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策略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为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倡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公司 人口老龄化

一、国外长期护理的保险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履行护理义务时提供保障。长期护理期限一般比较长,主要是为了保证消费者保持身体状态保持目前状况,而且能够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

(一)商业保险模式

以美国为例:长期护理保险保险费的承担方式分为四部分分担,一部分是由政府给予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费用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补贴的费用,另一部分是由法定的护理保险模式下政府分担的部分,再一部分就是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份额。加上养老补贴费用、医疗补贴等费用,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中的保费分担率占比就较高,基本达到长期护理保险总保费的60%,私人则支付剩余的40%。而且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生成比较灵活,可以是单独作为一份保单签发,也可以作为终身寿险的一份批单,附在主保单后面,具有同样的效率。在投保时,和国内的寿险投保形式相似,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团体投保,而且后者的费率也低于前者。

(二)政策保险模式

1.澳大利亚模式。1988年,澳大利亚经过联邦政府提议,并通过其他国家机构的商议,最终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了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州政府协力为澳大利亚公民免费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成立专门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并各自承担一定的保险费责任比例,负责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费用。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并且通过其他机构,提供中心机构护理服务或居家护理服务等方式,做到了真正的老有所养。
2.德国模式。德国政府将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规定为一项公民的义务。它规定,凡是购买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则必须在规定的国家机构享受作为此类保险的投保人的权力;凡是在私营保险公司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就必须在私营保险公司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3.荷兰模式。荷兰模式下,护理保险对象是全体公民,形式是强制性的,并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起征点由最早的工资收入的几个点,修改到现在工资收入的十几个点。收取保费渠道由最早的雇员和雇主的平摊方式,修订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护理保险则由重大疾病基金管理,并且与荷兰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规定由重大疾病基金管理会负责全国的护理机构,从数量到质量,都由他们统一决定。协议上还明确规定了,护理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只限定在医疗、卫生及护理方面,而被保险人正常的日常生活保障则由荷兰政府负责提供。

二、在我国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必要性
我国已正式加入老龄化国家的队伍,一方面人口提前的老龄化给国内带来一大批以经济收入不能够保证自己养老的人群;另一方面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可以凭借机器和医学治疗等技术享受更长的生命;而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并根据国内生育率走低的趋势,则让从前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后的小家庭模式。而现在的中年人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并且还必须照顾的是双方的父母。但是对于老年人的养老理由,不仅需要经济上的支持,而且还需要人有人陪伴照顾。现代人奔波于繁忙的工作中,即使能提供经济上的照顾,而也未必有空照顾老人,对此一个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的又能满足多方面服务的老年健康的保险将是唯一的出路。
(二)可能性
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般人的寿命都得以延迟,而老年人一旦出现长期护理的需求,其引发的费用将会成为普通中国家庭难以负荷的一笔开支,将对家庭的正常生活产生很多的经济压力。这种经济损失风险的经常性发生就位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行创造了可行条件。另外,从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看,城镇的社保已现雏形,且已经建立起公私相结合的医保,对老龄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物质上,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策略

(一)政府层面

国家应该将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提上议程,并且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开发、建设我国长期护理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中。
1.法律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重点、分层次、有深度地开创适合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法。从具体的形式角度出发,不仅要在多方面如:中心护理、家庭护理等形式上做明确的分类服务规定,还要顾及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家庭、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并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使他们的特殊护理需要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有针对性的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和《老年护理商业保险法》两部保险法,并且将它们确定为护理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以《老年护理保险法》作为老年护理保险立法的核心[1]。
2.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配套的法规,并按省份地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保费比例优惠。目前经济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各东部地区政府则可先行施行省内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西部地区政府则可以划分市、县、镇等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保费缴纳模式。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多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少缴,其余未缴的部分则由省级财政补贴。省级政府财政未能填充未缴余额的,则由政府财政补贴。
3.监管机构方面。成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几项职能:第一,统筹安排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模式,服务模式可进行多方位的选择,让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第二,管理和运作长期护理养老保险基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不仅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性,还应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第三,建立终端裁决机制。在长期护理服务的活动中,难免会与被保险人产生矛盾与冲突。而出现这种理由的时候,则需要有专门的处理机构,保证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有独立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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