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难点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推出市场再到退出市场,历经磨难。2008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次推出,进入全面试点示范阶段。但直到现在,环责险的发展仍是处处受阻。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独特性,再着重分析了其发展存在的难点,主要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污染企业投保需求不足;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等。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独特性,发展,难点
1.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 存在污染责任风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 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即对于投保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独特性
与一般财产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相比,环责险有其独特性。
首先,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然而,环境污染保险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环境因子的自然作用,还可能有累积迁移转化的过程。因此,从何时起确认责任往往难以判断,且环境侵害具有连续性,其不确定性会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其次,环境污染保险赔偿责任大,保险事故的损害性测量难度大,对于保险技术要求高。因此,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往往具有特定性,保险费率制定也与一般财产责任保险和人寿健康保险保费制定原则不同。
再次,环境污染保险的承保范围有限,且近因原则在环境污染保险中的适用性也有一定限制。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因素很多时候是多因素,目前也没有一套完善的定损标准,保险公司在决定承保该类风险时就会为了不必要的麻烦缩小承保范围,对于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也会适当增加。
3.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存在的难点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选择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具有很大关系。就环责险市场自身而言,其业务的开展有赖于一个健全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公民法律意识跃进一步, 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一般而言也会上一个台阶。而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十分缺乏,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 只有个别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直接涉及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很少,而《环境保护法》也仅是提到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总体而言, 我国缺乏系统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2)污染企业投保需求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需求方是高风险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并不乐意投保保险。实际上,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大多是政府埋单,污染企业只要承担较轻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保险的意愿。其次,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每年都要承担一笔较高的保险费。保费与风险高低程度成正比,高风险企业要缴纳更多的保费,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花销。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目前来说还是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关于统

一、的保费补贴优惠政策出台,企业可能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投保。

(3)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从保险公司层面讲,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责任认定和定损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不少保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有所忌惮,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也不同,从而在费率制定时存在困难,导致产品研发和推广缓慢。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策略,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理由,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4)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项标准是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目前,都付之阙如。
由于缺少这些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加之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时间短、标的数量少、经验数据不足,很难依据客观的损失率制定合理的,在条款设计时,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确定较高,缩小赔偿范围,从而使保险产品吸引力降低。
4.结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已经探讨了很多年,但是目前仅仅发展到试点阶段。这其中有很多理由,涉及到法律建设不完善、缺乏市场需求、市场供给不足、技术不到位等等。因此,环责险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支持。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次是政府支持,给予投保企业保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再次是制定统一完善的风险陪你评估准则和定损标准等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环保部、保监会、行业协会、企业、保险公司等多方协调合作,只有共同努力,环责险才能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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