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保险公估在渔业互保中理性发展

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渔业互保的发展目前状况,结合保险公估的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现阶段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需要结合互保理赔实际,分清利弊,理性对待,逐步推进。
关键词:保险公估 渔业互保 互保理赔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自1994年7月成立以来,本着“服务渔业”的宗旨,取得了快速发展。面对巨灾风险、复杂多变的环境,渔业互保亟待保险公估的引入来借助其技术力量弥补自身的不足及发展的需要,推动理赔规范化,提高理赔水平,使互保理赔更趋于公平公正,减少纠纷和争议,真正实现渔业互保的经济补偿功能,增强渔业互保在渔民心目中的影响力,推动渔业互保健康有序的发展。
渔业互保理赔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赔制度的操作灵活性大于制度的规范性

尽管渔业互保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承保、理赔等方面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但各级理赔部门由于各种主观理由对制度执行的灵活性大于严肃性,最终导致理赔制度执行不理想,互保理赔制度执行不严是制约互保事业发展的一个因素,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理赔缺少透明度致使渔民诉求渠道不畅通

目前由于理赔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理赔管理制度本身存在一定漏洞。从查勘、定损到理算、支付赔款的各个环节均由理赔部门独立负责,缺乏透明性和有效制衡,核价、定损等关键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渔民会员在理赔过程中话语权得不到足够重视,即使对定损赔付的结果不满意,由于顾忌畏惧办事机构的行政职能,渔民无法表达其诉求。

(三) 互保理赔中没有专职的理赔队伍

现阶段渔业互保理赔主要依托于渔监、船检体系,权责没有明确的划分,理赔人员多为渔监、船检人员操作,理赔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互保事业的稳定发展。

(四)互保理赔中大案要案缺乏技术支撑

渔业互保中对于重大的、复杂性的案件,基层理赔部门要层层上报渔业协会,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单单依靠协会与部分工作人员的力量,或缺少专业技术手段,或估计不足,往往不能准确定损、理算,理赔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撑。

(五)互保理赔地区间赔付率差距大

据调查统计,协会各地区赔付率差距大,相互不平衡,有的地区赔付率一直偏高不下,如同一省份某地一直维持在50%左右,另外一些地区赔付率基本徘徊在20%,相互间差距太大。
渔业互保引入保险公估的必要性

(一)保险公估可以为渔业互保协会提供技术支持

渔业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一门海上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理赔人员懂渔业懂保险,而且还要具有相关的海上专业知识,如航海技术、油污、电子设备、海商法等相关专业知识。海损事故发生后,对造成损失的理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损失金额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由,并非为一般社会大众所能了解和掌握。即使是专门从事互保理赔工作的渔监、船检人员,也难以做到得心应手地处理好每一个损失赔偿案件。尤其对一些涉及到养殖区受损、油污、涉外海损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标的额比较大,并且受海况、天气等环境因素的制约,海上证据难以保全,单单依靠互保协会自身理赔人员的力量,很难准确地对损失金额或者出险理由的归属进行定损理算,赔付时可能导致争议。
随着保险公估机构手段、技术的完善和健全,这类业务交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处理,能提供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持,给协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保险公估可以缓和渔业互保协会与会员之间的矛盾

目前渔业互保协会的理赔服务程序规范简化,赔付及时快捷,渔民会员总体比较满意。但理赔中也存在一些理由,主要表现为由于各自利益的驱动,在损失赔偿理由上双方常常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渔民会员提出的索赔金额偏高,互保协会认可的赔偿金额偏低,双方对损失数额认识的不统一,造成了矛盾的存在。理赔中个别存在的“以赔促保”、“以赔谋私”、“对簿公堂”等现象,不仅没有使理由得到合理解决,反而在某些方面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
这些理由交由保险公估机构处理,由于公估机构独立第三方的身份,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将会使理赔结果更趋于公正透明,容易被渔业互保协会与渔民会员双方所接受,同时也可以给渔民会员提供更多的诉求机会。

(三)保险公估可以促使渔业互保理赔规范化

保险理赔归根结底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得到及时快捷的赔付,渔业互助保险中也是如此。尽管渔业互保协会制定了相对完整的理赔规章制度,但各地执行中存在偏差,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正化程度不高,“惜赔、拒赔”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对理赔人员管理不严,易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这些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渔业互保在渔民会员心目中的公信力。交由公估机构来处理,可使理赔权力得到分散,理赔制度得到完善,推动理赔程序的规范透明。

(四)保险公估可以提高渔业互保协会的公信力

保险公估机制的引入,可以发挥保险公估机构独立、公正的特点,尤其在理赔环节,可以使得渔业互保协会保障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不仅如此,渔业互保协会更为渔民会员树立了公保险公估在渔业互保中的理性发展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正、公平的形象,增强了渔民会员对渔业互保的信任度,使更多的渔民会员愿意参加互保,有利于渔业互保的良性发展。
渔业互保引入公估机制的环节

(一)展业环节

保险展业是保险活动起点,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渔业保险险种和保险类别在不断增加,渔船险从全损险互保扩大到综合险互保,并逐步开展了南沙生产涉外责任,港澳流动渔船第三者风险责任互保,水产养殖互保,渔业基础设施、渔用产品质量责任互保等险种,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展无疑会对渔业互保协会提出更高的挑战。另外,渔业互保中经常会遇到渔民对财产价值估计有误,或对互保险种选择不当,或对设置的保险条款理解有误,保单生效后,一旦出了险,不仅使渔民会员失去了应得的补偿,无形中也使渔业互保协会受到损失。保险公估在渔业互保中的理性发展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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