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论适用于海盗赎金保险理赔海上保险条款制定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鉴于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进行保险理赔不仅基于理论分析的角度即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将会出现的理由,其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和相关业界的实务操作中亦同样并未成为解决海盗赎金的保险理赔理由的主流策略。因此,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应当放弃对以海盗赎金须构成共同海损为前提和依据的、现行的各项有关海盗风险的保险条款的修改,转而考虑借鉴伦敦保险市场于2008年修订的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绑架和赎金险”,以此制定专门适用于海盗赎金的新的海上保险条款。
关键词:海上保险 海盗赎金 绑架和赎金险
▲▲一、引言
正如美国律师James Gosling在2009年康涅狄格州海事协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在我们的倡议下货物的保险人一般不会与船东利用共同海损制度来分摊赎金损失,而是达成和解,主动分摊。”[1]尽管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大都接受将海盗赎金视为共同海损,但实务中如此进行操作的案例却只在极少数。并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并未将海盗赎金纳入到共同海损理算的范畴;而三大国际著名的理算人协会CAAA(Association of Average Adjusters of Canada)、AIDE(Ass. International de Dispacheurs Europeens)和USAAA(The Association of Average Adjus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对于海盗赎金之于共同海损的理算理由亦未作出明确的表态。[2]
是故笔者认为,针对如何解决海盗赎金的保险理赔这一理由,我国海上保险市场不应当继续拘泥于对以海盗赎金须构成共同海损为前提和依据的、现行的各项有关海盗风险的保险条款的修改,而应当尝试制定专门适用于海盗赎金的新的海上保险条款。对此,笔者倡议,可以考虑借鉴伦敦保险市场于2008年修订的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绑架和赎金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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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绑架和赎金险的承保范围

实践中,当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之后,船东除了最终支付赎金以赎回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之外,还不得不承担与海盗谈判并协商支付赎金的条件所需的费用、运送和交付赎金的费用、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等;并且,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可能相当于、甚至超过赎金本身的金额。而伦敦保险市场推出的上述所谓“绑架和赎金险”则是由船东投保的,专门承保在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的情况下,船东支付赎金以及其他相关的一应费用的风险的一项特别的险种。其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其一是海盗赎金本身。在订有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会特别指定一家国际风险管理公司作为中间人,具体负责在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之后,与海盗进行谈判、支付赎金以及进行施救的整个过程。因此在实践中,真正与海盗就所需支付的赎金金额进行谈判的即是该中间人而非被保险人即船东;而最终由该中间人与海盗协商确定的赎金金额亦就可以避开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认可而被拒绝予以理赔。此外,绑架和赎金险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有所限制,通常规定300万美元和500百万美元两个档次的保险额度供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投保;而该险的保险费则根据被保险所选择的保险额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二是海盗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该项内容主要是指赎金在运输的过程中遭到盗窃、扣押,或者在向海盗进行交付时采取空中投递的方式不慎落入水中而造成的损失。对于该项损失的保险责任金额,绑架和赎金险条款规定了与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金额相对应的一致的限额,即被保险人选择30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的保险额度时,该项损失的保险额度亦为300万美元;而被保险人选择50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的保险额度时,该项损失的保险额度则亦为500万美元。如此一来,鉴于即便是在交付海盗赎金的过程中具有十分偶然性的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被纳入到了承保范围之内,绑架和赎金险之于广大船东的吸引力亦就被大大提高了。不过针对第一次交付的海盗赎金灭失后被保险人再次交付的海盗赎金及其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先前投保的绑架和赎金险便不再对此重复承担保险责任。
其三是中间人进行谈判所需的费用。如前所述,保险人指定中间人的规定是绑架和赎金险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而中间人在与海盗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通讯费等一应费用只要在保险人看来是合理的则均可以作为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的一部分获得赔偿,而不受任何限额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中间人即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与海盗进行谈判以达到最好的谈判效果,并在降低被保险人因为支付海盗赎金和其他理由遭受的损失的同时,亦能相应地减少保险人对海盗赎金进行赔付的支出。
其四是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费用。该项内容主要是指在被保险人即船东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货方和船员之间进行的诉讼活动等其他法律活动的费用。此外,倘若被保险人在上述各类法律活动中被要求对相对方予以赔偿,或者因为其他理由需要给付一定的费用,则该赔偿或者费用亦为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亦正因为如此,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在对该项内容设立了赔付限额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在进行上述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任何索赔或者其他金钱给付类的要求作出允诺;并且,当法律活动涉及索赔或者其他金钱给付类要求时,保险人有权参与,而被保险人则负有协助的义务。由此,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这一规定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充分弥补的同时,亦防止了因为被保险人怠于履行注作用务而给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五是发生在自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时起至支付海盗赎金赎回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时止的整个期间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针对该项内容,绑架和赎金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多达20项该险所承保的内容,主要包括包括被中间人以及被保险人即船东、被扣押的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家属在保险事故期间为营救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所支出的费用。此外,针对该项内容,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在就保险额度规定了一个总体的限额的同时,还对其中的某几项费用规定了具体的分限额,以保障保险人不致因为该项内容而承担过重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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