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冲突与协调理由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协调一直在我国法律界有所争持,二者在立法、法律适用范围和相关的规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抵触,造成彼此竞合时经常出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依据不同等现象的发生,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判定出现偏差。为此,本文从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经核实的法律适用角度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缺陷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并进一步构想了协调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冲突的机制。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冲突;协调
1001-828X(2014)06-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伤事故作为现代工商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也随之增加。如何正确恰当的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理由,关乎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解决劳资关系,推动社会公平等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在我国,长时间以来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法律适应模式在解决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中一直存在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为推动司法公平公正,在不断的探索。我国工伤救济赔偿制度也从单一化走向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等组成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如何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冲突,如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公正权益,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等理由愈发的重要和突出,这些理由涉及到劳资纠纷和社会稳定等,因此应加大相关的研究和探索力度。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于我国工伤赔付和救济的多元制度之下,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而言,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侵权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从二者的特点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赔付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补偿性、福利性、社会救济性等特点;侵权损害赔偿则有补偿性和惩戒性的特点。从二者存在的作用而言,工伤保险赔付的宗旨和目的是保障职工在遭受意外工伤事故或者由于职业性质患有职业病等情况下的合法权益,意在帮助职工获取医疗救治和社会经济补偿,以此帮助其拥有合法的社会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性;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作用在于对当事双方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在于明确公正,惩罚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二者的使用原则而言,工伤保险赔付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是劳动者对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和享有权;侵权损害赔偿按照填平、过错以及过失相抵的原则实行,是被侵权人对合法权益的一种伸张和索取,包括对其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斥求,侵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义务内对受害人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既有联系又相互影响,发生竞合冲突过程中,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对二者的法律适用理由往往陷入无序的状态,造成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不一。而推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公平正确的裁定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协调时的法律适用和目前状况

我国对于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判定自逐渐的完善,在解决二者竞合冲突过程中,一般遵循“利益平衡、成本效益、立法规制”三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推动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奠定了基础。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再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最后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虽然法律不断的颁布和实施,但就实际而言,《社会保险法》和作为特殊法的《侵权责任法》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冲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前者同世界立法的趋势相驳,没有完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而后者忽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混乱理由,对二者的法律适应理由“视而不见”。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方面,立法的统一性不足,二者的法律适应理由存在诸多的司法裁定矛盾,这也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冲突过程中的法律目前状况。

三、完善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调机制的措施

依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竞合处理的相关认识和讨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二者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
1.释疑解惑,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侵权责任法》忽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冲突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理由出台司法解释,为法院在裁定过程中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指导。司法解释应结合实际,在对司法实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处理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冲突的协调理由,满足社会公平需求,推动当事各方利益的公平。
2.查漏补缺,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构应适时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和限额进行修订,满足社会实际需求,明确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解决措施。此外,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漏洞或者不足之处进行查漏补缺,予以修正。如《侵权责任法》第5条、《社会保险法》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等,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中有些是与世界立法趋势相违背,有些则忽视成本效益原则,导致在司法裁定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竞合时,违背了工伤保险赔付的目的。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个别法律条文,有助于在实际司法裁定判决过程中,寻找到最佳的处理方式用以解决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竞合理由,如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赋予权利人自主选择权,也即“选择模式”,可以选择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也可自主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模式。一方面兼顾工伤保险的社会性、福利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发挥侵权赔偿的惩罚性和预防性功能。灵活实用的司法裁定模式将有效的处理和协调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之间冲突理由,从而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2):55.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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