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主要成效\理由及策略倡议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中国大病保险探索和实践中,出现大病保险承保的共保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成效,但也存在定价机制还不健全、医疗费用难以制约、合作需进一步加强等理由。为解决这些理由,应进一步加强共保合作,整合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制约不合理医疗费用;加强对共保商业保险机构监管。
关键词: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成效;理由;策略倡议
1673-291X(2014)18-0083-02

一、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及其主要成效

(一)共保管理方式

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是投保人(医保中心)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赔款。这种管理方式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横向保险关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承保公司树立“合作大于竞争”的思路,共同商定共保条款,共同遵循相关运转制度和运转流程,加强审核力度,统一审核标准,集中精力于日常审核工作中。同时,通过共保办的自我管理,大大缓解了医保中心在该项目上的日常工作压力。

(二)主要成效

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有力地分散了大病风险,稳定了保险公司经营,减少了不正当赔付,维护了市场秩序,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起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避开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六部委规定,大病保险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投标时依据发病概率、医疗费用、人口规模等综合因素做出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承保条件。但是,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往往不顾大病保险存在的风险,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些保险公司经营年年亏损,这种现象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大病保险制度的稳定。通过共保管理方式,各保险公司树立合作大于竞争的理念,根据大病风险程度,共同商定共保条款,共同遵循相关运转制度和运转流程,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避开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
2.分散了大病保险的风险和责任,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和平均规律,大病保险经营也不例外。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大病风险,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理由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大病风险,可通过共保管理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3.降低了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了市场服务效率。一是共保办公室加强了费用审核,有助于减少不当医疗行为、“人情支付”等现象,降低医疗费用。审核小组坚持到所管辖的定点医院进行次数不等的实地审核,实地审核有效地弥补了抽审病历管控中的不足,强调了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二是随着大病保险统筹理赔责任的调整,保险公司也承担了一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承担的费用,缓解了基金的压力,提高了对医疗机构的拨付水平,使得医院对医保病人的接受度得以提高,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三是利用市场化因素提高了主体服务能力。公共医疗的症结在于市场化因素太少导致服务短缺,在共同管理方式下,定点医院在核对医疗费用时,只需要面对1个审核小组,简化了审核环节,减少了医院核对的工作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了医疗机构管理效率。

二、大病保险共保管理运转存在的主要理由

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虽然对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起到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但依然还存在许多理由需我们去解决。

(一)医疗费用仍然难以制约,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对大病风险进行了第一次分散,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起到了作用,但由于以下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还是越来越大。一是过度医疗行为时常发生。某些定点医疗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对被保险人投其所好,超范围检查、超范围治疗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二是高科技诊疗仪器的出现,带来高额的检查费用,从而使医疗费用相应上升,进入大病保险基金费用增加;三是随着物价的逐步攀升,特别是基础能源的持续上涨,导致原本就处于逐年上涨的医疗费用上涨加快,间接导致了理赔支出的增长;四是由于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不断增加,疾病负担加重,医疗费用自然增长率不断增加。

(二)共保管理各方协调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大病保险、条款、服务等,由于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验及业务竞争需要,思想不统一,在与医保中心进行共保安排时,相互推诿,合作时出现这样那样的理由,甚至出现拖欠理赔款或者拒付理赔款的情况,服务大打折扣,这需要共保公司进一步加强合作。目前急需解决两方面理由:一是共保办的工作由谁负责。共保办是日常事务工作机构,其好坏反映共保服务的质量,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的文化、工作流程及服务水平有差距,因此由谁来主导工作对合作及服务能力提升显得很重要;二是共保办工作内容确定。共保办应丰富理赔、监管等服务内容,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流程,与医保中心一起,检查过度医疗、不当赔付等行为,及时赔付合理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能力。

(三)大病保险定价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商业保险公司是以风险型保费对大病保险进行承保,风险型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如果商业保险公司盈利过大,会导致大病保险基金没有完全用在参保人身上,造成基金流失。但如果当年亏损过大或者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就有可能出现理赔款不能及时到位,相应的保险责任不能承担。如果商业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则会导致合作的连续性终止,长期亏损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对市场各主体及大病保险制度稳定很重要。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议价能力较弱,通过共保管理方式,各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共同与医保中心确定合理等承保条件,稳定大病保险经营,但这种定价机制应从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完善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策略倡议

(一)进一步加强共保合作,整合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各共保保险公司应健全机制体制,进行全方位合作,不断整合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一是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的专业优势,依托共保办,共同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二是要共同加强专队伍建设,增加培训机会,不断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要共同建立有医学背景的健康管理队伍,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减少基金支出。

(二)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合理确定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制度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政府有些信息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可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共保各方应配合政府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大病保险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医疗保险中心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双方,利用大病保险有效信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调整大病保险基金的起付线、封顶线,制约进入大病保险支付人数的比例,使大病保险基金能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微利,这样有利于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积极性,为共同推动社会性医疗保险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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