖土地过着靠天吃饭的生活,养老仰赖于年青时储蓄、年老时子女孝顺这样的自然体系。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养老及家庭养老的风险越来越大,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制、转变他们的养老方式,保障他们老年的存活安全刻不容缓。作为维护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体系和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根本是个人生活安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也应以社会安全为其首要价值。

二、农村养老保险之权益分析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会碰到来自政治、经济、疾病等各方面的威胁。尤其年老,身体机能下降,体弱多病的时候,存活都成为老年人的一大难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立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规避人存活和发展风险的强有力的保证。世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已经建立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解决了公民的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滞后,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向城市倾斜,农民基本上都是依靠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建立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同时也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履行上述宪法条款设定的国家义务。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一员,也具有基本的人权,存活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45条规定:“公民无论在年老、疾病还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都有权利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理应包括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从宪法的高度从国家建立同经济水平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但扩充了基本人权的外延,而且为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存活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农民也应平等地享有。农村社会保障法是落实农民存活权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以法律的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普遍性。社会保障法的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实施的对象是全体需要保障的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我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是对宪法体制下农民存活权的体现、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三、农村养老保险之公平价值分析

公平是指公正平等,不偏不倚对待所有人,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份额,公平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公平可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人由于出生环境、智商的高低、天赋的差异,自然的发展会产生强弱之分,这是自然的实质不公平,不能人为地制约;除此之外,还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设计导致的产生不公平,这是人为的不公平,可以创设制度尽可能地避开。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我们在认识到的自然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制度完善来创设机会公平,进而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工业分享了农业积累带来的成果。但是由于户口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之下,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保障机制。城乡二元体制下, 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完全由政府( 后来逐渐延伸到单位或国有企业) 包办,而农村则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为主, 政府几乎不承担责任,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仅享有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11%,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 89%。[3]由于政策设计强调城市优先发展,而对农村发展有所忽视,进一步扩大了城市差距和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价值的实现。罗尔斯将公平具体化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4]罗尔斯对公平解释的第二条原则指社会再分配的平等。市场竞争规律决定了初次分配不均等,甚至出现贫富差距,并且在国家不干预的情况下,贫富差距还会进一步加大。罗尔斯公平价值理念贯彻到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就是要求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收入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对初次分配进行修正,推动收入分配平等化,公平化。因此,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重要实施手段就是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二次调整,缩小贫富差距,为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安全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农村养老保险之法理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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