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针对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保险业务初步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如果要使我国高科技创业企业投资发展顺利进行,保持经济未来持续发展的,保险业应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根据高科技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领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摸索出一条具有价值的路子来,这里对涉及其市场机会、经营模式原则、保险资金范围和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简要的探讨,并对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以使得创业投资保险在有效的风险制约下,能够顺利发展。
关键词:高科技创业 风险投资 保险业务
▲▲一、前言
随着技术创新日趋活跃、创新产业和企业不断出现,经济结构随之产生了巨大变化,具体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所占的比重日益扩大,逐渐成为一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国内金融机构、国外的风险基金几方面,但这些风险投资普遍偏向成熟期企业,而对高科技创业企业却顾虑重重,这其中的理由主要是创业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周期比较长、成功率比较低。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一种策略:让他们在有一定保障的前提下,更有意愿和能力向急需资金的创业企业伸出关键的救助之手,不但增加了高科技企业获得融资的机会,也使高科技项目得到加油能够继续发展的机会,同时也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高收益的机会,并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不成功项目带来的损失,从他人或自己其它成功投资项目的高收益中得到补偿?也许创业投资保险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方向。
如果能够设计和制定出一套适合的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保险制度,相信它将能有力支持科技创业投资及其市场的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又一个新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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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保险的市场前景

(一)风险投资市场

风险投资,亦称创业投资。,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则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近几年风险投资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中国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全球资本的关注。
2010年度募集资金额为1768亿元,比2009年度增长了84%。政府引导资金规模也增至272亿元,同比增长了147%。海外资本投入增长了41%,企业自有资本也增加了20.8亿元,同比增长了8%,金额机构资本同比增长了3795%,个人投资也增长明显达到了142%,其他类型资本增长了992%。从投资行为上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可能失败的的高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领域,目的在于让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产业化,而投资人民获取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高科技创业企业特点

世界各国正在探索高科技企业发展新模式,即:高新技术、创业孵化、虚拟制造、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这五个成功关键要素的价值在于,它揭示了高科技企业的成长要以科技成果为核心,以创业孵化为依托,以虚拟制造为形式,以风险投资为动力,以资本市场为源泉。
高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结构特征分析高科技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大,信用、物质担保能力差,导致资金筹措能力薄弱,这成为了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理由。一些颇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公司的倒闭,60%往往是由于资金理由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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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内容设计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设计应侧重创业投资保险经营特性,从涉及保险业务的各个维度进行考虑,下面是相关的一些探讨:

(一) 经营模式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创业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投资机构提供投资以及增值服务,从而积极地参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企业在筹集到资本进行扩张。若对创业风险实行高费率,相当部分的投保人将面对难以承担的费率,影响创业投资各方投保的主动性,最终反而影响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若实行低费率,又不能使保险基金有效运作。
所以,应采取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在初期政府应予以大力扶持,从政府政策、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运营资金、法律建设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待保险基金在客户基础、险种种类和运营方式到一定程度后再实行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平衡的运作模式。

(二) 经营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人民群众的的保险意识尚比较薄弱,创业投资保险如无得到推广,承保机构的危险性将集中,易形成很高的赔付率。“依大数法则,应该尽可能扩大相应标的物的规模,是的大众更多的参与,这样赔付率越高,保费有可能降低”。这样,政府对天使投资保险机构的财政资助也能保持在合理水平,国家的负担也可以适当得到减轻。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法应根据一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强化创业投资者的保险意识的教育。相应地。,应该选择那些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利益、经济秩序和生态环境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项目。

(三) 保险主体

承保人:创业投资保险的承保人是政府机构或者公营保险公司,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国家保证”或者“政府保证”性质。创业投资保险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特殊保险业务,创业投资风险太大,因此需由特殊的政府机构指定与支持的企业作为创业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可选择资本雄厚、管理先进、具有创业投资保险经验或研究的商业保险公司。
投保人:既可以是创业企业,也可以是符合要求的风险投资者,还可以是依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外国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同时还有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如:符合投保要求的外国创业投资者、外国创业投资机构等。
被保险人:创业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者或者创业企业,而且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被保险人。在初期可先选择与国家利益有关、关系国计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在符合可保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保险机构必须承保;在顺利渡过初始阶段后,再适当放宽被保险人的行业和领域。

(四) 保费形成机制

创业投资保险风险大,风险因素复杂,但是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对于不同风险投资企业来说是不同的,但对于同一企业的成功率却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且在各个企业所处的阶段有关,或者说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的成功率具有一定的规律,在前期风险较高,而在后期风险较低。这为该保险业务提供了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五) 保险合同构成

在创业保险的合同构成中,除了要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外,还应明确保险合同的变更条件和内容,并形成书面协议。同时对于合同的解除也应予以规定,如: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骗赔),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合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合同失效年年限;投保人未缴保费和不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规定等。
▲▲四、结束语
创业投资保险是一个新兴事物,如果要真正健康稳定地运转起来,从它的建立和成长、到成熟和发展必定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其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创新,只有不断地摸索、总结和完善才能越来越健全。对于创业投资保险,虽然可以贯穿其投资的整个过程,但由于风险投资在不同阶段的特点不同,投资金额不同,成功率也不同。初期应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功率较高的中期开始,逐步向前过渡到创业企业初期。然而,如果要让它顺利的发展,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不可替代的关键因素。希望并相信创业投资保险事业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不久的未来能够真正帮助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最终起到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兴/李佳:高科技企业发展特征、影响因素及其环境分析,(中南大学商学院)
[2] 孙祁祥: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 陈业宏/肖蓓:高科技创业投资保险立法的若干理由探讨,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1月
[4] 邵学清:科技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
(责任编辑: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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