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日本健康保险供与需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922年,日本制定《健康保险法》,1927年正式颁布该项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开启了日本健康保险制度。
目前健康保险制度,不仅保障患有伤病的人,而且注重建立人们维持健康状态的激励机制。经过多年发展,日本健康保险制度可分为职域保险和地域保险两大类。前者是以职业为基础,按照职业种类或单位性质组成的医疗保险,后者则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医疗保险。
从医疗服务需方来看,日本所有国民均被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因而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被称作为“国民皆保险体制”,被保险人需要每月向承保的保险机构缴费,当被保险人作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他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患者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
从供方——医疗机构来看,其根据患者症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投入,如医药品、检查设备以及医生和护士等的医疗劳动。这些投入除了以患者负担形式得到部分费用补偿外,其他则由保险人通过审查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
需求持续增加
日本关于医疗费的统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障给付费中的医疗部分,另一种是国民医疗费。
社会保障给付费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提供的标准,在每年度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上对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所发放的给付金额进行推算而得的。它被区分为医疗、年金、福利及其他三大类。其中医疗部分包括医疗保险、老人健康制度中的医疗给付、社会救济制度中的医疗救济、工伤保险中的医疗给付、结核病和精神病医疗中的公费负担以及保健所进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费用。
至20世纪80年代,医疗费用一直是日本社会保障给付费中最主要的支付项目,从1990年起年金给付费占社会保障费支出的比重才开始超过医疗部分(见表1)。
国民医疗费是指一年内一个国家包括患者自费负担在内的所有用于医疗方面的费用,一般以年度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推算而得。凡是与伤病治疗相关的基本费用都属于国民医疗费项目,但超出基本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则不计入其中,如病房费、牙科材料费超出基本标准的差额以及其他与患者个人偏好相关的费用都不计算在国民医疗费中。由于国民医疗费包括患者自费支出,所以金额大于社会保障给付费中的医疗部分。2009年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为36.0万亿日元,高于社会保障给付费中的医疗部分31.0万亿日元。
近年来,由于国民医疗费绝对额增加和日本经济低迷,日本国民医疗费占国民收入及GDP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1990~2000年间上升趋势尤为明显,尽管2001~2007年日本国民医疗费占国民收入及GDP的比例趋于平稳,但2008年日本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再次低迷,该比例又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目前由于日本老龄化、少子化的人口特征,老年人医疗需求正在逐年增长。200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既往数据对不同年龄段的医疗费支出进行推测,其中医疗花费最大的年龄段是75~79岁。若以65岁以上为老龄人,43%的医疗费会花在65~84岁的20年间。早在2004年,日本一个民间机构对不同年龄段的患者一次住院治疗费中自费负担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发现60岁年龄段的患者自费负担水平远高于其他年龄段。日本人口 60岁年龄段所占比重已超过20%,预计在2050年达到40%,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此外,不同年龄段也会有不同的医疗需求,例如10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患者医疗需求量比较高,但10岁以下单次医疗费用较低。值得关注的是40岁年龄段,尽管总平均医疗费支出不高,但单次住院自费负担金额远高于平均水平,说明这一年龄段的患者中大病、重病较多,对医疗技术性的需求较高。
机构人员齐供给
从经济学角度看,医疗服务的供给,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也可以被看作是把各种原材料和劳动作为投入,并提供各种产出的生产活动。
医疗服务需要的投入包括资本、劳动、土地以及药品和医疗材料等,其产出物则是各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则将各种投入在一定医疗技术的基础上转换成医疗服务。
日本的医疗机构分为病院和诊疗所两种。根据日本医疗法的规定,病床数在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被称作病院,19张床位以下为诊疗所。其中诊疗所又进一步被区分为有床诊疗所和无床诊疗所,另有负责牙科治疗的齿科诊疗所。2011年5月厚生劳动省进行的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日本医疗机构的总数为177080个,其中病院8634个、诊疗所99957个,诊疗所中又包括10316个有床诊疗所,此外还有68489个齿科诊疗所。
日本医疗机构有多重所有制形态。病院主要采用非营利法人形式,即医疗法人病院,其占病院总数的65.5%,公有性质的病院占14.8%,其余为个人经营的病院。而在一般诊疗所中,个人经营的私人诊疗所占48.2%,比重最高,其次为医疗法人诊疗所,占35.5%,而公立诊疗所仅占16.3%,且主要是急救或急诊中心。
数量多、规模小是日本医疗机构的特征,虽然有点多面广、方便居民就医的优点,但会出现医疗机构经营缺乏规模效应、成本过高、效率过低的理由。为了解决这一理由,日本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出现了合并的趋势(见表2)。
从2000年起日本医疗机构数量一直在减少,至2007年日本共有病院总数8862个,大部分医疗机构为中小规模,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少,3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约占总数的18%,而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仅约占5%。有分析认为日本病院的数量在1990年达到高峰后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无床诊疗所和齿科诊疗所则长期处于上升趋势。
医疗从业人员是医疗服务供给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日本,各类医疗从业人员均需要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才允许从事与医疗相关的工作。医疗服务供给的核心人员主要有医师、齿科医师和护士。据最新调查显示,日本目前大约有30.6万医师、10.5万齿科医师和98.3万护士。
药房也是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设施,日本将药房称之为药局,2006年日本医疗法修订后将有权根据处方配药的药局认定为医疗设施的一部分,即“调剂药局”而接受健康保险医疗处方的药局被称为“保险调剂药局”,它既可以在病院内部设置,也可以在院外设置,其经营独立于医院,患者拿到处方后可以自行选择在具有保险调剂资格的药局取药。新医药法规定,调剂药局不仅发放处方药,而且必须向患者当面口头说明药物的特性、服务策略等事项,并保留患者服务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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