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初探及对中国启迪

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护理需求日益膨胀。2000年4月,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为解决老年人的护理理由提供了新的保障和可能性。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成为世界上老年护理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本文阐述了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借鉴日本经验,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倡议,旨在完善我国老年人长期照顾的相关政策。
【关键词】老龄化;日本;护理保险;中国;借鉴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038-02
护理保险,又称长期护理保险、看护护理保险,主要面向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料的人群,具体是指为慢性生理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或者感知紊乱的人提供长期的、广泛的、辅助性的康复和支持性的照顾和护理服务,以最大可能地长久维持和增进患者的身体机能,提高其存活质量。1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定义长期护理保险为“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服务的时候发生的潜在的巨额护理费用提供保障”。20世纪70年代,护理保险出现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随后德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相继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在全球性人口老龄化加速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成为护理保险服务的主要利用者,而护理保险也成为了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保障其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并被广泛利用。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老年人的护理保险在各国各有侧重。作为亚洲最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将护理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加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了提高国民保障水平的公共服务产品,对于解决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和家庭开支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护理保险的相关经验对于同样进入老龄化社会,具有相似的东方家庭养老传统和背景的中国完善老年护理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护理保险法》于1997年末经国会通过,并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在制度实施后要以五年为目标进行重新审视。于是在2005年6月和2012年4月,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理由,日本政府两次对《护理保险法》作出部分修订。

(一)保险的对象及费用负担

护理保险的对象为所属市町村范围内居住的40岁以上的居民,当其处于需要起居护理或日常帮助状态时,可以得到护理保险服务,前提是无论是否利用都需要终生强制缴费。其中又分为两种被保险人:一是6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他们根据收入缴纳保险费,每月养老金在18万日元以上的人,保险费直接从养老金中扣除,另一部分收入较低者则须向市町村直接缴纳保险费。二是年龄在40周岁到64周岁之间的居民,被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根据已加入的医疗保险进行推算并与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无论是第1号被保险人还是第2号,当其利用护理保险时产生费用。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被保险人需自己负担护理费用的10%,另外90%由护理保险负担,这部分费用一半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另一半则是公费(这部分国家负担50%,道都府县与市町村各负担25%)。

(二)护理保险服务的认定接收程序

当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时,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市町村提出认定申请。所有第1号被保险人均可提出申请并获得护理。制度对第2号被保险人设置了认定条件,仅限于因初期痴呆,脑血管等老化而引起的15种包括脑血管疾病、初老期痴呆症、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病、闭塞性动脉硬化、骨质疏松症引起的骨折、慢性阻塞性肺部等疾病导致生活自理障碍才可提出申请,具体的护理资格认定及申请程序为:(1)本人或家属亲自或委托社区机构内社会工作者向市町村护理保险管理机构提出护理申请;(2)市町村调查人员入户调查,做出首次认定。调查的内容和项目按全国统一标准制定,共85项:73项为基本调查项目,主要涉及有关本人的基本信息、本人现在的生活状况、申请人健康方面的理由、自理的程度、接受外界服务的状况,以及家中主要护理提供者的状况等;另外12项是特别医疗调查,内容主要涉及申请者的疾病及医疗状况2;(3)根据主治医生对被保险人出具的体检证明,提出审查意见;(4)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做出二次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四类:重新调查;有自理能力,不能接受护理服务;要支援,但只能接受居家护理服务,不能利用老人护理设施;要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初探及对中国的启迪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护理,并根据轻重程度分为轻度护理、中度护理、重度护理、最重度护理和特重度护理,3不同等级所能利用的护理服务不同,保险费负担额度也所有差异。

(三)制订护理计划以及护理保险服务。

经认定可以接受护理保险服务之后,被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比较信赖的护理保险机构或专业人员帮助制订护理计划。
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涉及到医疗、保健、福利等各领域。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居家护理服务,是指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在家中接受护理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护理需求少、主要需要身体护理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服务可以是由相关机构派出家庭护理员提供上门照料服务以及生活支援,也可以是短期入所护理服务,即老人暂时性寄托或住在社区的设施中并接受相关的日托护理服务。这些社区内设施包括老人日托所、老人活动中心、医疗诊所、保健康复中心、老人院等。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日托照顾,即为日间家中无人照顾的瘫痪老人、痴呆老人等提供日间照料,包括饮食、入浴、排泄、技能训练等。4另一类为设施护理服务,是指被保险人入住到护理设施接受护理员护理服务。具体有:护理老人福利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收容需要重度护理的老人进行综合性的护理照顾)、护理老人保健设施(为已经出院需要护理的老人提供相关的技能训练、医疗和护理照顾)、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疗养型病床、老年人痴呆病疗养病房)等。

二、中国引入护理保险的背景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历经改革,到如今终于日趋成熟,走上了统一化的道路,建立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级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互济性与效率性统一,对年老群体的保障程度不断增强。然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性保障,养老理由却不单是经济理由,老年人更需要获得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事实是,由于计划生育带来的独生子女的增加,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家庭大多呈现“四二一”结构,年轻人压力骤增,在赡养老人方面大多有心无力。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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