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论在中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和可行性

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最近几年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重大新闻事件,常常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根据中国综合小康指数调查结果,食品安全再次位居2013年中国人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理由之首。在食品安全理由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当下,研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大作用。文章首先介绍了与食品安全强责任保险相关的概念,在对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在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可行性;必要性
食品安全是世界性理由,而近十年在中国显得特别突出。从2003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起到2013年4月份发生的“毒胶囊”事件,已逮捕13人、刑拘54人,全国、司法全面介入,加大力度追查,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食品怎么了?中国的食品安全的症结何在?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概念

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不仅是保险学的范畴,同时还涉及到食品学和法学的相关概念。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策略》中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理由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深思法律理由。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深思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深思传达给他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对其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先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一)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但本文所研究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的“食品”范围则要缩小一些,仅限于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不包括原料和初级农产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一词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74年首先提出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是无毒无害的,二是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三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基本上沿用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下的定义。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对“责任保险”作出了如下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
1988年9月由上海市饮食业与保险公司试办的“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开办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因是,在1987年10月31日晚,上海东风饭店承办酒席103桌,有1100余人就餐。饭后3小时左右,一些人开始剧烈腹痛,上吐下泻,纷纷到医院就医。据统计,全市42家医院参与救治,共诊治中毒病人762人次。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和化验认定,这是一起因违反卫生规定及操作制度,由嗜盐菌引起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在此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海饮食业开始试办食物中毒责任保险。但是我国真正作用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首例是由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开办的。2008年7月18日,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户代表进行商品责任保险签约,30张保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食品经营企业为食品安全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商品责任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商业险,但对于食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并不愿因投保而增加成本。而且,我国大部分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不进行任何积极的推广。据有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因此,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遇冷”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定义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食品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

二、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受害者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成功,但是由于无力赔付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基于种种事由拒绝赔偿,使得受害者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应得的赔偿,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从事件发生的2003年到2013年有关媒体的后续报道,经过了十年的时间,仍有受害者被拖欠赔偿款。
而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无论食品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款,只要企业在生产食品之初投保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对受害者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先行赔付,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赔偿,进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降低食品生产者的风险

从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国民关注到食品安全事件。于是,从2004年开始,每年底都会盘点出当年食品安全十大新闻事件事件。通过回顾这十年来的盘点,我们会发现食品安全理由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有一些是国际知名企业,也有一些是规模以下的小企业。
我们以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该事件的发生将我国食品安全理由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受害人群之多、受害范围之广、引起的损害之严重,已经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事件发生前,“三鹿”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500个最具价值品牌之一,被商务部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并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了应对21世纪初我国乳制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当时的三鹿集团推出了一袋18元不到进口奶粉一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市、论在中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自治区。之后成为我国重要且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其奶粉的销量连续多年蝉联中国乳制品市场的首位。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不过其他未检出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幸免。事件爆发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全面或部分禁止中国奶制品及相关产品(糖果、咖啡和巧克力等)的销售或进口,并对其国民发出警告“不要购买和使用中国产的乳制品”。“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整个奶粉产业甚至是乳制品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仅各乳制品企业亏损,而是使得公众对国产奶粉信息指数跌至谷底。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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