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森林保险发展初探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的不断发展,森林保险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

一、我国森林保险目前状况

我国于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试点,到2012年,共有17个省份参加了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包括辽宁、浙江、江西、福建、湖南、云南、广东、广西、四川、河北、安徽、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2012年底,森林保险投保总面积为12.89亿亩,同比增长5.2亿亩,增长率67.62%,较去年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7.71亿亩,商品林投保面积5.18亿亩。财政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6.8亿元,约占保费总额的40%,省、市、县财政支付保费补贴7.5亿元,约占保费总额的44%,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84%,林业经营单位和林农个人平均承担保费16%。公益林保额平均为每亩487元,商品林保额平均为每亩514元,海南省橡胶林保额为每亩1570元。全年共完成理赔案件3379起,理赔金额共计2.53亿元,占保费总额的14.9%。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辽宁省森林保险参保面积为4440万亩,其中:商品林488万亩,公益林3952万亩,保费总额7103万元,财政补贴3396万元、省级补贴1675万元、市级补贴591万元、县级补贴954万元、经营主体承担487万元。森林保险总值175亿元,全省森林保险参保率53%,其中公益林参保率达到90%。从上述数据可看出,通过几年试点,我国的森林保险参保率和保险品种都有所上升,并且形成了切合实际的保险模式。

二、存在理由

1.政府干预程度过高,市场化程度不足 尽管财政部门一再强调对森林保险只是给予财政补贴,主要是政府来进行指导,实际风险由市场承担,但是各级政府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争取财政的支持,才把森林保险作为重点工程来抓,森林保险成了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工程,导致森林保险政策色彩过于浓重,行政措施强硬。
2.保险公司参与动力不足 我国林业面积广阔,分布较为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公司保险费用的收缴困难,并且森林保险一般是由广大林农自愿参保,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实地进行宣传,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由于森林受害种类和频率多样,这也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评估技术的要求,增加了保险公司定损工作难度,以上总总都不同程度的戳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林农参与积极性不高 林农对森林保险了解过少,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我国林业经营者的规模一般较小,经济效益低下,林农不愿意承担额外的保险费用,并且保险金的赔付比例较少,保险手续繁琐,甚至保险公司存在理赔不及时乃至拒赔的现象,这些都导致林农的参与积极性低下。
4.保险费率过于单一 我国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每亩300~800元选择。这种单一的保费率规定忽视了不同地区和不同受保品种的差异性,不利于调动各地参保的积极性和森林保险的发展。
5.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首先要保证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森林保险虽然得到国家大力支持,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缺失,这就导致了森林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林险经营者的行为往往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大了森林保险的不稳定性,影响参与者积极性,不利于森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我国森林保险业的措施

1.政府部门要正确定位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政府的角色是引导和支持,而不是强制和包办,否则,不仅将加剧财政负担,还将破坏机制和政策扭曲,并在广大林农中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主要在三方面发挥自己的职能:一是森林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开展地区等进行正确的规划;二是森林保险执行力度的核查;三是制定差异化补贴措施,对于保费率的制定,政府要逐渐交给市场,森林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应逐渐加大。
2.扩大宣传,政府补贴 政府一方面要让广大林农了解森林保险,对自己所经营的林业产业所面对的风险有更系统的认识,提高规避风险意识,对森林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有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参保林农一定补贴,对经营者投入的保费给予一定程度补偿,补贴的形势依据林农需要,可直接补贴资金,也可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经济负担。
3.提高森林保险的供给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森林保险优惠措施支持保险公司,提高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例如提供所得税率的优惠,激发森林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可以拿出部分收益用于参保林区的病虫害防治,减少发生灾害的概率,降低风险及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森林保险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森林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要通过法律制度明晰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责任主体,明确受益主体和参与人的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的健全不仅可简化执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减少森林保险的随意性,提高林业经营者对森林保险的信任,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5.实行保险区域差异化 我国各地区森林产业面对的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国家应鼓励不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保险制度,例如森林火灾风险较大的湖南等地区,要针对森林火灾推出多样化的保险品种,当地政府要鼓励林农参加这类保险业务,并给予参与林农更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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