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旅游业强制责任保险架构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现代旅游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追求的是法律正义,但是公正的司法无法做到迅速解决旅游纠纷,很难做到双方当事人百都满意。旅游纠纷日益成为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阻滞。完善的旅游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迅速平衡纠纷双方之间的利益,为现代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旅游业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可行性 架构
基金项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视阈中的格式合同研究——以旅游格式合同为例,项目编号: Hjsk2012-79。
作者简介:田丽红,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1009-0592(2014)10-236-0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众多的休闲生活方式中,外出旅游越来越为人们所青睐。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频发,且日益成为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阻滞。《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它从纠纷预防、纠纷解决等方面为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旅游纠纷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旅游法的根本出发点。公正的司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旅游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很难做到双方当事人百分百满意。
所谓百分百满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保障纠纷双方的利益不受损。旅游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是笔者要论述的旅游纠纷解决新机制。笔者从旅游保险角度出发,架构新的旅游风险分配机制。这一机制充分考虑现代旅游业的特点,发挥现代保险业的风险分担作用,因势利导,绕过旅游纠纷中的矛盾冲突,通过保险弥补纠纷双方的利益损失,进而更迅速、妥善的解决旅游纠纷。

一、现代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概况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高危活动(或行业),出于对未来社会安全的担忧,强制责任保险逐渐从传统的责任保险中分离出来,演变成为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由特定义务主体必须购买的保险品种。这种新的责任保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自愿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但是其强大的风险分担功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与扩张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强制责任保险理论是模仿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把人类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开的损失,强制性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转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通过社会合力克服人类文明进程中所无法避开的损失。
保险业中,根据保险实施形式不同,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经济生活中的绝大部分保险属于自愿保险。只有涉及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社会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才可能需要强制保险。那么,究竟何种法律形式的“强制”才能称为强制责任保险呢?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由此法律条文推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为强制保险,除此之外为自愿保险。
强制责任险的种类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世界各国在强制责任险立法上都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出发的。保险实务中,不同国家对强制责任保险所适用领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别。
首先,各国在强制责任险立法态度上是一致的。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是平衡社会各方利益,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在涉及特殊风险、公共责任风险的领域,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强制责任险制度是各国立法的一致态度。而且,在强制性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对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强制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都进行了较为缜密的安排。
其次,各国在强制责任险立法领域是有相同点的。根据各国强制责任保险立法规定,各国强制责任保险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领域是各国立法中强制责任险立法最常见的领域。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规定。
二是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险。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雇员患有职业性疾病,并且以上经济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险即以此种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此种强制险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有规定。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属自愿责任保险范畴。
三是其他特殊领域强制责任险。不同立法者对于不同行业风险系数有不同观点。哪个行业或职业需要强制责任险各国立法不一。例如,美国的强制责任险中还有环境责任险、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德国的其他强制责任险还包括航空器强制责任保险、核设施运营强制责任保险、药品瑕疵强制责任保险、狩猎者强制责任保险。台湾地区立法则将其他强制责任险概括为公共责任保险,内容也不外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环境保护、公共意外责任等领域。

二、我国旅游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析

在我国旅游实务中,法律、法规关于旅游业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很少,大多都是严格按照自由契约的精神,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订约与否。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纠纷频频,完全自由的旅游保险市场已经不适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发展,无法为对我国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我国旅游业强制责任保险目前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旅游业强制保险主要有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两类。
首先,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该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游客意外保险的,用了“应当”一词,证明了游客意外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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