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条款对出口产品责任险投保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出口产品责任险保单条款的设定对企业投保成本及风险规避程度都有直接影响。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结合主要的保险条款进行分析,便于企业更好的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
关键词:产品责任 企业 保险公司 保单 费率
影响出口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除包括产品自身风险属性、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既往出险情况等固有因素外,还包括列入保单条款的产品销售额、赔偿限额、承保区域及承保方式等内容。保险条款的谈判不仅影响企业的投保成本,也关系企业责任风险的规避程度。因此,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结合以上保单条款进行分析,以便企业更好的投保。

一、销售额及最低保费比率

保险公司通常以保险期间企业的预计出口销售额作为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保费计算基础。企业投保的销售额越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额就越大,费率就可能相对降低。但若预计销售额若过高,将导致企业承担的最低保费较高。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以近两至三年实际销售额为基础并结合未来市场发展合理预计。同时,在与保险公司协商降低最低保费金额时,尽量将最低保费制约在企业保守估计的最低销售额所对应的保费额度以内,以制约投保成本。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该保单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赔偿限额越高,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越高,但二者并不是同比例增加。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越低,相应的保险费率就越高。
赔偿限额的高低,直接影响投保人的风险规避程度。企业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限额及免赔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理的赔偿限额

应结合自身产品的性质及出口区域的法律风险确定合理的赔偿限额,比如出口至美国、加拿大等高风险地区应确定较高的赔偿限额。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确定保单每次赔偿限额与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时尽量将二者额度保持一致,以便发生责任事故时企业能获取最大限额的赔偿。

(三)接受一定的免赔额

通常情况下,不计免赔时的费率比有免赔额的费率要高得多,因此从制约投保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可选择接受一定的免赔额。

三、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是指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区域。不同区域风险程度不同,费率也不同。一般来说北美地区最高,澳洲和欧洲地区次之,而其他地区则相对较低。
由于保险公司只对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负责,因此企业确定投保区域时,应注意企业直接出口的区域与产品最终流向消费者的区域是否一致。如果企业的产品通过销售或转口可能在世界各地流通或使用,则承保区域应确定为全世界范围。

四、承保方式

出口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分为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两种,通常期内发生制的费率比期内索赔制更高。

(一)期内发生制

在期内发生制下,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要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承保风险,通常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期限给予一定限制,这个期限一般称为报告期。比如,某企业2014年1月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选择期内发生制,报告期为2年。那么2014年发生的保险事故,企业在2015年末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都可获赔,但2015年以后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目前,多数国内的保险公司对期内发生制都设定了报告期,而外资保险公司则一般无此限制。

(二)期内索赔制

在期内索赔制下,不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还是在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期内索赔制都会设立一个追溯期,只有在追溯期以后发生的事故才能获得保险赔偿。比如某企业2014年1月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选择期内索赔制,追溯期为2年。那么2013年-2014年发生的保险事故,企业在2014年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都可获赔,但2013年以前发生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三)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来选择承保方式

如果产品所造成的保险事故在发生后能被立即得知或发现,则企业投保时可选择期内索赔发生制;反之,则倡议选择期内发生制。同时,为了更有效的规避风险,应尽量争取延长期内发生制的报告期或期内索赔制的追溯期。若企业在新的保险年度变更承保方式时应注意,当由期内索赔制变为期内发生制,则以前年度发生的责任事故将不再任何保险范围内。所以企业若首次投保选择了期内索赔制,则续保时最好不要变更承保方式,并将续保的追溯期约定至首次投保的追溯起始日。

五、免责条款

一般来说,出口产品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通常可分为两方面:

(一)所有保险公司均列为除外责任的项目

可能导致巨大赔偿金额的项目,如罚款、惩罚性赔款;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事故,如由于战争、恐怖活动等引起的事故;违法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损失等。

(二)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中有所差别的项目

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间接经济损失等,这类项目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一般列在免责范围,但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的条款则可承担该类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这类条款,企业在与保险公司谈判时应尽量协商扩大赔偿范围。
六、结束语
企业在投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时应对自身产品的特点及风险规避需求充分评估,在制约投保成本的同时,力求保单条款能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对于经营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应尽量由总公司统一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商,以规模效应争取最有利的保险条款。
参考文献:
[1]项俊波.保险原理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孙宏涛.产品责任保险之保险人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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