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社会保险年金制度财务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分析了影响年金保险财务理由的主要因素及目前中国年金保险面对的财务困境,提出了社会保险兼具所得再分配与连带责任的功能效果,在进行结构性的改革时须考虑其特殊角色功能的存在价值;在制度规划中增订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的财务平衡功能设计,将老年责任准备提存方式采取阶梯式的部分提存准备制,并依法逐期增高保险费率;采取公私部门的混合制度,以多层次保障制度替代单层保障制度来维持一定生活水准的退休保障等倡议。
关键词:年金保险 人口老化 国民年金制度 财务理由
一、引言
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简称年金保险,其基本原理和运转规则,应当是强调自身财务平衡,不能过度依赖财政资金,欧债危机即为殷鉴。影响年金保险财务理由的主要因素有人口老化与少子化理由、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以及世代公平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之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之7%以上,该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0年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便已占总人口数的6.96%,亦即早在十多年以前,中国便已迈入联合国所定义的高龄化社会;由于平均寿命的增加及生育率的下降,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逐渐上升,老化现象与扶养率增加正呈现显著的趋势:1950年每12个工作人口扶养一个老人,预计2020年以后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5%,即每4个工作人口须扶养一个老年人,彰显出中国人口老化理由的严重性,政府亟需对老人的安养理由有所面对与处理。

二、社会保险年金财务目前状况及其养老理念

( 一 )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 年金保险的财务处理方式是指为支付社会保险给付所需费用如何予以调度所采用的财务计划筹措方式,其处理类型因长期、短期保险性质而异,分为随收随付方式、完全提存准备方式、部分提存准备方式。随收随付方式是指当年度的保险费收入,用之于当年度的保险给付支出,而予以调度费用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健康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短期保险;完全提存准备方式是指未来老年给付所需费用事前均完全予以提存准备,而以正常成本的平准保险费率来维持其保险财务的健全性;部分提存准备方式是为补救随收随付方式和完全提存准备方式的缺点所采行的折衷办法,但仍以完全提存准备方式为前提来处理保险财务,而保有一定水准的责任准备。长寿风险直接冲击到年金保险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尤其采行随收随付式的财务制度影响更为严重。随收随付年金制的最大风险是因以当期保费收入来支付当期年金给付支出,并无适足的财务偿付能力,均通过世代间移转功能,进行财源的再分配,且个人较少直接承担其应尽的财务责任,而转嫁由现有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及政府等来承担。此制度实施初期,其财务负担较轻,嗣后因未能对未来年金给付提存应付未付的责任准备,不仅将使后代被保险人负担愈趋沉重,或者接受降低给付标准,亦对不同世代间产生不公平现象,尤其在人口负成长的情形下,更显现其严重性;同时复加人口结构的急遽转变,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现象多重冲击,造成未来新加入人数占退休人数比例减少,而年金受给者占缴费者比例增加现象,更会加重财务负担理由的严重性,保险费率却无法适时配合精算成本逐期调高。国际社会安全协会(ISSA)曾对实施公共年金制度(社会保险年金)的43个国家进行调查并在其2007年出版的“公共年金制度责任准备基金”(Public Scheme Reserve Funds: Helping sustain PAYG pension—Survey Report)中指出:凡采取随收随付式的社会保险年金制度,在其制度设计上设置有责任准备基金财务制度者,大都能有效地发挥部分提存准备基金的财务调节效果,有助于减缓因人口结构的转变(含老化及少子化现象)所导致的财务负担理由,平衡世代间的公平性,改善其适当性;同时亦较能维持现行制度的持续运作,可此种方式仍仅属对现行制度理由的处理作一种暂时性的权宜措施,并非彻底能解决日趋严重财务负担理由的根本办法。但世界上各国政府在实施社会保险年金制度时通常基于减轻劳雇双方财务负担以及短期政治利益的政策考量,大都采用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将长期保险采取短期式的财务处理方式来筹措其保险财源,由全体被保险人当期所缴纳保险费总额来支付当期退休被保险人所需老年年金给付金额,对于未来年金给付所需费用并未依精算正常成本计收保险费和提存适足的财务责任准备,而做出宿命论的选择。虽然社会保险属公共政策,其本身具有开放性及永久性的功能特性,且政府亦负有最后的道义责任,尚不致于因后代被保险人加入者负担过重或无力负担,导致制度营运失灵,而宣告破产的地步,但政府仍必须适时提出改革方案,谋求解决,才能维持正常运作,以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与退休保障。
