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必要性与可行性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从国际实践来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尚未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这种隐性保险的各种弊端逐渐暴露。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消除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并且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在金融体制中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一定范围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两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是一国政府或私营组织以法律的形式或通过合同的安排对保护的金融机构规定种类的存款进行保险的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则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法律或制度上的安排,在金融机构倒闭时,往往由政府或者银行在事后提供补偿,即以国家信用对存款进行的担保。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经济金融状况下其弊端逐渐暴露。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有效消除或减少隐性存款保险的固有弊端,有效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并且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该制度的条件,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一)隐形存款保险的功能与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对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稳定金融秩序有一定作用,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渐显露。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仅能有效的减少或消除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还可以降低存款保险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隐性存款保险下没有法律对存款保险做出具体的制度安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排,但在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也会采取某种措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存款保险。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包含在存款保险之列的金融机构与存款范围、救助的方式与额度标准等,使得政府在救助理由金融机构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情况灵活的采取救助措施。由于有政府信用的担保,使得公众对存款保险有预期,很大程度上避开了挤兑对金融体系的冲击,稳定人心避开了事态的恶化,从而了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弊端

存款保险制度一般是指显性的存款保险,相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而言,其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存款保险的条件、范围、保险费率以及对有理由的投保机构的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其具体功能主要包括:第一,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第二,有利于防止银行风险传染扩散,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与稳定;第

三、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有巨大的作用,但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暇,若制度设计不当,存款保险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来自两个主体:投保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投保机构缴纳一定保费后,有了存款保险的保障,为追寻利益最大化往往趋向于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放松自我风险制约,增大了经营风险。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能直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所以存款者在选择金融机构时容易只是关心金融机构的收益率,期望获得较高的收益,而并不积极关心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更加不会去监督其日常业务活动,导致存款人监督存款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或丧失。第二,逆向选择理由。那些经营状况欠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银行为降低风险积极参加,而那些经营稳健、抗风险能力较强的银行为降低成本不愿意加入,导致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经营较差的银行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需要的宏观经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法治环境等条件,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我国宏观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最终会受到国家的经济和制度结构的影响,没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将无法实现。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发展质量和效益有了明显提高,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二,良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监管基础。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我国还建立了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已经具有良好的金融监管水平,减少了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成本,提供了监管基础。
第三,各类金融存款机构的市场化与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市场主体基础和巨大的需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专业分工的打破、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分离和垂直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股份制改革的完成,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金融机构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明确了商业银行具有破产资格,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会明显上升,这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市场主体基础和巨大的需求。
第四,稳定增长的各类存款提供了保险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也得到了较快的增长,其中居民储蓄存款增长尤为迅速。储蓄存款人中绝大部分都是些中小存款人,其保值要求远高于获利要求,他们储蓄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预防在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等方面的不时之需。这一特点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挤兑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第五,日益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现已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权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法律环境。
此外,我国早在1997年已经正式启动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在2004年新《破产法》出台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小组。在之后的金融会议、政府工作中也可以看到政府为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所做的各种准备,提供了政策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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