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减贫增收效应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以系统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利用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全国调查数据,采用多元回归、离散选择模型以及工具变量法等多种计量模型实证检验新农保的政策效果,研究结果表明: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显著降低了农村居民贫困发生的概率,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强了农民的经济保障能力。进一步地,对不同年龄群体分组检验的结果表明,作为主要目标群体的农村老年人受政策影响更为显著;但是处于缴费阶段的农民并不会因为参保致贫,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减贫效果。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减贫增收;缴费阶段;领保阶段
作者简介:范辰辰,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农村公共政策研究;陈东,男,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从事农村公共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财税机制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ZD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新农合实施效果的跟踪研究”,项目编号:14BJY096
1000-7504(2014)06-0062-09
引 言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方式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主,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人口老龄化加速、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单向流动以及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小型核心家庭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大家庭模式,作为家庭保障物质基础的土地保障功能也不断弱化,农民养老脆弱性理由更加突出。在家庭养老模式不再满足农村迅速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的背景下,我国不断出台相关制度,以期对传统家庭养老进行转型和替代。2009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资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前者源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是一种储蓄型积累;后者则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具有转移支付性质。新农保的实质是个人储蓄与国家责任相结合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1],其主要政策目标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推动家户和谐、增加农民收入”。新农保制度自2009年开始试点,至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制度的短期效应逐渐显现,本文所要关注的正是新农保试点的推行是否在短期内达到了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贫困发生的预期目标。
从国外研究成果来看,各国学者对社会保障与公共转移支付的减贫效应颇具共识。例如,House等(1988)发现,社会保障能够显著改善老年人口的生活状况,降低经济贫困的发生概率。[2]无独有偶,Ahmad(1991)亦指出,社会保障应该直接针对收入贫困者,理论上具备显著的减贫效应。[3]究其理由,转移收入可以降低贫困家庭的多元化投资需要,避开其陷入极度贫困。[4]其中,Chen 等(2009)分析了转移支付对中国贫困的长期影响,肯定了适度的增收效应。[5]在与中国国情相似的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减贫效果也已得到证实。Barrientos(2003)利用巴西和南非的家户调查数据分析了社会养老对老年贫困率的影响,发现两国针对老年人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具有显著的减贫效果。[6]Rivera-Marques等(2004)研究了墨西哥城针对老年人的保障计划,发现该项目减少了贫困和收入不平等,但其减贫效果在申请资格被放松时会弱化。[7]Lloyd-Sherlock等(2012)利用2002年和2008年两阶段的南非和巴西数据,动态分析国家和地方两个不同水平的养老金对老年人贫困和福利的影响,结果显示这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家庭贫困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样本家庭的生活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影响程度尚不确定。[8]
与国外研究形成对比的是,国内学者对新农保收入效应的研究凤毛麟角。薛惠元(2013)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43个样本县2009—2010年的基本经济数据和湖北省试点县的抽样调研数据,分别从县级和农户两个层面对新农保的减贫效应做出初步探讨,发现新农保在县级层面具有显著的减贫增收效用,但是在农户层面的减贫效果并不明显。[9]类似地,刘远风(2012)利用湖北省50个县域的经济数据,通过构建倍差模型证实新农保具有减少收入差距的效果。[10]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消费和家庭代际支持的研究也涉及新农保的收入效应,如沈毅、穆怀中(2013)利用2011年全国31个省(市)新农保支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等宏观数据对新农保拉动消费的乘数效应进行验证,发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增加了农村老年人的收入,直接产生消费刺激[11];程令国等(2013)、陈华帅和曾毅(2013)利用2008—2011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CLHLS)两期面板数据,使用倾向分值匹配基础上的差分内差分策略分别评估了新农保对农村居民养老模式的影响和家庭代际经济支持的影响[12][13],发现新农保提高了参保老人的经济独立性,降低了老人在经济来源和照顾方面对子女的依赖。
尽管部分国内学者或者基于个别省份的调研数据,或者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农保支出等宏观数据对我国新农保政策的收入效应进行了分析,但是仍然存在比较大的改善空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新农保制度的收入效应需要依据新农保不同的参保阶段进行区分。根据新农保政策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只要参保或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不需要缴纳保费每月可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而对于16—59周岁的农村居民,需要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个人账户,待60周岁后方能领取。因此,新农保制度对处于缴费阶段(16—59周岁)和领保阶段(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的影响不同,对新农保效应的分析应区分参保阶段。
2. 新农保的收入效应需要采用全国范围内的大样本微观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究其理由,由于中国不同县市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异质性很强,若调研地区仅仅集中于一个县市,或者多个地区的单一县市,不仅可能导致样本代表性不佳,而且普遍偏小的样本容量可能无法真实反映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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