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成立吗?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是否由“四大”进行审计、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所承受的系统风险等因素显著相关,这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审计需求保险假说;保险价值;鉴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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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1-13
作者简介:章雁(1975-),男,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会计学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与管理会计、技术经济与管理;黄美玉(1988-),女,福建南安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审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630397。
一、引言
审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为满足社会的特定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出现的动因及审计的本质是什么,理论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不同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比较认可的是审计需求理论、审计需求信息假说以及审计需求信号理论。随着审计师民事责任的不断扩大,自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审计理论界开始出现另一种审计需求理论,即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它认为审计事实上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质上是财务报告所附带的一份“保单”,如果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审计师又没有依据执业准则做出合理的判断,投资者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并因此造成了损失,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共同被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即为投资者提供了审计的保险价值。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是基于审计的保险机制探索审计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本质功效,认为审计是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转移机制。Doogar(2003)认为审计的价值在于保证(Assurance)与保险(Insurance)。
Menon & Williams(1994)针对原美国第七大会计师事务所Lenthol & Horwath事务所破产对审计客户股票的影响,其研究结果都表明由于事务所的倒闭使得被审计客户的股价呈现了负的超额回报率。Baber(1995)认为股票的下降不但可以用保险价值消失来解释,也可以用鉴证价值下降来解释。Simunic & Stein(1996)的研究表明,由于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实力雄厚,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充当了投资者的深口袋。Chaney and Philipich(2002)针对审计的“鉴证价值”的研究间接证明了“保险价值”的存在。2005年6月,KPMG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和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导致美国司法部对其展开调查,并可能面对刑事诉讼的危险,2005年8月23日,美国司法部与KPMG达成诉辩交易,停止对其进一步调查,Darryl Brown等(2008)认为这个事件并没有威胁到市场投资者对于KPMG的审计质量(Assurance)的怀疑,很好地排除了审计“鉴证价值”的影响,他们比较直接地对审计的保险假说进行了研究。伍利娜、郑晓博和岳衡(2010)以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成立吗?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股票在短时间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与公司的审计特征和其他诉讼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认识到审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使得审计具有了一定的保险功能。
可见,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创造性地指出审计是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进而提高企业价值的一种形式,它为审计需求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另一重要视角,对该假说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审计的认识,拓宽认识独立审计制度的视野,在理论上也可以搭建起一个更加宏观的理论体系,为进一步深思和解决实际理由提供全新的思维模式,这在审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一)研究假设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制度基础,是审计保险需求的动因。它实际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虽然《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序幕,但它是一条针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总体规定,对于追究注册会计师欺诈和过失的民事责任这一专业性强的复杂理由并未做专门、详细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审计需求的保险假说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本文以2007年6月11日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研究事件。事件日定义为2007年6月11日,事件窗口取事件日以及之后的10个交易日。法律的变更使得审计的保险功能从无到有,为股价中注入了“审计保单”的价值。因此,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证券市场会出现显著为正的投资回报率。而且,“审计保单”对不同公司股票的价值应该不同,正如一份相同理赔条件健康保险对老年人和对青年人的价值不同一样,由此我们可以预期哪些公司的股票回报率会更高,哪些会较低。如果事实与预期相符,就得到可支持审计保险假说的证据。从而,提出如下假设:
H1: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比盈余幅度较小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大量的研究表明,有配股、扭亏为盈动机的公司或是附属于企业集团且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虽然说盈余管理并不构成违法,投资者不能以此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诉讼,但盈余管理与违法有一定的相关性。高雷、宋顺林(2008)对关联交易、线下项目与盈余管理的研究表明,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开始将目标从线下项目转移到线上项目,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其仍为“不良动机”。当一个公司耗尽其盈余管理的空间时,为了维持其股价或是避开投资者失去对其公司的信心,往往会选择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因此,往往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对于审计师来说风险越大,在事件窗口内,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更能够获得比盈余管理幅度较小的公司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H2:在事件窗口内,受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影响较大的公司会比受系统风险影响较小的公司获得更小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过程中,司法解释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系统风险的扣除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时,会将由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扣除。这就意味着,在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时,如果损失是全部或者部分由系统风险造成的,那么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将要扣除系统风险部分。因此,投资者将会从那些承受系统风险较大的公司获得相对于承受系统风险较小的公司更少的损失赔偿。