( 二 )世代公平理念 社会上的世代公平理念建构在世代互惠的制度基础上,是一种维护家庭社会的养老型态的传统契约习俗,亦成为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非正式性老年供养制度;家庭供养的概念也减轻了政府对于老年经济保障的责任。基于此,中国、新加坡等国立法方式来维护此种家庭老年供养制度,如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家庭养老成为一种子女的强制义务。该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新加坡政府亦于同年实施扶养父母法,该法规定凡成年子女均应该扶养其父母,若子女未能遵守,将被判处罚款一万新币,否则将被控告起诉,判一年有期徒刑,并由政府设立特别法庭专案处理此类案件。2005年世界银行出版的《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支持》(Old-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中,提出了多层次老年经济保障模式中的第四层保障性的家庭供养制度及中国传统上的养儿防老观念,正符合了世代公平的具体说明,亦扮演着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的社会预防保障功能。可这种世代公平性的财务责任移转观念与作法,若导入到年金保险财务制度时,将会倾向于采用随收随付方式来处理其财务理由,而造成目前各国年金保险财务负担理由日益严重的关键所在。社会保险年金制度本属一种确定给付制型态(Defined Benefit plan,DB制),鉴于人口老化的快速、平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少子化的冲击,复加各国的年金保险制度大都采取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来计收保险费,吸引民众接受等诸多因素的交互影响,导致其年金保险财务结构发生严重不健全现象,中国也不例外。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1997年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2009年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为城镇非就业居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共同责任意识已普遍建立,由传统的单位包办、现收现付、封闭运转、单一层次的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转型为责任分担、统账结合、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加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发展中的补充保险,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从选择性制度安排提升为普惠性制度安排。从覆盖率上看,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理论上无论何种就业形态,所有人群都在制度保护之下,并有财政资金和国家承诺做后盾,但这背后也隐藏着危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然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数据,目前全国退休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养老金约为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年均离退休费总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来自财政拨款,另一半为自筹;而全国退休公务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职工的2.1倍,每年大约需要700亿元,均由财政全额拨款。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未设立个人账户,因此无法投资运营,在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意味着财政负担将飞速攀升,政府责任无法摆脱。中国的基本养老金中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存的设计,本意是将两种制度加以融合,取长补短,却囿于中国养老制度的先天不足,其设计初衷并未实现,最终失去了自身平衡能力,走上了过度依赖财政资金补血的路径。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39万亿元,但自1998年至今各级财政对养老金的累计转移支付已达到1.27万亿元。随着老龄化加剧、支付压力的增加,每年转移支付的数额持续上涨,1998年的补贴资金只有24亿元,2012年已经激增至2648亿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团队测算,在2020年将出现3377亿元的养老基金缺口。迫于短期的财务压力、因过多的年金受领者及过少的缴费者所造成的预算不足与人口老化等理由急待解决;社会经济的转变必须重新深思过去传统式年金制度规划的基本理念,以符实际;全球化的挑战及契机将面对更多的风险冲击而势必要求中国须更加重视年金制度的经济效果,以资因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年金保险改革,以谋求财务理由的解决。

