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认定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基金项目: 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人身保险合同实务纠纷理由研究》(201303387)研究成果。
【文章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石,保险利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益的认定具有禁止、防止不当得利、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制度、防范道德风险等功能。在确定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归谁所有的理由时,应以保险利益分别在损失补偿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中的“功能”为出发点对其进行设计。
【关键词】
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存在时点
1 保险利益认定的制度功能
在保险理论中,保险利益基于其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禁止不当得利及限制赔偿数额而成为保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保险制度具有减小损失、化解风险的功能,而保险利益对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作用。
但是,保险利益并非与保险制度相伴而生。在保险实务的早期发展阶段中,保险人并未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标的具有利益关系[ See Arnold Marine Insurance (9 British Shipping Law, Fifth Edition 1961. at 364), 19Geo.2C.37(1746).],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将他人身体、财产、健康、生命等与自身毫无利害关系的事物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在他人身体、财产、健康、生命发生危险时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投保人自身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这种形式的保险带有某种程度的性质。更为严重的是,投保人为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往往会采取某些不正当手段来诱发甚至是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危害他人生命、暗中毁损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风险。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遭受的损失即为保险利益的损失,投保人获得的补偿也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保险利益使保险金的给付具有了填补损害的功能,使投保人失去了获得与其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的可能性,防止了不当得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令保险制度具有了积极的社会作用。
2 保险利益归属主体的认定
在科学认定保险利益归属主体时,应确立相应的判断规则,即对保险利益的功能及其在不同保险合同中的差异性进行考量。前已论及,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禁止、防止不当得利(通过计算损失填补)和道德风险的产生。确定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应以能否有效实现这些功能为准。
具体而言,在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中,首先,投保人需要承担付保险费的义务他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如果投保人是为了避开自己的损失而要求保险人承保,或者意欲通过保险合同获得利益,则投保人须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但投保人无损失可言,而且有引发道德风险的嫌疑。但当投保人是为他人利益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的人为“他人”,即被保险人,不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人(受益人),只要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所指定,法律均无须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因为理性的投保人不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制造保险事故,此时对投保人进行限制和道德风险制约实无必要。其次,作为保险金的领受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各国法律均赋予并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正是由于此权利,被保险人才是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补偿的真正获得人。保险赔付以保险利益为限,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法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无法防止当事人获得额外利益,而作为保险理论基石的损失补偿原则将无异于空中楼阁而无法得到实现。最后,对于受益人而言,当被保险人、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时,这种情况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受益人无须具有保险利益;当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受益人也无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是投保人指定还是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均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那么,受益人所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实是基于被保险人之权利让与而来,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要求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而言,首先,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投保的,投保人通常会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不论是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亲属或经济利益关系,这些受益人均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其次,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且以自己为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这种情况最容易引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所以,投保人(受益人)一定要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且以他人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不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理由。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受益人依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当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或在受益人的特定条件没有成就或受益人尚未确定时,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其保险金的法定请求权。可见,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金的权利主体,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或道德风险根本不会存在,所以,此时不需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且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不重合,受益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反过来讲,如果此时法律不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存活或健康则对受益人没有任何作用,受益人将仅仅获益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将极大地受到威胁。
综上所述,本文对保险利益归属主体理由做出如下归纳:(1)在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中,原则上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但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且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指定时为例外;不论是否与受益人、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在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中,为最大限度的防止道德危险和,受益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身体所具有的利益,是事实上的利益,无须法律的规置;一般而言,投保人也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可以不做要求。
注释:
[1]See Arnold Marine Insurance (9 British Shipping Law, Fifth Edition 1961. at 364), 19Geo.2C.37(1746).
[2]参见王萍:《保险利益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3]参见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参考文献】
[1]魏晓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理由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2]徐光照.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D].南京师范大学,2011.
[3]蔡美仪. 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定[J]. 中国商法年刊,2007,00:560-567.
【作者简介】
姜南(1977-),女,内蒙古阿荣旗人,法学博士,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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