H3:在事件窗口内,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会比由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审计师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是以审计师本身拥有的财富为基础的,如果审计师自身的财富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审计的保险价值只是一纸空文,并无实际作用。“四大”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最为雄厚,对于投资者最有保障,一旦被法院判定需要为其提供的虚假陈述报告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投资者看来,“四大”完全有能力来执行此项赔偿,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为了购买审计意见等理由而聘请他们,往往对于投资者来说越没有保障。投资者不但怀疑他们所提供的审计质量,而且还担心审计失败时,即便那些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再大,也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自然而然,他们对于投资者的审计保险价值也就越低。
H4:收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标准审计报告,那么它所传达的信息是,审计师以专家的身份鉴定这个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可靠公允的,是值得投资者相信的。此时,这份审计报告代表了审计师对于投资者的最高承诺,审计师的责任重大。如果未来审计单位出了什么状况,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审计师已经向市场投资者传达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非公允可靠的信息,未来投资者的决策失败与审计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则审计师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就越小,审计的“保单”价值也就越低。更极端的是,收到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最低。
H5:对于那些在事件窗口内双重审计的公司会比那些非双重审计的公司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2007年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达成实质性趋同之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双重审计)的暂行规定。所谓的双重审计(补充审计)是指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也就是双重审计。但是事实上该双重审计的暂时性规定在2006年之前已废除,或者说至少在2006年之后是否实行双重审计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就为判断审计保险价值提供了另一个视角。那些在2006年仍然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比不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会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因为这些双重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度较高,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有保障。
H6: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较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一直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
大量的研究表明,上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与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即购买审计意见。往往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这些公司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美观标准的审计报告。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些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因为要获得更高的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或是由于管理层的偏好,但更常见的理由往往是“购买”审计意见。通常,这类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动机修饰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由此被揭发的可能性也越高,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日会获得相对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H7:在2006年和2007年受到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处罚的有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高于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
最高法院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本文用了2006年与2007年的记录。朱春艳、伍利娜(2009)在《上市公司违规理由的审计后果研究—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成立吗?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基于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告的分析》中指出,有2523%的公司在2001-2007年间至少在两年里被处罚,因此相对于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公司,不但被“一会两所”处罚过的公司再次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这类公司再次被监管部门审查的可能性也会更大,给审计师审计带来的风险也会更大。由于有违规记录的公司被起诉的可能较大,因此,在事件窗口内,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相对较高。
H8:在事件窗口内,ST公司比非ST公司会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为了摘掉ST的帽子,ST公司在出具财务报表的时候比非ST公司有更强烈的掩盖真实数据的动机,为了追求“ ROE>0”,其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操纵、粉饰数据。因此,在对ST公司进行审计的时候,审计师面对的风险很大(受到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大),审计的保险价值相应地也越大。

(二)盈余管理幅度——非正常性应计利润的计算

所谓的应计利润,是指不直接形成当期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那些收入或费用(或者是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比如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应收账款增加额等。根据应计利润的被操纵程度,可以将应计利润区分为正常性应计利润和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夏立军(2003)在《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研究》中针对中国股票市场,通过寻找主导上市公司应计利润项目的变量制约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项目的影响,对各种计量盈余管理幅度的模型进行检验,认为基本JONES模型或调整的KS模型比较适合中国股票市场,因而本文采用基本的JONES模型来计量非正常性利润。JONES模型主要是选取固定资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主导变量制约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的影响。基于该模型,将所有上市公司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分成十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由于金融保险业资产负债以及业务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未将金融保险业纳入研究范围。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成立吗?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成立吗?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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