三、社会保险年金制度资金筹集国际借鉴

( 一 )欧美先进实施国民年金制度的资金筹集方式 (1)加拿大。1908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国家年金法,目的在于加强老人经济生活的保障;1952年为了落实社会福利制度颁定了免资产调查的老年安全法,扩大保障的适用范围,其后又陆续各项年金计划,建构了三层退休所得保障制度:第一层为老年安全年金计划,属于免费制,不需经资产调查,凡年满65岁以上老人均可适用,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预算,由一般税收支付;第二层为加拿大(或魁北克省),属缴费制社会保险制度,只有缴费者才可享有保障的权利,其主要财源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受雇者或自雇者及雇主负担,政府不补助保险费只负担行政事务费用;第三层为个人投资、储蓄及商业年金之保障,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个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其资金来源于个人的自行负担,国家及企业均不予补助。在保险费率方面,1966年至1986年其费率均固定在3.6%的水准,而后改采逐年增加保险费的方式,自1987年增加为3.8%,至1991年间,每年增加0.2%,1992年至2001年间,每年增加0.15%,到2011年时,积存之年金基金足够支付应付的给付金额。资金筹集方式:采取普及年金及社会救助双元制,普及年金劳雇双方均不用负担,由政府负担全部成本(税收制)。薪资相关年金则由劳雇双方各付2.7%,自雇者5.4%。(2)瑞士。瑞士的国民年金制度的内容类似加拿大的社会保险政策,其社会保险分为基本的养老给付、年金式的养老给付以及自愿性的储金给付,被称为三层保障的保险体系。资金筹集方式:第一层是随收随付制,为提供基本养老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了最低标准定额给付以及提供所得相关给付,费率为薪资的8.4﹪,由雇主和受雇者各负担一半,政府从一般税收中补助给付的20﹪,养老金给付依据薪资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平均数调整,每两年或是指数累积增加率超过一定比率时调整一次;第二层是职业年金,费率由雇主和受雇者各负担一半,政府则不必付担任何费用;第三层是自愿储金计划,为自雇者和未纳入职业年金者自愿负担的部分,在社会保险中自愿储金计划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美国。美国的社会安全制度源于1935年的社会安全法案,该法案原是为了提供老年给付,尔后陆续于1939年增加遗属给付,1954年加入残障给付,1965年加入医疗保障,逐步建立起主要的社会安全体系,目前美国的退休金制度包括国家社会安全法案下的退休制度、民间企业的退休制度以及个人退休账户制度。不过由于其社会安全体系仅限于劳动者,而非全民性的国民年金制度,所以其财务来源主要是来自雇主与雇员所共同缴纳的薪资税,并且财务独立,甚少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筹集方式:采取社会保险制,劳雇双方各提拨6.2%,自雇者提拨12.4%为社会安全税支付。政府只负担资产调查的补助及1968年之前年龄在72岁以上老人的特殊补助给付。(4)德国。德国宰相(Otto Von Biarck)创建了德国的年金保险制度,1889年制订老年残废保险法(劳工年金保险)1891年施行,1911年增订遗属年金,统称为老年残废遗属保险,同年12月公布职员年金保险法并于1913年起施行。德国为全世界最早实施强制性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的国家之一,且其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老年经济安全的保障为主要的内容,并以受雇者为主要的保障对象。德国曾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但是由于这种资金运转方式难以承受经济波动期尤其是大规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贬值压力,同时,对于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发展亟需资金的国家来说,难以承受储备大量资金。因此,德国政府在1957年第一次年金保险改革方案中改为部分提存准备方式,1968年后改采现行的随收随付方式。资金筹集方式: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1997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可获得大约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国家补贴。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 二 )纽西兰、澳洲以及智利等国家国民年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1)纽西兰。