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运转情况的数据看,2013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159313亿元,建筑业产值占到国民经济20%以上,其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但是,建筑业又是国家确定的六大高危行业之

一、每年都会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在现场一线的农民工成为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一、进城务工人员存活目前状况

多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大量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农民工工作条件坚苦、工资拖欠不发、伤亡事故频发、权益保障不到位的目前状况仍未得到彻底改善。年轻一代特别是80后和90后不愿从事该行业,从业人员出现断层。建筑工人主要集中在40-60岁年龄段,年龄结构偏大,这部分人群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较大。同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教育和严格的上岗培训,总体素质偏低,在施工过程中,他们是隐患制造者,也是事故受害者。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由来及作用

现在,城乡社保未实现统筹,大量农业户口的农民工无法缴纳工伤保险,故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他们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极有可能导致无辜家庭难以承担事故代价而致贫。
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针对建筑工程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提出的一种转移、规避风险的重要举措。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企业对事故的预防和制约能力,推动了建筑业安全生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隐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这也是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的重要内容。经深入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执行统一费率。也就是说,无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都必须按照标准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一刀切的教条化监管模式,不利于调动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一方面,由于建设系统诚信体制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资质挂靠、证书比比皆是,大量没有执业资格的“包工头”向施工企业缴纳少量管理费,用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没有获得足够的酬劳,没有额外精力和财力为配备管理人员,导致了大量的资信差、抵御风险能力差的包工头成为形式上的“项目经理”。“这部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减少安全投入,擅自降低安全管理标准,这种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因此,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保险公司不愿为其续保,而使其游离于保险市场之外。
另一方面,资质等级较高,内部约束机制完善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安全投入充足,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极小。因此,对于自控良好的企业,其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开支,其对该制度有一定的抵触。这两个极端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这种标准统一的缴纳方式。

四、创新机制,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鉴于以上矛盾的存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企业监管为核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挖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有利面,驱动企业主动追求安全效益。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分类管理

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建筑企业处于被监管的弱势地位,他们被动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各种指令。比如,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缴纳保费远远低于的理赔收益,可见安全监督机构和保险公司已经形成利益交换。
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获得安全监督机构的认可,当他们达成某种默契后,安全监督机构即要求施工企业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公司受理业务后,按照约定比例分成保险费,交易双方均可稳获利润,施工单位成为最大受害者。为防止安全监督机构和保险公司“共谋”,我们将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划分为两类。
第一,安全监督机构为施工单位指定保险公司。这一种情况适用于施工经验欠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的施工单位,保险公司认为这类企业出险概率极大,并且因赔付造成的净损失远远大于其收取投保费所获得的资金流入,在同费率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愿为其承保。这时,施工单位就需要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到指定单位投保,不但不再享受保费的优惠和折扣,而且要上调保险收费标准或者收取适当比例的风险管理费。安全监督机构指定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需要参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安全监督机构牵头成立统一的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数量众多,他们之间会相互竞争,对于资信良好、安全管理到位的施工企业来说,他们可以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协议,获得更优惠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需要的保险公司。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差别化管理

应在自愿的保险市场中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1]。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共同确定费率标准和投保费用,最终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标准的评定主要参考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该项目的规模、周边环境、危险源的处理、现场条件等;第二,项目建设方安全文明措施资金到位情况;第

三、施工企业过去的安全生产业绩和现在的安全管理水平以及安全投入情况等等。

具体来说,实行差别费率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手段:
一是安全监督机构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为基础,结合现场监督和年底考核,以年为单位,为每个施工企业出具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且划分为多个等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评估报告中等级划分决定施工单位的费率水平。
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风险等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化费率调整。这是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动态化决定的,毕竟每年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具有静态性的特点,他不能够全面的反映施工企业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追踪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目前状况对保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这也就造成了同一风险等级的施工企业缴纳的投保费用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和浮动。
三是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投保费率相挂钩,促使施工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安全投入,以便在以后的费率调整中占得先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差别化管理,将保额与其管理水平相挂钩,能够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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