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论保险市场法制建设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4年7月10日,沸沸扬扬的泛鑫老总携款跑路案件在上海开庭,泛鑫事件已接近尾声,但泛鑫事件却折射出许多理由。本文从保险市场的目前状况出发,分析保险市场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提出完善保险市场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倡议。
关键词:保险 法律缺陷 制度完善
2014年7月10日,上海泛鑫保险有限公司老总携款跑路事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怡和江杰被带上法庭。在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陈怡、江杰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策略非法集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規定,应以集資诈骗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陈怡对犯罪的事实过程沒有异议,对于公诉方指控其虚假推销理财产品13亿元及造成实际损失8亿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坚称自己并非蓄意诈骗,自己的行为仅是侵占公司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此案另一被告人江杰则认为罪名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回顾泛鑫的发展,从2009年之前的名不见经传到 2012年一跃成为上海最大的保险公司,并被《保险经理人》评选为2012年“年度成长保险企业”,泛鑫传奇在陈怡跑路后落下帷幕。泛鑫案的审判不仅是对陈怡的审判,对受害人的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更是对保险行业监管,尤其是保险监管敲的警钟。本文将从保险市场的目前状况出发结合泛鑫事件折射的保险法律制度理由,提出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机制的意见和倡议。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目前状况

根据表一,我们不难发现,保险市场主要由保险专业人,保险兼业人以及保险营销员组成,保险兼业机构成为市场的主力军,不仅在数量上完胜保险专业机构,在保费收入上更是遥遥领先于保险专业机构。不过,在保费收入上保险营销员更胜一筹,差不多占领了保险机构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保险2012年的保费收入应该为12895.03亿元,而其公布的数据是12757.74亿元,本文采用12895.03亿元。]。营销员在整个保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论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人保险合同书》,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在实践中,我国的保险营销员就是指个人保险人,其与保险公司是委托关系,与发达国家的“个人保险人”有所不同。
通过对保险的研究发现保险面对着以下理由:
1、保险专业机构受自身条件制约,发展受限,伴随网销和保险集团、专属保险机构的成立,保险专业机构存活压力更大。为了存活,保险专业机构不得不铤而走险,与法律玩或者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根据表格一,保险市场绝大部分已经被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占领,保险市场已经被压缩,然而在2010年9月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保险专业去得到逐步分流销售”。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陆续投资设立专属保险公司,截止2012年底,保险专属公司共计18家,出资比例均为100%。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原有的渠道业务转换为相关企业与保险公司专属公司的协作业务,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竞争压力更大。此外,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之下,为更好的应对经营风险保险集团应运而生,一般的保险专业机构无法与之抗衡,近些年,网络迅猛发展,我国网络用户已超3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保险网销得到迅速崛起,2010年以来,多数保险公司和部分机构都在搭建自己的网销平台,各机构通过自办网站、与第三方网站合作、自主设计APP方式进行网络营销,网络销售对开拓保险市场具有重大作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趋势。保险业务渠道多次分流,保险专业机构必须寻找新的契机以求发展。
2、 保险兼业机构在长期粗放发展的模式下出现管理和监管双重失控。
保险兼业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保险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企业。目前,我国的保险兼业机构主要有银行、邮政、汽车企业等。表一显示,我国兼业机构共计206310家,如此之大的规模必定导致监管困难或监管空白。加之保险兼业机构的特殊地位,监管机构不可能实现直接的,深入的调查了解,监管真空地带潜伏着违规风险。同时,保险兼业机构并非专业的保险企业,其经营模式粗放,缺乏必要管理,业务能力低下,业务分工不明。在实践中,保险兼业机构具有业务上的便利,对保险公司的业绩有较大影响,保险公司为提高销售业绩,不得不向保险兼业机构妥协,由此导致的保险兼业机构权利滥用也成为保险市场的隐患。
3、保险营销员准入门槛低,整体素质不高,且法律地位模糊,只能作为保险公司的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员工进行展业。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集团首次将保险个人人制度引入了中国,对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个人人制度从此成为国内各家寿险公司首选的个险销售模式。近年来,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仍在增加,保险营销员准入门槛较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虽然保险营销员需要执证上岗,但在业务能力方面,专业培训更加重要。然而,各机构为压低成本,宁愿将资金投入开拓市场,支付佣金等等,也不愿意投入到营销员的培训上,由此形成的业务能力低下,职业道德缺失给整个保险行业都造成了极糟糕的影响。同时《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成立委托关系,保险营销员不算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底薪或者底薪很低,更不用说其他的保障和福利。他们没有办法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及保障,只能够通过销售业绩获取佣金,生老病死都与保险公司无关,伤残孕急只能依靠自己走街串巷去获取。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保险营销员的社会认可度偏低,职业荣誉感受到极大伤害。论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点赞:15493 浏览:6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