1997年纽西兰政府曾就实施强制退休储蓄计划的内容以通信方式让公民,了解此一制度的可行性,结果约占人数的92.4﹪的人表示反对,不接受强制退休储蓄计划的制度。目前纽西兰的全民老年年金制度涵盖了全体居民,只要在年满二十岁以后,在纽西兰居住满十年,其中并有五年是在年满五十岁以后,即可领取由一般税支付的老年年金。资金筹集方式:以一般税收作为财源。(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老年年金制度最初立法于1908年,1991年修订相关法律,采取普及性保险与社会救助双元制度,保障对象为澳洲居民:凡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为本国居民且于申领时需居住在国内者,即可领取老年年金;连续10年的居民身份(须有5年的连续居留期),除非为永久眼盲者,须经资产调查,才可申领年金给付。资金筹集方式:采取普及年金及社会救助双元制,保费完全由政府预算编列(税收制)。但是随着澳大利亚老年人口的增加,其旧有的福利养老金制度成了澳大利亚政府难以承受的负担,1992年始澳大利亚政府采用了强制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了“三大支柱”的解决方案:政府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制度,构成澳大利亚的退休保障网络;超年金,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向超年金基金支付占雇员工资一定比例(通常为9%)的养老保险金,符合1994年《超年金行业监管法》规定的雇员可以在退休后使用这笔资金;鼓励个人超年金和其它投资方式自愿储蓄。(3)智利。智利的老年年金制度最初立法于1924年,采取社会保险方式,其保障对象因不同身分及职业而不同分为工资所得者、薪资受雇者及公务人员三类,再依职业区分成30余种强制性年金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受雇者缴交之保险费,政府仅提供特别补助。由于采取随收随付制,随着人口老化因素,造成入不敷出,财务产生严重亏损,而受雇者缴交的保险费逐年增加,但物价上涨使得实质给付降低(如1962年至1980年受雇者的平均年金给付减少了41%),1981年因原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简称旧制)的保险费率高达50%,劳雇双方财务负担相当沉重,为了弥补财政不足的困境,提出结构性的年金保险改革,其改革策略主要是在制度属性上,由原社会保险制的保险性质转变为个人账户制的储蓄型态;在财务处理上,由确定给付制的公共式随收随付制改采民营式的确定提拨制,而以个人账户制为其特色,并对旧制发行认可债券做为财务承诺,逐次取消社会保险制度型态。此改革以政府规范、民间经营的强制性私人年金保险退休制度,取代原有国营的公共年金制度,强调了增加个人责任的参与机会,相对削弱了社会连带责任。资金筹集方式:旧制采取社会保险制,且完全由被保险人自付,为工资的18.84%与薪资的20.7%。雇主不需负担,政府提供特别补助;新制采取个人退休账户制,老年年金至少提拨工资或薪资的10%,遗属残障年金至少提拨3%,由年金基金管理公司(AFPs)决定。雇主不需负担,政府则保障最低年金给付水准。( 三 )亚洲地区实施国民年金制度的资金筹措方式 (1)日本。1959年日本制定国民年金法,加入者为20岁至59岁而未适用其他公共年金者,且70岁以上高龄者提供老年福利年金,并于1961年正式实施,并建立各种不同的年金保险制度之间,彼此通算的策略。日本的法定年金保险制度大致分为共有国民年金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国家公务员等共济组合保险、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保险,以及农林渔业团体共济组合保险六种。而每一种制度之被保险人均可以为国民年金之被保险人,因此,许多被保险人皆享有双重年金保障。资金筹集方式:采取社会保险制,受雇者及其配偶参加就业年金保险,保险费由劳雇双方平均分摊(各8.675%,共分30个薪级),政府负担行政成本;其余被保险人的国民年金保费,每月缴12800日元(1997年)另随意附加每月400日元补充给付的保费。政府负担三分之一国民年金给付的成本及行政成本。(2)新加坡。新加坡的老年年金制度缘于1953年的立法,而法令的内容大多引自英国的社会福利措施,有关老年年金制度采取公务人员养老金与民间企业人员公积金两种制度并行:公务人员退休后由政府一次给付其养老金;由民间企业的雇主与受雇者于工作期间共同提存退休准备金,于受雇者老年退休后给付其退休公积金。1977年新加坡政府将两种制度合并为单一的公积金制度,此制度是新加坡社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象为劳动者,每人设立一个账户来累积其提拨金额,经调整其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后,于退休时以该账户总额作为退休给付金额;其提拨费率随受雇者之年龄而有不同,最低者为65岁以上,雇主与受雇者均提拨薪资的5%,最高者为55岁以下,雇主与受雇者均提拨薪资的20%,每月按时自受雇者的薪资中扣除个人应提拨之金额,连同雇主应负担部分,汇缴至公积金局。公积金局将每月由受雇者与雇主共同提拨的金额,分普通、保健储蓄及特别户头存入受雇者的账户中,受雇者如有实际需要并符合一定条件,始得依三个户头的用途,动支其中户头之款项。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不同于美国及日本的社会保险方式,属于确定提拨制的强制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由政府统一管理。资金筹集方式:采取个人退休账户制,由劳雇双方提拨。若劳工每月薪资低于S$200,不须提拨;若介于S$200及S$363者,提拨薪资的7%;若每月薪资超过S$363者,提拨薪资的21.5%。雇主若每月薪资低于S$200,不须提拨;若超过S$50者,须提拨薪资的18.5%。政府负担仅限于公积金局成立时,提供办公房舍等固定资产,以后各年所需经费由公积金局自行筹措,该局主要多余的办公房舍出租,收取租金,另外,因申请提领公积金存款者于逾期提领所产生之利息余额,亦为该局主要财源。

