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中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政策倡议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研究了当前我国各地养老机构责任险发展状况。论文指出险种合同与标准设计不完善、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保险公司经营意愿低、缺乏相应的纠纷解决与监督管理机构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面对的主要障碍。论文依据这些理由提出了完善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的政策倡议,包括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保险合同、基准费率、服务标准”、强化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等。
关键词: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机制;政府补贴
1001-828X(2014)07-0103
一、引言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增长较快,但是服务跟不上,风险隐患很大,亟须引进商业保险机制来分担风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接受护理人员服务过程中,由于各类理由导致的意外事故出现人身伤害时在约定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2014年2月28日我国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能有效缓解老人家庭的经济困难,减轻精神痛苦,提高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营造和谐社会。虽然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但是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仍存在多种理由。本文深入研究完善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的政策倡议。

二、当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面对的理由

1.我国各地养老机构责任险发展目前状况
自2008年以来,在我国多个省市先后开展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试点。例如,上海市最早试点“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事件保险”。通过公开招标,上海市选出太平洋、平安、安信保险等3家公司作为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承保单位。根据试点方案,养老机构每年为每个养老床位支付120元保险费,因意外伤害造成老人伤残、死亡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残疾、死亡保险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医疗、就医交通等费用。保费由养老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苏州市于2010年12月实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护理责任险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项。它的投保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居家养老责任保险是国内首创,它将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及服务对象都纳入了保障范围,护理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5500元。此外,全国还有浙江省、武汉市、北京市、广西省等多地先后试点了养老机构责任险方案。
2.当前养老机构责任险机制存在的理由和障碍
(1)险种合同、标准设计不完善
目前我国多地养老机构责任险发展存在的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标准不统一、条款粗糙。例如,保险公司对责任范围的划定非常不一致、责任范围划定很模糊,不够细化,这很容易引起纷争。另外,各地政府给予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保费补贴标准有所不同,部分省市并没有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这一险种的保险范围。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还有年龄限制,例如养老机构责任险只针对70岁以上老年人。保险费率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保险公司提高人均年保险费率时,很容易因此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异议。
(2)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养老服务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高发多与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关。Tinetti和Williams(1997)的研究显示,在1000多名年龄在71岁以上并居住在养老社区的老年人中,他们的摔伤等事故和专业护理设施的安置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Gurwitz(2000)对18个养老机构的2万多名老人的调研显示,导致老年人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最主要的理由是与养老机构的订货和检测管理不严有关。他特别指出,养老机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是可以通过预防工作避开的,而预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医药保健品的和检测阶段。
我国多地的养老服务还处在起步阶段,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其理由包括:养老机构管理监督缺位、服务人员服务过失或不当、硬件设计或设备安装隐患。在我国,专业的养老护理人员极度匮乏,一般护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例如,许多养老机构在招聘护理人员时降低了用人标准,这些护理人员往往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救护知识,在实际护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误而导致老年人伤病的加重的情况,这极大增加了老年人伤病的风险。另外,由于资金规模限制导致许多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造成养老意外事故高发。
(3)保险公司经营意愿低
自从各地试点养老机构责任险以来,多地保险公司的责任险陷入亏损状况,保险公司经营意愿有所降低。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市有M9家养老机构参保责任险,投保床位为3.45万张,总保费539万元,政府补贴保费437万余元,养老院自付保费100万元。保险实施一年来,事故出险次数37 5起,已结案126起,共赔付215万元;未结案249起,预计需要赔付330万元。最后,预计实际总赔付金额将超出总保费的10%左右①。
造成保险公司盈利较低、甚至亏损的理由有多方面:一是赔付风险较大。赔付风险与养老机构、保险公司自身运营管理以及市场不成熟等有关。二是该项业务的公益性较强,责任险的缴费标准较低,而赔付标准较高。在政府的倡导下,众多保险公司推出的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起到了扩大保险公司声誉的目的。三是该项业务可能需要等待至少5年的运转期结束后才能判断其盈利状况。虽然前期有亏损,但是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和影响力的提升,盈利性会体现出来。
(4)缺乏相应的纠纷解决与监督管理机构
由老年人意外事故引发的各方纠纷很多。但是我国缺乏相应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与组织机构。例如,老年护理争议处理制度、仲裁规范、规则等。另外,对于养老机构的保险资金监督机制也缺失,造成资金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监督管理制度的缺失将降低市场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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