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论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之归属

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归属没有统一的认识,法院在执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足额的救助。对保险金的归属理论上需要取得一致认识。
关键词 保险金 三者险 责任险 交强险
作者简介:王学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检察员;巫建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助理,助理检察员。
1009-0592-(2014)05-286-02

一、理由的由来

首先,法律对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十六条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为商业三者险,并明确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了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确定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混乱,需要一个理论上的探讨。
其次,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可执行财产,容易引起人道主义危机。
有些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性等为缘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有关规定判决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而不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在实际执行中,法院依据判决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后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再支付给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保险金的一部分会被用作偿付其他债务,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第三者及其家属只获得一部分保险金,有的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从而引发人道主义危机。

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应当归属第三者

笔者认为,保险金应归属于第三者,理由如下:
(一)、责任保险功能和目的决定了保险金归属于第三者。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责任保险的功能逐步由“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害”向“填补受害人”的方向发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①这里的受害人就是第三者。第三者在受到伤害能够得到及时赔付,而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有赔付能力,这就是责任保险的功能决定的。所以,保险金应该用于赔偿第三者,除非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了赔偿,否则受害人的伤害就得不到很好的“填补”,责任保险的功能就发挥不好,其目的也没有达到。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功能主要也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这可以从其与强制三者险(交强险)比较中得出。同是三者险,交强险是强制性的,这是与商业三者险最大区别,而在保险的功能和目的方面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同理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和功能也在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同为机动车三者险,交强险突出了受害人的利益,弱化了被保险人利益,而商业三者险则突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弱化了受害者的利益。但是作为责任险,二者都是用于“填补受害人”。

(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决定了保险金归属于第三者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要求保险人就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原则。但责任保险的补偿具有双重性,既直接补偿了第三人因被保险人论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之归属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又间接补偿了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不为这笔赔偿金的付出而使自己承担经济上的过大风险。②也就是说,得到责任险补偿的是两个人,一个是被保险人,一个是第三者,这是责任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一大区别。根据补偿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不能从保险事故中盈利的,如果被保险人从中渔利,要么是骗保,要么就是在保险金的分配上出了理由,通常就是法院执行出了理由。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其损失是“不发生的”,保险公司的赔偿对其损失的弥补也是隐形的。换言之,被保险人的责任是被免除的,或者其责任是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当初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免除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③其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用于营利,虽然广义上来说投保也是一种理财的手段。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因此,从订立合同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期间,被保险人的损失一直处于“平”的状态,无需填补。

(三)、合同的相对性,不影响保险金的归属

有的人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第三人不能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笔者更赞同这样的观点:合同相对性侧重点仅在于约束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排斥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或利益。④具体到第三人能否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理由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解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第三人就取得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等额的赔偿请求权,并且,因为保险公司的存在,其损失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而有所减损,即使被保险人破产,第三人也应当获得保险金。
合同相对性也不是绝对的,其早已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巧妙地配合了古典契约理论及整个司法体系的构建,成为契约理论的基石。但是,随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公法向私法领域的不断渗透,古典契约理论家的这种将个人的私法权利、义务和社会关系割裂的抽象做法,越来越显示出其不足。⑤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责任保险合同也许不是一个严格作用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中的权利主体实质上已
经突波了订立合同的双方,因此,不能以合同相对性来抗辩保险金的归属于第三者。
责任保险合同是一个利己的合同,同时也是一个利他的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发点是利己以规避自己的风险,但客观上是利他的,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第三者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论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之归属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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