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养老保险分级平衡省级统筹管理体制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浙江省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级平衡”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理由而导致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优势”与“劣势”不能有效互补,为此通过对浙江省现行体制的研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理由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转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转中,造成以下理由: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理由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理由。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理由。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对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定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理由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理由。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理由,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对制度抚养比高的理由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对的理由。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理由,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理由。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对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理由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理由,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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