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之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先后的几次科技革命使人类的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又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繁荣,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事故。在法律的精神越来越以人权为核心的时代背景下,这些事故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不断地加重,为了使侵权责任不致落空,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反过来,责任保险制度又对侵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者的关系是一个有趣而又重要的理由。
[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法;强制保险
[]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70-03
只要地球不停止运转,现代社会每天就必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风险处处存在,风险社会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日渐集中在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的理由上。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传统事故有增无减且亦日趋频繁,还频频发生产品责任、矿难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对由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予以有效地救济亦是我国当前所面对的重要理由。作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侵权行为法意欲在此理由的解决上有所作为,如通过立法和法官们的扩张解释,发展出了过失推定、无过失责任等侵权法的新的归责原则,虽助益甚多,但无奈独木难支,如对于法官判决被告须对原告承担巨额赔偿,但被告资力有限的情况,则往往使原告的损害难以得到妥当的救济。所幸的是,虽然先进的现代工业化国家仍没彻底地解决这个理由,但已经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责任保险即是其中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美国甚至出现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侵权法上的危机。[1] 本文拟在介绍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探讨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机能关系以及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具体有何影响。
1责任保险
1.1含义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财产保险。[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责任保险之含义包括如下三方面:
(1)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所以不属于人身保险,而为财产保险的一种。
(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例如汽车发生车祸,撞伤行人,车主对于该被害人应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后则车主之全体财产必行减少,而遭受损失,于是为填补此种损失,得事先以此种对于第三人(被害人)之赔偿责任为标的,此种对于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如不发生,则被保险人固无何种积极的利益,然若发生,则被保险人之全体财产即必减少。可见此种保险,实等于以被保险人的全体财产为标的,(火灾保险或运送保险则以被保险人的个别的具体的财产为标的),所以也属于财产保险。[3]
(3)责任保险是于被保险人受赔偿之请求时,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赔偿责任为标的,但若该项赔偿责任纵已发生,而第三人不向被保险人请求时,则难谓被保险人有何损害,从而保险人自亦不必对该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受第三人之赔偿请求时,始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2制度缘起及发展趋势
1.2.1制度缘起
(1)分散危险,借以维持企业之存续。随着人类经济之发展,个人相互间之接触日趋频繁,偶而失慎,损及他人,在所难免,例如医师误诊、驾车肇祸,因过失而发生之损害赔偿事件,本就层出不穷。尤其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主义进入社会本位主义之后,民事责任之归责主义,逐渐由过失责任主义,而至推定过失责任主义,再至无过失责任主义,赔偿理由乃越来越多,赔偿责任也越来越重,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致人死伤,或毁损他人之动产、不动产时,纵无过失,亦应负责。因而将此等危险分散,使之不致集中于某个人或企业,借以维持企业之存续,责任保险制度乃有必要焉。
(2)落实民事责任之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之发展,有助于民事责任之落实。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由过失主义变更为无过失主义,其提高了加害人责任程度,倘若加害人清偿能力未能同时提高,同样达不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目的。而责任保险制度即为提高加害人清偿能力之最佳途径,经由责任保险制度之发展,民事责任之赔偿始能真正落实,受害第三人之权益始能获得真正之保护。也正因为如此,在诸多领域,例如汽车责任保险、航空责任保险,在法律上莫不成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可能负担责任之人,负有投保责任保险之义务,落实民事责任之赔偿,借以保护受害之第三人。
1.2.2发展趋势
(1)保护对象已渐由以保护被保险人为目的转变为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初期之责任保险,本以保护被保险人为目的,因受害人既非契约之当事人,亦非契约之关系人,故受害人并未取得责任保险契约上之任何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立法之确立,公平正义之伸张,责任保险之对象,乃渐由以保护被保险人为目的转变为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亦即以保护受害人为主要内容,而保护被保险人仅为保护受害人之反射效果而已,因此责任保险之法律结构,遂变得比一般保险更为复杂。亦即,在责任保险之法律结构中,除一般保险所具之保险人于被保险人之法律关系外,尚有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法律关系,进而演化出保险人与受害人之法律关系。
(2)赔偿方式已渐由间接赔偿改为直接赔偿。责任保险之立法潮流,就责任保险之功能而言,已渐由损害之填补迈向赔偿责任之社会化演进,亦即已渐由传统观念中之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受之损害,转向社会责任说所主张之责任保险之重心应在于保护无辜之受害第三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之影响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人。因此责任保险之赔偿方式,亦渐由间接赔偿改为直接赔偿,承认受害第三人对于责任保险人之直接诉权,避开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之不利益。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之影响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之影响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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