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医疗保险如何避开“打水漂儿”?

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些年,随着人们自我保障意识的提高,商业医疗保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与此同时,虽然有些消费者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却没享受到预期的保障,反而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3年,保监会及各省区市保监局接到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为21 361件,同比增长32.78%,其中,对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人身险公司的投诉达12 228件。
那么,为避开买商业医疗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投保人需要注意哪些理由?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平安黑龙江省分公司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卫明珠。
本刊记者:卫老师,您好!很多消费者对商业医疗保险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卫明珠:商业医疗保险是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的,以对参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也称重大疾病保险)。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社会医疗保险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而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超支部分则由个人负担。
本刊记者:在住院治疗时,商业医疗保险每次能够赔付多少?理赔有没有次数限制?
卫明珠:商业保险赔付形式分为费用报销型和定额给付型(也称补贴型)。费用报销型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参保人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赔付,每次住院报销额度的上限不会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住院次数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每年限额几次或无限制;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参保人进行赔付。无论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不变。
本刊记者:费用报销型保险能重复报销吗?
卫明珠: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实报实销的,它与参保人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一定的互补关系。如果医疗费已经通过医保或企业报销了一部分,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之,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医保或单位只能补足费用差额,不能重复报销并从中获利。需要提醒的是,费用报销型保险不管买多少份,在多少家保险公司购买,最终的报销总额度不会超过参保人实际花费钱数的总额。
本刊记者:商业医疗保险购买后是否能够立即生效,使刚投保的参保人看病得到理赔?
卫明珠:商业医疗保险在购买后不能立即生效。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参保人要在过了观察期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才能得到理赔。一般疾病的观察期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为90天至360天。具体时间和报销标准还要看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治疗无需观察期,只需核保通过即可理赔。
本刊记者:参保人投保五年后,保险公司再次核保时会不会因其患有某类疾病拒绝承保,例如糖尿病?
卫明珠: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因参保人患有某类疾病突然拒绝承保。是否继续承保,核保人会针对参保人在今年或过去几年内因“同一疾病”的类型、看病次数、病情发展情况决定对参保人是否拒绝承保、提高保费或责任免除给予通知。拒绝承保范围也是有一定要求和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参保人所购买的长期性保险(合法的情况下)是不会拒绝承保的。只有参保人所购买保险的附加险、普通病医疗险等年付型保险,才会出现这种可能。如: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的长期性的疾病,如果投保前患有此病,保险公司是会直接拒保的;如果投保后得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参保人患有糖尿病就拒绝承保,而要根据住院的次数、发病的频率、病情是否加重等多项理由,来判定是否拒绝承保、提高保费或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参保人参保后患上某类承保范围内的疾病就拒绝承保,否则属于违规。
本刊记者:假如投保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交纳保费的,但在此期间参保人没有及时续交保费,会不会给参保人带来麻烦?
卫明珠:商业医疗保险续交保费要及时,如果在续保期间没有续保,且超过60天的宽限期,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参保人因疾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需要自己承担。合同中止后,在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手续,使保单生效。如果两年内没有申请复效,投保人就被视为自动放弃保险,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费,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
本刊记者: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是否可以退保或者更换保险?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
卫明珠:购买的保险是随时都可以退保的,投保人自接收保单签署回执单后的十天内,属于投保人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是全额退保的。如果过了十天的犹豫期,投保人再选择退保,那么就会损失一定金额的保费。参保的主险是不可更换的,但主险以外的附加险可以更换。如:增加或减少附加险的险种、金额等。
本刊记者:我有一位朋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后因心脏病住院治疗,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我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卫明珠:在正常情况下,参保人在投保后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理赔的。但是,很多情况会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如:参保人在参保前就患有心脏病,但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参保人发病时,尚在保险合同的观察期内;参保人所患的心脏病种类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如先天性心脏病。这些都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这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一切以合同为准。
本刊记者:很多人在参保时并没有接到体检通知,这是为什么?没有体检会不会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卫明珠:参保人只要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不会因此理由而产生纠纷的。保险公司对参保人的体检年龄,一般定为50岁以后,且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50岁以前,对没有病史的参保人有一定比例的抽检,并不是全都需要体检;投保人所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金额超过一定的范围,在核保时会要求参保人体检,具体还要看保险公司的要求。参保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自己有没有住院史、疾病史、家族遗传病史等。
本刊记者:一些投保人在给自己或亲友(父母、子女、配偶)购买保险时,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或亲友患有某类疾病、有过病史或住院史,所以未告知保险人。在看病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绝理赔?
卫明珠: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人会就被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保险费。
但是,当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如果超过30日不行使该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再因此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刊记者: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看病时需要注意哪些理由才能在理赔时更好地得到补偿?
卫明珠:首先,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保险人也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被保人对保险存有疑问或疑虑的时候,要让人解答;如仍有疑问应注明并标记理由,等人给出更明确的解答,同意后再购买保险。
其次,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填写的内容都需要投保人、被保人亲自填写,其他人的签字或代签都不具备法律效应,将被视为无效合同。投保人与被保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被保人年满18周岁须亲自填写、签字;未满18周岁的,投保人可以签字。
再次,被保人要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才能得到赔付。在医院就医时,医生会询问都有哪些疾病,参保人只需如实告知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人在口述病情时,时常会把自己身上的一些症状直接说成了病,给自己妄下诊断,这会误导保险公司或医生做出错误判断,给理赔带来一定的麻烦。
最后,商业医疗保险只能报销医保用药,而医保用药中不包含进口药,所以参保人在看病时应提醒医生自己有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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