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与存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价值定位及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探讨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机制的主要框架,对存款保险立法的四种模式进行了比较选择,倡议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并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完善存款保险机制与银行破产退市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
1674-0017-2014(1)-0024-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关商业银行危机处置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理由,已日益引起法制部门、监管机构、法学界、机构、商业银行的重视。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主持或参与处置商业银行危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公共性,因此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哪些利益需要重点保护,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利益?当不同的关联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优先利益?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法规以何种位阶、形式和手段来保护这些利益?有关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立法是个系统工程,应当与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风险处置、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并着重处理好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价值定位

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价值评判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中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与存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时,法律规制应当实现的价值追求主要有四项目标:

(一)公平正义

尤士丁尼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学大师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正义观的作用方式必定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理由。法的首要价值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但是,正如凯尔森所言:“不存在所有人皆幸福的‘公正’秩序”。在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中,各种利益诉求千差万别,公平地对待债权人是社会正义价值在商业银行退市法律领域的反映和要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开创了债权人权利平等的清偿制度。发展到近代,在现实主义法哲学思想影响下,美国产生了破产损失分担主义,要求破产法律也要公正善待债务人。2005年修正的美国破产法完善了债务人破产免责和财产豁免制度,重申政府不得因破产而歧视债务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导思想也明确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中,既要通过危机处置程序和破产偿债程序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通过特殊的资产转移保护机制,减少债务人资产贬损和负面溢出效应,合理推动社会金融资源的再配置。

(二)公众优先

商业银行向众多客户提供贷款,对经济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具有典型的社会性。公众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归属于储户所有,当客户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经营活动后形成了银行的信贷资产,两种权益的性质在法律救济途径上存在重大差异。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处于弱者地位。商业银行危机爆发后,资产变现能力差、价值缩水严重。一方面,危机银行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储蓄存款难以在银行剩余资产中得到全额兑付,必定产生损失,极有可能引发挤兑。对于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不同权益种类及相关纷争,立法者如何进行调和或者选择,这是必须解决的基本理由。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他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往往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有的法学家主张,可以通过赋予某些公众团体以法定权利、法定权力和优先权来实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2010年9月,刚刚成立6年的日本振兴银行破产倒闭,根据日本存款保护法第74条规定,政府指定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全面接收和处理日本振兴银行破产事宜,启动被称为PAY OFF的存款限额保付制度,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上限为1000万日元本金及其利息的保护(超出部分客户自行承担损失)。商业银行经营具有社会性,对其储蓄客户的个人利益保护应当放在整体性、区域性、系统性的社会利益之中进行考察,尽可能少地损害整个利益体系的完整。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在商业银行破产处置时应当先行实施风险处置,合理背离“同一级别债权人按比例清偿”这一普通破产法的核心原则,对债权人给予差别待遇。

(三)秩序稳健

秩序系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价值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秩序的维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铁序的手段,法律的目的就是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破产法律制度,既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机制,也是重新配置资源、恢复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秩序稳健是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商业银行风险爆发潜藏着较大的负外部效应,有关风险因素容易在经济主体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传导,破坏既有秩序的连续性和均衡性,危及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秩序根本上就是维护金融稳定,处置商业银行风险,应当着重阻断金融风险大规模传导、防止金融市场功效中断、维护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当商业银行风险爆发时,应当由外部机构(如存款保险机构)及时承接有关金融功能,稳定市场信心。

(四)效率价值

效率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现代社会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或应当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目标也是公正价值的必定要求,公平只相对于生产力的状况和效率的提高而言,能够推动效率的最大限度地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内涵;反之,不能推动效率提高的,即使从道德上看是进步的,也不能是公平的。破产处置制度中,应当尽快处理债务人资产,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让债权债务关系尽快解除,恢复相关债务主体的行动权利能力和债权人的资源使用能力。中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与存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中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与存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中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与存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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