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国家都非常关注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伴随着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理由也逐渐的浮现,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在对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频繁存在的一些理由并不在当前的社会保障范围内,以致于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人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鉴于上述深思,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内外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研究,呼吁政府将意外险纳入社会保证体系的范畴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民生理由,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意外保险;社会保障;和谐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状况

社会保障体系在广义上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而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同时关系到改革、发展、民生、和谐、稳定的全局。2006年9月23日,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出席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的开幕会议上曾强调说:“必须坚持从中国特色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总体的实际出发,充分把握社会保障事业体系发展的规律,加快落实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总体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等社会各方面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持的基础。一直以来,我国就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支柱,确立了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了涵盖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以及建立起了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然而,根据2013年8月卫生部公布的《中国伤害预防报告》显示,在我国每年各类意外伤害发生约有2亿人次,因伤害而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75万人次左右,占死亡总人数的9%左右,是继癌症、心脑血管病、呼吸系统引发的疾病和心脏病死亡之后的第五位高死亡理由。全国每年因意外死亡的人数约100万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8.76万人,这就是说大约平均每6分零4秒就会死亡1人,每分钟将1人发生意外重伤,每分钟将有3.2人发生轻伤。在意外伤害频发的情况下,由政府牵头,将意外伤害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不仅能对社会范围内的意外伤害风险进行综合制约和管理,而且更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必须要面对的一个大的理由。

二、国内外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比研究

据了解,在国外或者是中国大陆的境外地区,例如香港,巴西等地区或国家的人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意外保险制度的投保和赔付,分担意外风险的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为化解或者是转移风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下图:
(1)暴力及执法伤害赔偿计划:是指申请人或死者(由其亲属提出申请的个案人员)于1973年5月23日或之后在香港因为暴力罪行、逮捕或试图逮捕罪犯或疑犯。防止罪行发生、协助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士逮捕罪犯或防止犯罪事件发生而导致的直接意外死亡或伤残,暴力伤亡赔偿委员会将会考虑恩恤赔偿的申请。
(2)交通意外伤害援助计划:此计划由社会福利署执行,并由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拨款支付,其对象是不论交通意外因何人的过失而导致,均为伤亡者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经济援助。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差异的不同,各个国家所制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通过上述列表对比,中国大陆、香港、巴西的各自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发现香港、巴西、德国、法国已经意识到意外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且顺理成章的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纳入了各自的社会保障的体系,这说明了,意外伤害的理由已经成为了政府和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随着发生的机率的逐渐变高,为了稳定社会,使得国泰民安,适当的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理由,又或者是能够更好地减轻这一理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由于非本意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残疾或者是被保险人死亡的,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性质的保险。就目前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是作为商业保险的其中一种类型,在现阶段是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工伤保险在实施的目的、实施的形式、保险资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的给付等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1)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需要由意外伤害保险来作为补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意外事故发生,则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进行事故工伤的认定,而工伤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可是这却只受用于那些合法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并不强的人民来说,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他们就无法得到本应有的赔偿,这将直接损害到他们自身利益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全民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至少可以在此种特殊情况下解燃眉之急,增加员工的信心。
(2)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看,建立起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应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化解或者减轻了意外事故对于参保人员无论是心理还是身体上,精神还是物质上的伤害。
(3)从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提前预防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一个有效的社会管理工具。
(4)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全民意外保险制度是一项基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他们从中能够获取的收益相对较大,而由于群体的广泛性,他们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并且可以借此机会极大的扩展保险市场的份额,提升保险公司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
四、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在目前我们一些部分省市已经注意到了意外伤害的威胁对社会的稳定理由以及人们的生活理由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越来越多的省市已经开始逐步试点扩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例如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从儿童开始逐步试点保障意外伤害,建立起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和门急诊报销的待遇理由。保障因意外事故和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些非疾病类的伤残和死亡。据悉,凡参加天津市城镇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从2011年1月1日起自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一旦被保险人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是其他自然灾害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均按合同规定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均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保障。开创了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共同运作的意外伤害保险附近制度的先河。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此种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政府出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医疗等方面。其中,意外身故保额为5万元;意外伤残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分别给付2万元-3.5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者是住院费用的,6000元以下按照70%的比例给付保证金,6000元以上仍然按医保的标准来执行支付。天津市的这种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特点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无缝性和广泛性的优势特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更加健康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再比如2012年底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投入4400余万元全额出资为居民和僧尼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形成了“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运作”的新型的独特的保险管理模式,主要以西藏户籍为准,覆盖所有城乡的居民,援藏的干部以及寺庙僧尼,按年人均11.5元的筹资标准进行投保,保险期为一年,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顺带附加1万元的医疗保险金额。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在这样的一种制度下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和转移参保人员所面对的意外风险,更重要的是给我国在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进道路上,起了指引性的作用
以西藏为例,2012年底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投入4400余万元全额出资为居民和僧尼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形成了“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运作”的新型的保险管理模式,覆盖所有居民,援藏的干部及寺庙僧尼,按年人均11.5元的筹资标准进行投保,保险期为一年,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顺带附加1万元的医疗保险金额。
通过西藏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践证明,建立起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意外伤害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发生意外事故的同时,不会因为物质水平的有限而得不到必要的治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的经济和生活的压力,化解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的正常的生活水平,是一项非常好的民生工程。因此,在我国大力倡导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应该明确将全民意外伤害保险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对意外伤害风险实行综合管理,共同防范,共同负担。
五、结论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和国民都非常关心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逐步追随社会的步伐与时俱进,在当今这样一个高意外风险发生的时代,意外
保险制度无疑是能解决或者化解这一时代风险的有效良药,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已经开始越来越重视这一点,笔者认为实施全民意外保险制度,将意外保险彻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化解或转移意外风险,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稳定社会的发展,更标志着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的和谐社会主义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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