四、结论与倡议

(一)社会保险年金改革应注重再分配与连带责任功能 世界银行于1994年所出版的《避开老年危机》的研究报告中,曾提出老人经济保障制度可通过再分配、储蓄以及保险等三个层面来达到保障老人安全的目的,其中,第一层为采取强制性的法定公共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或社会津贴,以减少老人的贫穷理由;第二层采取任意性的员工退休金制度,第三层则是采取任意式的人保险持续方式,通过这三层的保障及其共保之方式,可以解决老人的经济风险,从而达到经济保障的目标。由于社会保障属公共政策的一环,其基本的理念系建构在社会连带责任的自信互信基础上,而具有社会政策的特殊角色功能。法兰西大学社会安全学者(Alain Euzeby)在其1997年发表的“社会安全:一个不可或缺的责任”(Social Security: Indispensable solidarity)一文中也认为:社会安全(保险)并非一国的经济负担,因它不是一种浪费财富的制度,而是兼具所得再分配与连带责任的功能效果,为一国政府推动社会政策时的不可或缺的责任;尤其人们在面对金融危机造成经济衰退时,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更能发挥其特有的预防保障功能,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任务。因此,中国在进行类似结构性的改革时,仍须考虑其特殊角色功能的存在价值,更须考虑到年金保险改革的三个指导原则:公共年金的基本目的是在一种持续财务结构健全下提供劳工老年退休收入安全;重视低收入阶层收入安全的必要性,而公平理由则成为改革的关键选项;公共年金的制度设计,可劳动市场及国民储蓄的功能发挥,才能具有推动经济成长的影响力。
(二)在制度规划中增订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财务平衡功能 将老年责任准备提存方式采取阶梯式的部分提存准备制,并依法逐期增高保险费率。世界其他国家处理年金保险财务方式主要有:(1)限制资格条件,延长平均退休年龄,减低提早退休的优退诱因,或实施提早退休的减额给付措施,强调精算成本观念,增加保费收入或减少保险给付支出,以延缓保险财务负担。(2)降低给付标准,如减低给付标准、减少给付项目及限制给付条件等,减低所得替代率,减少年金给付支出,以减轻保险财务负担。(3)提高保险费率及投保薪资(金额)费基,增加保险财源,以减轻保险财务负担。(4)调整公私部门年金制度间的角色与责任的移转,将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的部分责任移转于私人退休金制度体系内,强调混搭式概念,以减轻公部门的保险财务责任。因年金保险被保险人退休时所领受的老年年金额均会超过所缴保险费总额及其孳息收益加总,呈现超值利得;另所得再分配的功能,以及世代间移转作用,进行财务资源的再分配与财务责任的转移,以债养债方式将债留子孙,加重后代的财务责任负担,造成各国年金保险财务负担理由日益严重的无解困境。为谋求解决财务负担严重不足的理由,各国政府相继进行年金保险改革,提出改采确定提拨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制)的主张,主要目的在于能财务提存准备,增加保险财源,使其具有适足的偿付能力,以因应未来日益剧增的年金给付支出所需。但改制的本意并非要转变其制度本身的属性,由保险制度转变成为储蓄制度,否则即将丧失社会保险所具有连带责任的基本理念,已非属社会保险领域,而是基于经济与政治考量,谋求解决财务负担理由的另一改革策略深思。20世纪90年代瑞典、意大利、波兰及拉脱维亚等国相继推行的“无财务准备式的确定提拨制”(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System, NDC)是一种融合了确定给付制型态的保险给付性与确定提拨制的费用公平性的混合制度。在给付支出面上,应用社会保险的连带责任理念,以确保所得再分配效果;在保费收入面上,却采负担公平性的精算原理,使其具有财务机制功能。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教授(Nicholas Barr)认为:NDC年金制度的基本概念系利用两个因素来区分随收随付式的社会保险年金制度,即一为严密的精算因素,采随收随付式的精算基础,却模仿完全提存式的确定提拨制型态,由被保险人缴纳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为基金来源,强调精算上的公平性,用以制约成本;另一为再分配因素,从政府一般税收来筹措财源,而具有再分配的效果。2006年世界银行出版的《年金改革》(Pension Reform)中所提出的NDC概念,作为今后各国年金改革方案的另一替代深思策略,并不违背社会保险所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保险理念。但即使采行NDC制的概念进行年金保险改革时,仍然无法彻底解决原已存在的财务负担理由,只是基于经济上与政治上理由的考量,在较短期间内,才能制约未来年金给付支出的递增现象。