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禁止反言制度在保险法上引入及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国外学者对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制度研究较为深入。该制度是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可以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权限,还能减少理赔纠纷和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更对稳定保险合同关系、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大作用。新《保险法》实施前,国内学者对保险法中禁止反言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禁止反言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也缺乏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禁止反言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阐述我国新保险法引入禁止反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分析其适用限制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适用禁止反言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倡议,以期更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禁止反言;适用
[]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9—0189—04

一、保险法上禁止反言之内涵

关于保险法上的禁止反言,学者中存在以下见解:英美权威专家给出的定义是:由于承认保险人的请求将会造成不公平,因此法律撤消了保险人的权利或特权。禁止反言意味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作为、行动或不作为具有损害性的信赖。在保险人作出行为或不行为当时的情况下,保险人并不需要知晓其具有可选择的权利。为了援引禁止反言,如果事实表明需要进行调查,那么,只要一个理性的谨慎保险人应当进行调查以便获知真相,保险人就被推定为知晓。或者从法律上讲,如果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相信保险人已经知晓是正当的,则保险人也被推定为知晓。尽管保险人的行为或行动是无意的或欠考虑的,但从该行为或行动能够推知保险公司将不会主张该权利,作为一个禁止反言,被保险人相信保险人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损害性的影响。这样的权利放弃不需要是自愿的、有意的,也不需要是保险公司所追求的结果。
大陆学者认为:保险中的禁止反言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作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合理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就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从英美专家和大陆学者给出的定义可知,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必须是保险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受损。因而,笔者认为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对有关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作出了不符合实际的言语或行为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允许保险人撤回其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致损害,则法律对于保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上述概念可知,保险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人对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先前行为;(2)投保人一方对于保险人一方的先前行为产生了合理信赖;(3)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对不合实际的先前行为反悔,那么被保险人将遭致损害。

二、我国保险法引入禁止反言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新《保险法》引入的是英美法中的保险禁止反言制度,引入该项制度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禁止反言制度与最大诚信原则

在新保险法修订之前,我国保险法还未引入禁止反言制度,因而在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的利益方面,主要是通过最大诚信原则来实现实质正义和交易安全。众所周知,禁止反言制度源自于衡平法,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因而,从本质上看,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英美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制度都是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实质公平正义和各方利益平衡的追求,两者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
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只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般性原则,具有一般性原则不可避开的弊端: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需要具体制度来加以充实和体现。禁止反言制度一方面是要求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恪守信用,保证诚实,并自觉遵守;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这样,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进行有效遏制,使触犯者自食其果,意图触犯者有所顾忌。因此,禁止反言制度是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对于保险业经营行为能够发挥直接的规范作用。

(二)保险人不当抗辩之阻断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或者保险为了订立保险合同而对订约有关的重要事项作了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行为,被保险人基于合理信赖而缴纳保险费并对保险保障有所依赖,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投保方的希望落空,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显然对投保方而言有失公允。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人的抗辩都可阻断,为了尽可能减小损失,保险人都会选择抗辩,若抗辩成立,保险人虽然可以免除责任,但其商业信誉将因此受损并影响未来经营。如果保险人的抗辩被阻断,那么其不但要承担声誉受损的风险,而且还很可能导致高风险保单的增加,使得其赔付率上升,最终必定影响保险人的收益甚至偿付能力。
这就需要禁止反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对于能否阻断制定一个可遵循的评判标准。迄今为止,对于保险法相关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被保险人一方,保险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却鲜有人论及,因此,本文将重点对该项制度适用的限制进行阐述。

三、禁止反言制度在保险法中的适用限制

禁止反言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在合同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调整损失,而不是惩罚欺诈或错误,有一方必须承担损失,且通常认为应该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损失。因此,尽管保险禁止反言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保险人不当抗辩权的阻断,但并不是只强调对保险人权利的限制,否则很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因此,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保险合同相应的条款制定,都会适当限制保险禁止反言制度的适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不论保险人一方是否对有关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有过错误陈述或不符合实际的行为,保险人的解除权或抗辩权都不能被当然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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