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职业病保险补偿制度评价与优化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工伤保险是当前农民工职业病最主要的保险补偿方式,然而制度设计上偏重普通职业伤害、忽视职业病患者特殊需求的现实,导致大部分农民工职业病患者都无法从工伤保险中得到足额的赔偿金来维持自身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因职业病而导致的致贫现象,倡议根据当前外出务工农民的现实保险需求,完善这一群体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保险补偿,构建以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的多元保险补偿模式。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
1674-2265(2014)05-0066-06

一、理由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农民工则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的高发人群。现行制度下工伤保险为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提供的经济赔偿并不能满足他们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因职业病导致的家庭贫困理由日益突出。评估现行职业病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优化农民工职业病的保险补偿模式,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保障中国劳动力的可持续供给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863万人。在可预见的将来,农民工数量仍会急剧增加。然而在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中,大多数农民工从事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工作,这一弱势群体深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困扰(刘雪艳,2010;王芸佳,2011)。目前在我国约有1600万家企业作业场所存在有毒有害理由,超过2亿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其中农民工就占到总数的90%(朱利平、魏想明,2012)。这个肩负着社会中最苦最累工作的农民工群体所受到的职业病伤害,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得到重视。2009年云南水富农民工集体尘肺事件、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等一系列职业伤害事件被后,职业病这一特殊的疾病类型才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民工职工感染职业病以后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伤亡补助金。然而,由于当前工伤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对普通工伤职工的保障,对职业病患者的保障相对有所忽视,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患者难以获得足额的保险补偿,因病致贫的情况在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群体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岑敏华,2009;邱明月,2010)。
如何突破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力度和赔偿标准不足的理由,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家庭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理由。本文结合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职业病发生率以及患职业病农民工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深入了解工伤保险对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补偿的特点、机制和不足,提出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农民工职业病综合保险补偿机制,同时着眼于如何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采取职业病预防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二、我国职业病人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变迁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1951年国务院颁布并于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规。该条例明确了企业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致残所享有的医疗及工资待遇。该条例的第12条规定:职工因工作理由负伤的,应由所属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医院医治。在此期间产生的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以及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负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针对因工伤确定为残疾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者,根据饮食起居是否能够自理,分别发放相当于本人原工资60%或者75%的因工残废抚恤费;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则发放相当于本人原工资5%—20%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因工受伤的职工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公费医疗保障模式。受当时医疗水平和对职业伤害认识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企业职工因工作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以及抚恤费、补助费等支出均来自于各级别的劳动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前身)。根据当时的制度,开展劳动保险的企业必须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的费用作为劳动保险金,该保险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代为集中收取。银行代为收取的保险金中,30%存放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账户内,并形成全国性的劳动保险总基金,剩下的70%存放于各企业基层的工会委员会账户中,作为企业层面的劳动保险基金,工伤职工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后工伤保险的发展阶段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第8条明确规定: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试行办法规定:从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15天内,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患职业病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15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特殊情况,其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另外,试行办法针对企业职工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情况实行工伤医疗期规定。患职业病的企业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职业病员工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针对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水平也有明显提高。被鉴定为至4级伤残的职工,除一次性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8—2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之外,还按月发放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越严重,补助金和抚恤金越多)。被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2004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针对职业病的保险补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保险的时限延长。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后,企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期限从原来的15天延长到30天,而职业病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则从15天延长至1年。第二,针对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职业病患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第三,正在接受工伤医疗但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发生的护理费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2010年我国对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鉴定和处理程序。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职业病农民工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的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该做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此外,因职业病或者其他工伤事故导致的伤亡,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均有所提高。其中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的提升幅度较大,由原来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升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我国职业病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实施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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