诚如德国曼海姆大学(Mannheim)经济学教授兼老年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AH B · rsch-supan)认为NDC制度主要是一种政治上的策略运用,仍须配合第二层及第三层的年金保障并事前提存准备方式的策略运用,才是年金保险改革的最具效果途径。推行延迟退休的考虑因素是劳动力的供应情况,国家人均寿命,政府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大小等。是否推行延迟退休政策,需要考虑的理由很多。年金保险财务负担理由的严重性,系根源于长期性保险采取短期性随收随付制筹措保险财源的结果,用以减轻现有劳雇双方保费负担。在处理理由上,若采取大幅调高保险费率方式,恐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与强烈的反弹,将使调高费率的政策议题变成为政治议题,导致理由复杂化,更难以解决。因此,从原制度设计上加以修正着手,融合财务治理与风险管理的概念,采行自动平衡调整机制功能措施,导入在制度规划中增订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的财务平衡功能设计,不受任何政治干预,仍属当前解决年金保险财务理由的最适策略;由一次给付制改采年金给付方式的成本倍增,而将老年责任准备提存方式采取阶梯式的部分提存准备制,并依法逐期增高保险费率,不失为目前对于长期处理最大化制度财务收益的适当模式。(三)建立多层次保障制度替代单层保障制度 德国宏观经济发展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前主席Bert Rürup(2005)对德国年金保险制度倡议采取公私部门的混合制度,以多层次保障制度替代单层保障制度来维持一定生活水准的退休保障。由于在高龄化社会里,社会保险年金制度若仅靠随收随付制度来筹措财源,无法维持劳工退休前工作时的相同所得与消费水准。因此,单一保障层次的公共年金制度,势必由多层次保障的公私部门混搭建构模式来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准的保障,其中补充性的个人年金与职业退休金制度,亦对公共年金制度扮演着相当重要的强化机制角色;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的规划设计与财务面时,不容忽视政治考量的重要性,借以确保公共年金制度的基本退休给付权益。1981年智利的年金保险改革,成为世界实施社会保险年金制度中第一个转型改采个人账户制的国家,即从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第一层强制性制度的财务责任,由公部门移转到私部门的典型实例。由于世界银行专家对个人账户制概念的积极推动,从1990年起,若干拉丁美洲的国家亦相继采行智利模式,墨西哥、波利维亚、萨尔瓦多及多明尼加共和国等国完全替代了年金制度型态属性;哥伦比亚及秘鲁等国则采取部分替代方案,将社会保险制与个人账户制相结合;阿根廷、乌拉圭、哥斯大黎加及巴拿马等国则整合两种模式的混合制度。除拉丁美洲国家之外,世界目前尚无其他国家愿意决定将老年经济安全的基本保障责任完全移转改采私人部门的制度规划构想。2010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教授(Peter A. Diamond)在其早期发表的有关社会安全文献中亦不赞成仿行智利模式采行完全个人账户制。此外,智利模式实施后的经验也启迪,在推动任何制度改革时,均须考虑到年金制度的财务机制与制约结构的设计规划,方能见效。倡议结合其他措施的实施以防止加重年金保险财务负担:设计中国社会年金保险制度整体改革方案,其内容涉及破除养老金双轨制、做实空账、提高养老金统筹层级与养老基金入市投资等多方面;合理进行地方间的职能和财力分配,根治费率负担不公、基金余缺分化、运转成本高昂等弊端,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制度:国民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制模式;针对政府支付责任、基金运用绩效、年资给付率、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基准、保险费率、改革后劳保财务之影响评估报告等项均列出改革重点;改革路径设计,必须稳定被改革者(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心理预期,在过渡期内不宜大幅降低其待遇,差距部分则以职业年金进行弥补;建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城镇化后坚持以保险养保险的原则;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同时,在面对快速的老化社会里,年轻人在年金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已益形重要,因此年金制度对于更年轻一代的角色亦加以关心,并须考虑到代际间世代公平的差异化酬劳等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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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obert Holzmann and Edward Palmer edited. Pension Reform. The World Bank,2006.
( 编辑 聂慧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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